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 --《通用報告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2014年,經合組織(OECD)發佈了《金融賬戶信息自動交換標準》,旨在打擊跨境逃稅,標準中即包含“共同申報準則”(CRS)。
1、CRS --《時間節點》
2、CRS --《實施辦法》
3、CRS --《信息交換內容》
4、CRS --《如何交換》
5、CRS --《涉及的國家》
6、CRS --《CRS後果》
7、CRS --《解決方法》
1、CRS --《時間節點》
Ø2017.1.1
中國境內的金融機構開始按照標準履行盡職調查程序;
Ø2017.12.31前
中國境內的金融機構完成對存量個人高淨值賬戶(截止2016年12月31日金融賬戶加總
餘額超過600萬元)的盡職調查;
Ø2018.12.31前
中國境內的金融機構完成對存量個人低淨值賬戶和全部存量機構賬戶的盡職調查;
Ø2018年9月
中國進行首次對外交換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
個人高淨值賬戶(600萬元)
2、CRS --《實施辦法》
【1】統計中國個人資產,為日後徵稅做準備;
(1)查詢稅務系統升級---使用ORACLE(甲骨文)的“納稅人數據庫系統”;
(2)42萬公務員加入稅務統計工作;
【2】將非本國居民資產信息交換到原國稅務機構;
3、CRS --《信息交換內容》
哪些信息將被交換?
√存款賬戶 :包括支票賬戶、儲蓄賬戶及帶有預存功能的信用卡賬戶等;
√託管賬戶:為他人的利益而持有的金融資產的業務類別,如證券經紀和期權經紀等;
√現金值保險合約:具有儲蓄或理財性質的保險業務,一般為人身保險產品;不包括
短期意外險、健康險或財產險等沒有現金價值或者現金價值極少的保險品種;
√實體投資股權、債券:某些投資實體的股權權益或債券權益,此部分是金融賬戶中
最複雜、最核心的部分,也是CRS重點打擊的對象。
√信託:信託中“金融賬戶”的特殊性,會被“穿透”;
4、CRS --《如何交換》
5、CRS --《涉及的國家》
- 2019年更新後補充
6、CRS --《CRS後果》
境外所得處理辦法
納稅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解釋】
(1)境外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低於”境內標準的,補繳個人所得稅;
(2)境外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高於”境內標準的,不作處理;
7、CRS --《解決方法》
CRS政策現狀:
國內資產統計
國外CRS信息交換
解決辦法:
用聖基茨身份在海外
持有大部分資產
為何選擇聖基茨護照?
1)聖基茨無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資本利得稅、
遺產稅、贈與稅等;
2)聖基茨與中國無建交;
3)聖基茨承認雙重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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