一企業負責人“轉”走500萬法院依法判無罪

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威海一企業負責人從公司“轉”走500萬元,法院判其無罪。23日,從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

周某任威海某模具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長,同時還擔任某鐘錶公司、某實業公司、某模塑公司法定代表人,上述公司沒有獨立的財務部門,財務工作均由某鐘錶公司的財務處統一管理。因某模具公司成立驗資時部分資產不符合驗資規定,某實業公司便轉入58萬餘元進行驗資,驗資後該筆資金繼續留在模具公司作為流動資金使用。後期為滿足經營需要,某鐘錶公司為某模具公司支付設備、裝修、職工社保等各種款項共計48萬餘元。2008年,因某實業公司的銀行貸款到期,作為多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周某安排財務人員黃某將某模具公司賬戶內的500萬元通過某鐘錶公司轉入某實業公司,用於償還貸款。2017年3月,模具公司匯出的500萬元全部回款,鐘錶公司與模具公司之間的往來資金全部結清。

2018年2月,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以挪用資金罪將周某、黃某訴至法院。檢察機關指控周某利用擔任多家公司法定代表人職務便利,個人決定並指使黃某將某模具公司款項轉入某鐘錶公司,致使該500萬元被某鐘錶公司用於生產經營,二被告人從某鐘錶公司領取工資及分紅,屬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應以挪用資金罪追究刑事責任。

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周某行為不構成挪用資金罪。判決被告人周某、黃某無罪。一審宣判後,檢察機關請求依法改判。

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無證據證明周某、黃某在鐘錶公司領取工資和股份分紅與模具公司的500萬元資金轉入有直接因果關係,因而客觀上認定被告人周某、黃某謀取個人利益的證據不足。故依法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