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三反”監管機制 普及法律知識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於2017年9月13日發佈(反洗的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以下簡稱“三反”)。“三反”監管體制機制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重要內容,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維護經濟社會安全穩定的重要保障。到2020年,我國將初步形成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適合中國國情,符合國際標準的“三反”法律法規體系,建立職責清晰、權責對等、配合有力的“三反”監管協調合作機制,有效防控洗錢、恐怖融資和逃稅風險。

為提升社會公眾“三反”意識,增強其主動配合“三反”工作意願,作為商丘市反洗錢行政主管機關,人民銀行商丘市中心支行將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教育,向社會公眾普及“三反”基本常識,提示風險,提高社會公眾自我保護能力,為開展“三反”工作營造良好氛圍。

反洗錢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的行為判定為洗錢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對洗錢罪的罰則規定如下:沒收實施洗錢罪的違法所得以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5%以上20%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5%以上20%以下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對資助恐怖活動罪及其處罰的規定如下: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或者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國際反洗錢組織鼓勵各國將清洗一切嚴重犯罪所得的行為規定為洗錢犯罪,近年來倡議進一步將掩飾、隱瞞稅務犯罪所得的行為規定為洗錢犯罪。

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及配套規章的各項反洗錢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大額和可疑交易識別與報告、相關資料保存等反洗錢義務,並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保護個人隱私和企業的商業秘密,規定: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或者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履行反洗錢職責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於反洗錢行政調查。司法機關依照本法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於反洗錢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授權國務院反洗錢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對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反恐怖主義融資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可以依法進行調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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