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好每一天】搶奪民警手中的駕駛證、辱罵民警,拘!

【干好每一天】抢夺民警手中的驾驶证、辱骂民警,拘!

4月8日

一名在網絡社交平臺發佈不實言論

詆譭交警的行為的女子

最終被永安警方行政拘留

現實生活中也存在辱罵人民警察

甚至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

結果也依法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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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永安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在長途汽車站路段例行檢查時,發現一輛車牌為GT5**6的出租車輛停放出站口的道路上並將後車廂蓋打開。因為此處是禁止停放車輛區域,該出租違章停車,且還打開車廂蓋躲避監控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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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可以對其進行違章處罰的民警,僅對出租車司機羅某進行口頭教育,並責令其駛出出入口,羅某罵罵咧咧的駛離該地。本以為事情就這樣過去了,不想羅某在前方路口掉頭後返回民警所在地。此時民警所見的的羅某正一手拿煙,一手控制方向盤,這種分心駕駛實在難以集中注意力做出正確的應急反應。於是民警示意其停車,欲進行再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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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開車抽菸、打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是要被罰分、罰款的。可偏偏羅某,不僅吸菸,還要"挑戰"交警的執法力度。

看民警兩次的攔下他,羅某自認為民警有意針對他,在大庭廣眾之下,不斷辱罵民警,態度極其囂張、蠻橫。民警對其警告多次,羅某依舊不停止辱罵。民警開具交通處罰決定書期間,羅某變本加厲用用手指民警臉部,還叫囂:“你250!*#*&……”。看到民警對自己行為置之不理,依舊在開具罰單,羅某一把搶過駕駛證。羅某的行為已涉嫌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於是,民警將羅某帶回大隊進行進一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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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調查,羅某搶奪正在開具交通違法處罰決定書的民警手中的駕駛證,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二款之規定,對羅某作出行政拘留8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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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執法優先,公民存疑後置”,在現場必須絕對服從警察,任何原因都不能成為對抗警察的藉口。警察執法,維護的是社會的秩序,老百姓對警察執法,不僅應當尊重,而且還應當有敬畏之心。如果認為警察執法有問題,就去對抗甚至使用暴力,只會讓自己承擔更為嚴重的法律後果。

那麼對警察執法有異議仍然只能服從警察執法?警察執法可能會存在不當或者瑕疵,若只能服從全國人民都不滿意!那除了服從,我們還能做點什麼?

一、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起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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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申請行政複議的,應寫好行政複議申請書,收集好相關證據材料,向有管轄權複議機關提交即可。對複議結果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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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行政複議結果有異議的也可以提起訴訟。

三、要求公安機關督查部門調查

公安機關督察機構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事項,有現場督察和事後督察等形式。若認為警察執法不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向其督察部門反映。

四、當涉及刑事案件等

應配合警察執法,被拘留後可申請律師,案件移交法院後以法院判決為準。

都看明白了吧!所以,以後遇到警察執法:服從!服從!服從!重要的事說三遍!若對執法有異議,可以採取行政複議、訴訟以及請求督察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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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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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輯:文 君

審核:警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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