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原告卜某某起訴被告祝靜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我院作出(2018)豫1621民初2539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祝靜向原告卜某某償還借款190000元及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判決生效後,被告祝靜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卜某某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
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祝靜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相關法律文書,但被執行人截至目前仍未履行,我院決定將被執行人祝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同時對其發出限制高消費令。如發現被執行人有違反限制高消費令行為或發現財產線索的請立即向我院舉報。
失信被執行人姓名:祝靜
性別:女
地址:扶溝縣城關鎮東環路1號家屬樓
身份證號碼: 412721198803300029
執行依據:(2018)豫1621民初2539號
執行法院:扶溝縣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190000元及利息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舉報電話:0394-6246026、6246055
18538635188
聯繫人:董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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