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有福了!农村耕地和妇女权益将迎来“新法”保障!

近日,《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开始,据了解,此次审议在落实三权分置、合法化耕地抵押与维护妇女权益等方面做出了许多政策上的调整,并将为广大农民带来更多的福利!

农民有福了!农村耕地和妇女权益将迎来“新法”保障!

落实三权分置

此次二审对《草案》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内容作了完善,明确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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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抵押合法化

按照过去国家对“抵押权”的规定,耕地是不得抵押的。但在新的形势下,由于我国未来的方向是推动全国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健全,只有允许耕地抵押,才能适应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因此,此次二审《草案》,删除了耕地不得抵押的规定。

农民有福了!农村耕地和妇女权益将迎来“新法”保障!

这个变动,将对我国农村土地金融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农村和农业的发展一向有巨大的融资需求,但此前受限于农村土地政策的特殊性,传统金融机构包括互联网金融都很难针对三农领域开展服务。

《草案》允许耕地抵押,不管是对于普通农户,还是新型经营主体,都是拓宽财路的机会。此前国家颁发的新版《土地承包法》,已经明确流转来的耕地只要经过承包方同意,也能进行经营权抵押贷款。

保护妇女权益

由于目前不少地方村民会议在涉及集体利益分配讨论时,往往依据村规民约中的不平等规定或通过村民会议“一事一议”,对出嫁、招婿、离异、丧偶妇女及其子女作出歧视性规定,使其不能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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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有专家建议,将第60条第2款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的,受侵害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改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第158条增加一款为第1款,“登记机关应当向宅基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属证书应当将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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