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新《消防法》已通过!对消防工程师执业有何影响?

快报:新《消防法》已通过!对消防工程师执业有何影响?

老张:4月23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改。其具体修改内容详情如下:

快报:新《消防法》已通过!对消防工程师执业有何影响?

《消防法》主要修订内容

一、新的称谓变化。消防救援机构取代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取代了公安消防队。

二、应急管理部门被赋予新的职能。如对辖区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制订和公布消防产品相关政策;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重大火灾隐患等。

三、住建部门承担建设工程审验相关工作。审验哪些工程,具体的审验和备案等行政审批,备案抽查、监督管理等,均由住建部门负责。

四、住建部门承担建设工程相关行政处罚工作。对在建筑工程审验、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住建部门依照消防法进行罚款、三停、强制执行等行政处罚。

五、住建部门承担部分信息报送工作。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六、新法即日起执行。修订后实施日期仍为“2009年5月1日”,意味着新版《消防法》施行无缓冲时间。

此次《消防法》的修正新在何处?

(1)住建部门承担建设工程审验相关工作。审验哪些工程,具体的审验和备案等行政审批,备案抽查、监督管理等,均由住建部门负责。

(2)住建部门承担建设工程相关行政处罚工作。对在建筑工程审验、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住建部门依照消防法进行罚款、三停、强制执行等行政处罚。

(3)住建部门承担部分信息报送工作。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4)应急管理部门被赋予新的职能。如对辖区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制订和公布消防产品相关政策;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重大火灾隐患等。

(5)新的称谓变化。消防救援机构取代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取代了公安消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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