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為亂作為損害群眾利益行為違紀與違法比較

不作為亂作為損害群眾利益行為,是指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庸懶無為、效率低下,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幹群關係,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以及有其他不作為、亂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依照規定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行為。

不作為亂作為損害群眾利益行為違紀與違法比較

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一)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庸懶無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響的;(二)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幹群關係的;(三)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四)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的;(五)有其他不作為、亂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的。即有本行為的,只有達到情節較重,才能給予黨紀處分。

所謂的“情節較重”,一般是指因不作為亂作為導致群眾財產遭受較大損失,或者導致群眾身心受到傷害,或者引發媒體和輿論高度關注,群眾反映強烈,引發群體性事件,損害黨的形象,損害黨群幹群關係,等等。如果情節較輕或者情節輕微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誡勉或者組織處理。情節輕重一般應根據違紀的目的、方式、手段、次數、產生的經濟損失,造成的不良影響等因素綜合衡量。如果造成惡劣影響或重大損害的,應認定屬於“情節嚴重”。如導致群眾財產受到重大損失,或者導致群眾自殺、自殘,或者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社會安全事件,嚴重損害黨的形象,嚴重損害黨群幹群關係,等等。

這裡的“直接責任者”,是指漠視群眾利益損害黨群關係的決定者、組織者和實施者;“領導責任者”,是指對漠視群眾利益損害黨群關係負有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對於以集體會議研究決定的方式漠視群眾利益損害黨群關係的,參與集體決策者都屬於直接責任者,領導責任者屬於對決策人員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在決策過程中明確表明反對意見的人不受追究。

不作為亂作為損害群眾利益行為違紀與違法比較

不作為亂作為損害群眾利益行為與違法犯罪行為比較

如何對待群眾,反映黨員幹部的宗旨意識和作風形象。脫離群眾,漠視群眾利益,漠視群眾訴求,在群眾面前態度惡劣,弄虛作假,不作為亂作為損害群眾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不能有效貫徹和執行,必然會引發人民群眾不滿、惡化黨群關係。每一名黨員都應當自覺地樹立群眾觀點,想群眾之想、急群眾之急,與人民群眾同呼吸共命運,全心全意地服務於群眾,維護和保障群眾的合法權益,重視並積極、妥善解決群眾符合政策的訴求。相反,官僚主義思想嚴重,漠視群眾符合政策的訴求,不作為亂作為,遇事推三阻四,態度生硬,欺上瞞下,導致人民群眾辦事難、難辦事,甚至造成矛盾激化,誘發群體性事件,損害群眾利益,損害黨和政府的威信和形象的,就不僅僅是一般的作風問題了,而是違反黨的紀律的行為,會受到黨紀的懲處。

不作為亂作為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從根本上來說,屬於違反黨的群眾紀律的範圍,是阻礙黨群幹群關係的絆腳石,最終會削弱我們黨執政的群眾基礎。危害可謂十分嚴重。我們考察法律的相關規定,刑法等法律中並沒有對不解決群眾訴求,對待群眾態度惡劣,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的處罰條款。這表明群眾紀律是政黨特有的紀律規範,屬於政黨內部對黨員的特殊要求,作為面向全體公民適用的法律,並沒有介入進來,體現了紀嚴於法。但是,由於我們黨是唯一的長期執政黨,許多黨員幹部同時是國家工作人員,如果他們在履行職責、服務群眾時,不負責任,推諉扯皮,簡單粗暴,弄虛作假,不作為亂作為,給群眾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則可能涉嫌構成失職瀆職犯罪。

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黨員幹部對群眾應當解決的利益訴求,不履行職責,翫忽職守,給群眾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就構成本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中的黨員,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對群眾的合法的司法訴求不及時解決,致使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也會涉嫌犯罪。《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條規定,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等,這些都與群眾的利益和訴求密切相關,有關國家工作人員中的黨員,不履行職責,漠視群眾相關訴求和利益的,同樣也會構成犯罪。同時,刑法還有對侵害公民人身權的法律規定,如《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有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黨員幹部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打罵群眾,給群眾的身體造成傷害的,也會構成犯罪。即使情節較輕,不構成犯罪,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也是違法行為,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弄虛作假行為,法律也有相關處罰條款。《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九十九條之一規定,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百零一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百零二條規定,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等等。如果黨員幹部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符合《刑法》有關條款規定的具體犯罪行為的,則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在執紀實踐中,對不作為亂作為損害群眾利益行為,要認真鑑別分析,注意發現違紀背後的違法犯罪問題,切實做到不枉不縱。

不作為亂作為損害群眾利益行為違紀與違法比較

本書以2018年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為基礎展開論述,上編闡述了黨紀與國法的辯證關係,比較了違紀行為與違法犯罪行為、黨紀責任與法律責任、量紀制度與量刑制度的異同,以及紀法銜接如何適用。下編對違反黨的六項紀律的具體行為與違法犯罪行為詳細進行了比較分析和理解適用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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