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王芳椿
性别:男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顺峰乡井溪村
案情介绍:黄功平因生意周转向曹某借款60000元,王芳椿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黄功平仅偿还了10000元。曹某多次向黄功平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上犹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赣0724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黄功平偿还曹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王芳椿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判决生效后,黄功平、王芳椿仍未按期履行。经曹某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立案时间:2019年3月7日
执行案号:(2019)赣0724执273号
执行法院:上犹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8)赣0724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黄功平偿还曹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王芳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被执行人黄功平、王芳椿全部未履行。
联系举报电话:0797-7132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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