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四平延边三地公开宣判三起涉黑涉恶案件

日前,榆树市人民法院、双辽市人民法院、延吉市人民法院分别公开宣判3起涉黑涉恶案件。

榆树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柴成武寻衅滋事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柴成武伙同方远飞、蒋正男、黄大伟(均已判刑)等十余人,两次无故持械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又无故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其积极参与,系主犯。

法院经审理认为,柴成武等人无视国家法律,挑战社会秩序,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在一定区域内形成恶势力组织,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社会公共秩序安定造成严重影响,依法应从严惩处。

榆树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柴成武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该案系方远飞(已判刑)涉恶案同案)。

双辽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刘新等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4年以来,被告人刘新纠集有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多次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刘新为组织者、领导者,刘权、刘宇祥等人为骨干成员,稳定的家族式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长期在双辽市茂林镇育林村、振兴村、农林村周边等地,有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实施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开设赌场,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贷款诈骗,诈骗,非法持有枪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巩固经济基础。该组织为维护在当地的强势地位,依托强大的经济基础,大肆实施多种暴力犯罪,为非作恶,欺压、残害村民,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给当地村民造成心理恐慌,影响极其恶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新等人形成了人数较多且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称霸一方,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依法认定被告人刘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贷款诈骗罪,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刘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认定被告人刘宇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贷款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3.5万元。对其他19名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定罪的被告人,根据具体罪责分别判处十八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及处以相应财产刑等。

延吉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赵杰等寻衅滋事案,这是该院公开宣判的首起涉恶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杰伙同朱海陶、杨光、孙莹、贾耀刚、姜东雨、郑术国、王凤鸣等人为谋取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在被告人赵杰的指挥下,多次采用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长期有组织的从事有偿非法“收车”活动。其中,被告人赵杰、贾耀刚参与本案全部犯罪事实共12起;被告人孙莹、姜东雨、朱海陶、郑术国参与7起;被告人杨光参与6起;被告人王凤鸣参与3起。本案被告人赵杰等人非法“收车”,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50余万元,河南晶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赵杰等人经营)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60.7万元,长春市致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孙莹等人经营)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20.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杰、朱海陶、杨光、孙莹、贾耀刚、姜东雨、郑术国、王凤鸣经常纠集在一起,在被告人赵杰的指挥下,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已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延吉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杰有期徒刑七年,对其他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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