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誹謗、誣陷法官 嚴重干擾司法活動 深圳中院對一妨害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處頂格罰款

故意誹謗、誣陷法官   嚴重干擾司法活動  深圳中院對一妨害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處頂格罰款


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破產申請案件中妨害民事訴訟的被申請人,處以100萬元罰款。

2018年9月13日,深圳中院依法對申請人深圳某某盛世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盛世”)申請被申請人深圳市達某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某科技”)破產一案予以立案登記。2018年9月17日,在該案尚未確定承辦人及合議庭的情況下,被申請人達某科技時任總經理張某方在多個網絡平臺以所謂“實名舉報”為由,惡意造謠傳謠,利用信息網絡誹謗、誣陷深圳中院法官進行權錢交易、與案外人勾結制定搶奪達某科技資產的方案、安排佈局承辦案件的合議庭和管理人等破產程序事項、並違規受理某某盛世的破產申請等等,試圖干擾法院對該破產申請的審查。

經聽證調查,深圳中院認為,該起案件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尚未確認,故依法裁定不予受理破產申請。在作出裁定的同時,深圳中院經過認真調查,認定達某科技通過網絡平臺惡意製造傳播深圳中院法官涉嫌違法違規的虛假信息,是對司法工作人員的誹謗和誣陷,影響惡劣、後果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嚴重妨害民事訴訟,為維護正常民事訴訟秩序,應當根據其情節給予從重處罰。據此,深圳中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達某科技這一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處以100萬元的頂格罰款。

法官的職業尊嚴受到法律嚴格保護,因依法履職遭受不實舉報、誣告陷害、利用信息網絡等方式侮辱誹謗,致使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任。對於干擾阻礙司法活動,恐嚇威脅、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親屬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法從嚴懲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落實的實施辦法》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對此均有明確的規定。

深圳中院相關負責人表示:“依法從嚴懲處陷害、誹謗等干擾司法活動的不法行為,不僅是保證法官履職盡責的現實需要,更是確保當事人合法權益實現,維護司法秩序、樹立司法權威的必然要求。”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