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典型案例(二)

扫黑除恶典型案例(二)

扫黑除恶典型案例(二)

掃黑除惡典型案例——馬克英、馬克祥等29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一)基本案情

扫黑除恶典型案例(二)

被告人馬克英、馬克祥自2006年以來,結識和網羅刑滿釋放等人員,逐步形成了以馬克英、馬克祥為首,以馬克俊、馬外力、馬孝中、馬吾麥來、馬灑力海、馬阿卜都、馬明、賀振祥、包東拉黑、馬石思(批捕在逃)、馬哈錄(批捕在逃)為骨幹,以馬光才、關保愛、關喜佳、張軍等為一般成員的黑社會組織性質。被告人馬克英、馬克祥在臨夏市汽車南站經營甘N09501、甘N16568、甘N10839客車期間,組織多人在臨夏市汽車南站內外及公路沿線進行“巡邏”,禁止其他客車沿途與其爭客源,拒不服從==車站管理,尋釁滋事、威脅、毆打他人,致汽車南站工作人員對馬克英、馬克祥兩人的車輛不敢管理,任其肆意佔用排班時間、強拉乘客。同時,馬克英、馬克祥一夥人以反映“黑車”問題為由,強迫客車車主及司乘人員罷工上訪,收取信訪費用,藉機斂財。在經營臨夏市“利保隆商務會所”、“前進路夜典KTV”、“夜典慢搖吧會所”、“順達駕校”時,憑藉多年形成的黑惡勢力,以娛樂場所為窩點,大肆實施故意傷害、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犯罪活動,攫取經濟利益,禍害百姓,嚴重擾亂了經濟秩序。

(二)裁判結果

扫黑除恶典型案例(二)

被告人馬克英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40000元;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馬克祥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20000元;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20000元;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沒收個人部分財產;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10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罪併罰,合併有期徒刑四十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並處罰金50000元,沒收個人部分財產。

(其他被告人的判決情況略)

宣判後,馬克英、馬克祥等14名被告人提出上訴。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扫黑除恶典型案例(二)

該案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後,我省法院審結生效的第一件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也是目前審結的同類型案件中罪行較為嚴重的案件。該案的審判,有力打擊了當地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切實保障和維護了當地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及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特別是長期受黑社會性質組織侵害的臨夏汽車南站,正常的運營秩序得以恢復;同時,也在專項鬥爭開展之初,就形成了對黑惡勢力犯罪案件嚴打的高壓態勢,有力震懾了黑惡勢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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