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袋裝彈簧生產壓縮輸送機構”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案

原告:廣州市聯柔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簡稱聯柔公司)

被告:浙江華劍智能裝備有限公司(簡稱華劍公司)等

【案情摘要】聯柔公司系“一種袋裝彈簧生產壓縮輸送機構”發明專利權人。聯柔公司認為,華劍公司生產、銷售被訴“SX-120D型數控袋裝卷簧機”系在上述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內實施其發明,請求法院判令華劍公司支付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經查,上述專利申請公佈日為2014年6月25日,授權公告日為2016年1月27日。在上述專利授權審查程序中,聯柔公司在意見陳述書中將涉案專利申請權利要求1中的“……由彈簧壓縮輸送機構進行輸送”修改為“……由兩擋板外的輸送帶夾持輸送”。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聯柔公司在涉案專利申請公佈後對權利要求1進行過限縮修改,但是被訴技術方案落入申請人限縮修改後請求保護的範圍必然落入申請公開時的保護範圍。所以,被訴技術方案同時落入了涉案發明專利申請公佈時申請人請求保護的範圍與發明專利公告授權時的專利權保護範圍。應當認定華劍公司在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內實施了該發明,華劍公司應當向聯柔公司支付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

【典型意義】本案系一起涉及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的典型案例。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是發明專利特有的期間,指發明專利申請公佈日至授權公告日之間的期間。他人在該期間內實施發明的,權利人可以要求支付適當費用。當發明專利申請公佈時申請人請求保護的範圍與發明專利公告授權時的專利權保護範圍不一致時,只有被訴技術方案均落入上述兩個範圍的,才能認定被告在前款所稱期間內實施了該發明。本案的裁判,通過準確界定發明專利在臨時保護期內的保護範圍,將對專利權人權益的保護提前到專利被授權以前,實現了對專利權的延伸保護。

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xxgk/dxal/qt/201904/201904002175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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