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深夜进贼,男主人抓贼导致小偷心脏病突发被提起公诉,对此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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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厕所撞见陌生男,主人深夜“抓贼”致其心脏病死亡被公诉。

下面,我们先来看看,事情的大概经过。

4月19日,李凤英时与丈夫经营禽蛋生意,2018年7月10日23时30分,丈夫陈定和儿子陈可装卸鸡蛋时,发现陌生人黄清躲藏在租赁房的厕所里。

李凤英丈夫怀疑对方是小偷,上前和对方发生抓扯。

李凤英丈夫一边擒拿和压制黄清,一边叫儿子报警。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在撕扯过程中,小偷突然心脏病发作。

警方到达现场后,经过检查,小偷脉搏微弱。

随后,医护人员赶到现场,此刻,小偷已无生命体征。

经过有关部门检测,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

“死者黄清符合胸腹部受到挤压及心脏病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这个通知书显示,明显是因为李凤英丈夫,和小偷发生争执,双方扭打过程中,导致其死亡。

对此,我个人不想评判什么。

下面是黄家提起的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各位看仔细了。

“黄清与被告人陈定及其儿子陈可两人素不相识,两人殴打黄清死亡的行为,给原告家庭极大的惊吓和刺激,精神受到极大伤害和巨大经济损失。被告人及其家属从未安排人员过来看望与道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陈定赔偿丧葬费33228元,家属参加后事的合理支出10000元、死亡赔偿金692980元、被抚养生活费2513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811330元。”

是的,你没看错,81万。

偷人家东西,人死了,家人讹上了。
我想问,要脸不?


遇我得福


关于这个问题,我认为没有什么质疑的,男主人必须要负责,必须要给小偷赔偿啊。原因如下:

一、男主人为什么把偷盗环境搞的如此紧张?人家小偷容易吗,带着严重的疾病隐患到你家偷点东西,可你倒好,不但不予以配合,居然还要抓人家。正确的打开方式应该是:你把门打开,然后把家中值钱的东西悉数拿出来,供小偷挑选。让他的偷盗行为在安全舒适的环境下顺利完成,然后将其送到楼下,目送离去。

二、男主人为什么不提前询问一下小偷身体状况?小偷开门之后,你应该问一下他的病史,在得知他患有心脏病后,应当及时下楼到就近药店买上点速效救心丸之类的心脑血管药品,以备不时之需,当遇到大件贵重物品时,还应当积极帮助抬到楼下,如果你体力好的话,最好自己扛到楼下,以节省小偷体力。

三、男主人看到小偷入室后为什么不积极做好保障工作?当你发现小偷入室之后,为了防止他偷完东西之后慌不择路,你应该立即把所有的门窗关好上锁,防止小偷紧急情况下跳窗,轻则摔伤,重则摔亡,这样的悲剧不是没有。

四、男主人应当珍惜这种缘份。天下之大,那么多的人家,小偷为什么偏偏选中你们家偷,这是对你的器重和信赖,也是一种可遇不可求的缘份。正常来讲应当留下吃饭才对。

所以综合来看,男主人在小偷实施偷盗的整个过程当中,是缺乏应变能力和爱心的,理应进行高额赔偿。


元芳有看法


贼进别人家行窃本意是偷盗,性质是犯罪,他在非法掠夺他人财产时,已经给别人的生命安全带来了无法预知的威胁,一旦主人发现,明智的盗贼会闻风而逃,但凶残的贼会露出强盗本性,他会与主人殊死搏斗,在这种关键时刻,主人要行使正当防卫,那和强盗的冲突就会升级为不可预见的你死我活的自卫状态,况且强盗的身上也没有标明他是心脏病患者,所以主人驱赶强盗的行为于情于理于法都没有什么不妥,那么强盗因心脏病毙命,那是咎由自取,自寻死路,是苍天对他的惩罚,主人没有任何过错,也无须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如果法律要追究主人的责任,那这个国家这个社会就根本没有什么正义可言了,我们将生存在一个无法无天强盗猖獗的社会里。


翰墨85


如果这个蝴蝶效应扩大化,那我想每个人在自己家中看到小偷都不知道应该怎么办了。


事件回顾:广西的陈先生经营蛋禽生意,2018年7月一天晚上十一点多,他跟13岁儿子正在装卸鸡蛋,当他想上厕所时,发现藏在自家厕所的黄清,因为怀疑对方是小偷,双方发生撕扯,陈先生大喊,你进来干什么,你来干嘛?黄清回应说我不是小偷,我没偷东西,之后想逃跑,为了防止对方逃跑,陈先生压制住了对方,同时大声让儿子赶紧报警。黄清一听说要报警,大声喊:我要进去了也会马上出来,出来了我会找你麻烦,你是做生意的。

随后陈先生把黄清自己衣服盖在头上,告诉他别挣扎,等警察来处理,等待民警到来,遗憾的是民警到来之后,黄清已经停止呼吸,桂林市象山区签订结果:死者黄清受到胸腹部挤压及心脏病导致呼吸循环功能性障碍死亡。事后查明死者黄清系吸毒人员,坐过牢。

2019年2月28日,检察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像桂林市象山区提起公诉。同时死者家属诉讼索赔后事费用,死亡赔偿金,抚养生活费,精神抚恤金等共计811330元。

诗词公寓观点:如果照这样下去,谁来告诉我,如果小偷来自家偷东西,作为主人的我们应该如何来处理?是为了保护自家生命和财产安全,与小偷搏斗?还是先问清楚小偷有没有心脏病高血压什么的再搏斗?万一有病那我们是不是还要烟好酒伺候着?因为如果搏斗的话,万一小偷心脏病犯了,那我们是不是也要摊上一个过失杀人罪,被关进监狱里?那到底是搏斗还是不搏斗?这在现在的社会难道真的成了一个问题?

那反过来想,到底是什么样的事件,什么样的影响让我们觉得跟小偷搏斗,抓小偷,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都成了一种高风险的行为?那这是不是在变相的支持小偷的行为?是不是会助长这种社会风气的蔓延?



因此我个人觉得一些具有风向标的判决,是引起蝴蝶效应的根源,我也希望一些正能量的判决能让坏人打消做坏人的心,起到威慑作用。这样好人才会有更加良性的发现空间。


诗词公寓


男子抓贼属于正当的自力救助,不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专门去查看了相关的新闻报道,从目前报道的细节来看,死者是小偷或者不怀好意者的概率很大。



1,陌生男子黄某深夜出现在陈先生租房处的厕所内。(试问,正常情况下,谁会深夜偷偷潜入别人的家中?)

2,在发现黄某之后,陈先生想起厕所旁边架子上的挂历里边有三千块钱,于是想要问清楚黄某到底是来干什么的,双方发生纠缠,陈先生压在了黄某身上。同时,陈先生让家人报警。报完警后陈先生的孩子看到自己的手机从黄某裤子右边的口袋掉到了地上,捡起来发现手机已经被关机了。(如果媒体报道属实,那么黄口显然是来偷东西的)

3,黄某一听要报警,开始一边猛烈挣扎一边对陈先生大喊:“我要是进去了,也会马上出来的。出来了要找你麻烦的,你是做生意的。”(仅凭黄某这句话就可以看出他绝不是善良之辈。)随后,陈先生将黄某的衣服套在了黄某头上,黄某隔着衣服咬了陈先生的手两口,然后陈先生就用拳头朝黄某脸上打了两三下。

4,黄某因心脏病发作引发急性呼吸障碍死亡,2019年的2月28日,当地警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陈先生提起公诉。黄某家属向陈先生提出共计811330元的索赔。(黄某家属的三观令人倍感无语,这到别人家里偷东西还有理了?)

5,据悉,死者黄某生前系吸毒人员有赌博史,且黄某的家属称其曾经“坐过几年牢”。(侧面说明黄某深夜潜入陈先生家绝不是偶然。)

从上面这些罗列的细节不难看出,陈先生在发现“小偷”黄某之后采取了正当防卫的措施,并无不妥之处,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黄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自己患有心脏病,更应该为自己深夜潜入别人家里实施盗窃的行为承担相应后果。从某种程度上讲,黄某就咎由自取。

就像陈先生妻子说的:

这种事情,任何人说不准都会碰上。家里进了小偷,我们采取了正常人的正常举动,如果这都要判刑要赔钱的话,那以后谁还敢抓小偷?是不是抓之前还要先问问他:“你有没有病?”

话糙理不糙,这也是大众难以理解的地方。

其实,之前就有过类似的案例。

2015年,退伍军人银先生在接孙女放学的路上遇到有人抓贼,正义感驱使银先生挺身而出,在抓贼的过程中,窃贼激烈反抗并称:“我记得你们了”。银先生担心日后遭到报复,顺手将窃贼挣脱的外衣罩住其头部,岂料窃贼竟因此死亡,后法医鉴定,系在缺氧条件下诱发其自身潜在的疾病急性发作,属于心源性猝死。随后,银先生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死罪刑拘,并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过三年的煎熬,最终检察院认定银先生属见义勇为不予起诉。

综上所述,如果不出意外的话,陈先生的行为也应该和上述例子中一样,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夜雨如书


人家中袭击他人被打死,唐山追逃逸被火车撞死等等,出现了法律判刑,社会舆论反对的尴尬场面!毕竟,法律并不能凌驾于社会之上,而是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所以,我想借此问一个大家都关心的问题:大家都知道,军队保护顾家的安全,同时,法律到底保证谁安心生活的!!???社会赋予家的私人空间,熟人不请而入已是尴尬,陌生人的侵入,谁能保证主人的安全??为什么只能等被强奸被头盗被伤害,才去追究无法挽回的而法律才会承认的对等处罚呢?你能被补她一个处女膜,你能赔给丈夫一个处女吗?心理的伤害谁来负责??


太原百老泉纯粮酒


这个是真实的案件,还是网友编造的事实?

男主人被提起公诉,涉嫌的罪名会是什么?想了下,如果硬要强行给其定个罪名,可能过失致人死亡罪可能会比较接近。

因为我们在实践案例中,也经常看见双方因为吵架或打架等肢体冲突导致对方心脏病发作致死。法院也将次类行为定性过失致人死亡罪。

当然,像因为琐事引发肢体冲突导致对方死亡,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还值得商榷。但是,问题所述情况与这类行为有着本质冲突。吵架或打架等肢体冲突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而业主面对入室盗窃的小偷(特别是,抗拒抓捕的小偷或采用其他暴力形式,则有可能涉嫌抢劫罪),抓捕小偷,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具有正当性。并且对于可能导致心脏病发作,这个当事人不可能预见,也无法预见,根本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我们一直强调公民私人住宅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对于入室犯罪行为,实施什么样的防卫行为都不应当属于过当。否则,在自己的场所,在最安全的场所,都无法实施防卫行为,那最低的安全保障,公民的安全感将无从谈起。


叶律师


抓贼不成,反而惹得一身官司,不仅死者(小偷)的家属要索赔81万,而且还被法院判决承担刑事责任。想必看到此结局的吃瓜群众,几乎没有不为抓贼的男主人喊冤叫屈的。

然而没有办法,需知正义抓贼离实质违法只有一步之差,事件性质的转变就在“电光石火”的一念之间。

为何众人眼里不乏“见义勇为”成分的抓贼举动,却构成了大伙不愿意看到的“事实犯罪”?

警方和法院的认定结果是这样的:死者黄某受到胸腹部挤压及心脏病,导致呼吸循环功能性障碍死亡。死亡主要原因是腹部受到挤压,心脏病是次要原因。

男主人陈某因过失致人死亡,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以过失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乃是咎由自取,怨不得旁人。

在案发过程中,有一个细节值得关注,那就是窃贼被陈某控制后,已然报警,但是男主人仍然不依不饶地“压在(窃贼)黄某身上”,导致其腹部受到严重挤压,诱发心脏病而一命呜呼,等于对窃贼的死因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需要重视和明白的是,尽管窃贼龌蹉可耻的盗窃之举,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是窃贼还是宪法保护的公民,他的生命权利不容忽视和剥夺。更不能因为抓贼有理,就可以肆意妄为,不计后果,致窃贼于死地。

为了避免类似悲剧,希望有更多的观众明白这个道理。


霍小姐的八卦炉


盗窃贼入室盗窃有罪,被盗者全家抓贼没有过错,盗窃贼突发心脏病死亡属于咎由自取,跟任何人没有关系。房东当事人不用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如今社会上出现了许多的奇葩官司,小偷逃跑途中溺水身亡状告抓贼的见义勇为的英雄,小偷偷盗高楼被高声抓贼吓破胆摔死以后,家属状告房主喊抓贼,等等太多就不一一列举了。

小偷入室盗窃侵害的不仅仅是公私财务,而且还威胁着在场人的安全,有许多偷盗者遇到当事人抓贼以后,直接抢劫,或是持刀杀害当事人,这样的案列也是很多的。

再说,小偷入室盗窃是属于严重的犯罪,当事人面临偷盗抢劫的双重威胁,还能勇敢地抓贼,应该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

社会上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奇葩诉讼,而且越演越烈,跟法院判案不严谨有关,从侧面支持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我们呼吁社会要支持合法人的正当权利不受侵犯!公民有遇到不法侵害有进行正当防卫的权利,公民有抓贼抓小偷维护社会治安的权利。

我们呼吁人民法院在办案判决的时候,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法规法律不要葫芦曾判糊涂案。


居安思危164299745


看到提问及下方评论对事件过程的转述。觉得整个事件中死者的身份是一个疑点。在半夜主人家还在忙着装卸鸡蛋的过程中突然发现一个陌生人躲在自家厕所内,主人认为是贼而抓捕。在这一过程中按压其胸腹部过猛致其死亡。这一过程中死者的身份始终是主人的一种猜测。没有证据说明这人进屋躲进厕所的目的就一定是偷窃。人死了也不可能再查明这一节事实了。所以从法律角度看肯定不会确认死者出现在主人家厕所就是为了行窃。因为也可能有其它可能性存在。其中甚至有一个有错误但并不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可以解释。但人已经死了,一切都讲不清了,留下的只是疑问,不是确定无疑的铁板钉钉的事实。当死者进屋的行为无法证明是一个违法犯罪行为的话,只有针对违法犯罪这一前提才能成立的“正当防卫”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难以成立。于是,就出现了司法机关只能将其按“过失伤害致死罪”提起公诉的结果。

这事交到法院审理,我们应当相信法院会依法公正公平的查明案情,依法裁判。我们不可能比正在处理的法官更清楚案件所有细节。所以也不可能代替法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判决,认定其无罪。是不是这个道理?如果网友舆论就能定罪,也就不需要公检法机关庞大的专业人士存在了。有哪个网友敢拍胸脯说自己比受过专业学习训练,长期在第一线实践,直接处理本案且熟悉所有细节,不仅仅限于被告人一方讲述的一面之词的公安刑侦部门以及检察官更厉害吗?!

所以我们还是不要藐视法庭,不要无视法律尊严,不要干扰司法机关正常履行他们的职责吧!不管怎样,你都得对国家公检法机关的公信力抱有充足的信心!因为你就生活在其中。什么都不信的话,怎么活?!

最后,我们不解释死者究竟为何会“出现”在主人家厕所内,不论他是想干些违法犯罪的勾当,还是仅仅因为拉肚子急于找厕所方便或者醉酒误进家门,这类可能性都不论,但他确实“出现”在一个他不该在那的地方。就算不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也算的上是一种“霸座”。所以这无疑是可以减轻主人的刑事责任的。

说到“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实践中也要主人明确警告侵入者立即出去,侵入者经过反复警告不出去,这才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不能二话不说就直接采取暴力。所以连“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都难以成立。所以,针对死者出现在他不该出现的地方这种“霸座”行为,可以让他出去,或者辨明原因扭送公安机关。不问青红皂白就直接暴力制服,主人的行事确实过于激进了。

认为他是“正当防卫”所以应当免责的,必须想想正当防卫的前提:“不法侵害”是否“真实”且“有证据证明”的存在。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主人的行为在法理是一种“假想防卫”而不是“正当防卫”。“假想防卫”是基于误会,基于对所面对的事实的错误判断而采取的防卫手段。因此,“假想防卫”情况下,不构成“正当防卫”。“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自然也就不可能成立“防卫过当”这种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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