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这6点,贷款0失误

了解这6点,贷款0失误

1 应该做实贷款“三查”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为防范信贷不良风险,也为保护经办人自身权益,信贷人员应当坚持合规操作,尽职调查、审查借款资格和担保资格,详尽编写贷款调查报告。

信贷岗位一般包括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作为客户经理,其最主要的角色是调查人。评价一个客户经理是否尽职,很大程度取决于客户经理编写的贷前调查报告和贷后检查报告是否认真详尽、符合事实。同时,审查岗和审批岗应认真做好信贷资料的合规性、合理性审查。


2 应该重视书面文本

尤其应该重视对外合同的规范性和防风险能力。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经常会出现这样的误区,即认为信贷业务只需在信贷系统中操作成功就行了,纸质材料可以随意或者事后慢慢补。

事实上,信贷业务不仅仅只是电脑系统里的一笔业务,更是与客户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以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的合意为基础的。

而金融机构自身研发的各类信贷操作系统作为办公工具,很难体现客户方的意思表示,其生成的电文数据也很难对外发生效力或者作为证据使用,例如留有保证人签字的《保证函》丢失,仅凭信贷系统记录的内容与数据很难认定保证人曾提供保证的事实。

重视书面文本,首先要重视文本内容。内容应当严谨、全面,能够达到文本目的,谨防笔误、歧义、风险漏洞。其次要重视档案管理。信贷档案应按照行内制度,安全、完整、规范的归档,实现档案“对历史负责贷人员对经手的工作要留下有形痕迹,重视证据材料的留档,尤其是留有当事人签字的催、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的功能。

3 应该保持证据意识

信讨通知书、承诺、声明、证明等书面材料,方便日后举证。

同时客户口头上对客户经理作出的说明或者承诺,也可能成为有利证据。从业人员应当擅于鉴别,并通过有效介质(例如录音录像等)进行保留备用。


4 应该谨言慎行

始终保持善意者的角色,尤其是在诉讼过程中必须保持善意的口径,避免引起“明知”、“诈骗”、“串通”的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4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一旦进入司法程序,相关人员必须保持头脑清醒,不乱言、不多言,对自己所作的

言行及意思表示负责。实践中也存在部分有心计的客户通过录音录像记录客户经理不利言行,对诉讼造成不利影响,或者用于向监管部门投诉。


5 应该认清权限

遇到非常规情况,例如民事调解、执行和解、债务减免等,需要特殊处理时,切忌因人情世故或者过于自信而主观臆断,随意了事或者随意作出承诺。应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情况,等待批示。


6 摈弃不必要的道德负担

部分催收人员对债务人心存怜悯,不忍“出手”,愧于使用诉讼技巧或者司法强制手段。事实上,这是不应有的道德负担。经办人应当清醒的认识到我方是合同中遵守约定的诚实信用的当事人,我方采取的行动只是在维护自身应有的正当权益。

在内部催讨无果的情况下,司法催讨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必经程序。只有通过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对债权进行确权,才能保证债权永久有效,不受时效限制。部分债务人可能确因各种原因无力或不愿承担债务,但如果从业人员因此而无所作为,放任债权丧失胜诉权,那是极大的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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