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袋装弹簧生产压缩输送机构”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案

原告:广州市联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简称联柔公司)

被告:浙江华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简称华剑公司)等

【案情摘要】联柔公司系“一种袋装弹簧生产压缩输送机构”发明专利权人。联柔公司认为,华剑公司生产、销售被诉“SX-120D型数控袋装卷簧机”系在上述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请求法院判令华剑公司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经查,上述专利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6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月27日。在上述专利授权审查程序中,联柔公司在意见陈述书中将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由弹簧压缩输送机构进行输送”修改为“……由两挡板外的输送带夹持输送”。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联柔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公布后对权利要求1进行过限缩修改,但是被诉技术方案落入申请人限缩修改后请求保护的范围必然落入申请公开时的保护范围。所以,被诉技术方案同时落入了涉案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申请人请求保护的范围与发明专利公告授权时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认定华剑公司在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了该发明,华剑公司应当向联柔公司支付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涉及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的典型案例。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是发明专利特有的期间,指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日之间的期间。他人在该期间内实施发明的,权利人可以要求支付适当费用。当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申请人请求保护的范围与发明专利公告授权时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不一致时,只有被诉技术方案均落入上述两个范围的,才能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内实施了该发明。本案的裁判,通过准确界定发明专利在临时保护期内的保护范围,将对专利权人权益的保护提前到专利被授权以前,实现了对专利权的延伸保护。

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xxgk/dxal/qt/201904/201904002175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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