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案例:違反地方政府“限購令”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依然有效

限購與限售一樣,對於穩定房價,調節房地產市場經濟秩序,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但在限購條件下,當事人借名購房成為常發情形,此種情形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效力如何,現向各位讀者推送寧波中院的一則裁判文書,答案請在本文中尋找,供大家學習參考。

裁判規則

1.借名購房的合同應認定合法、有效。

2.違反地方政府“限購令”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依然有效。

裁判實例

索引:上訴人俞建飛因與被上訴人華潤置地(寧波)發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本案曾入選《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93輯)

案號:(2014)浙甬民二終字第559號

裁判理由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訴爭房屋繫上訴人借他人名義購買,房屋的實際買受人為上訴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也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法定無效的情形,應認定合法有效。經原審法院釋明,上訴人也不要求變更訴訟請求,原審法院據此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上訴人又稱《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八第十一條約定“若買受人違反寧波市住房限購政策的相關規定,本合同無效”,該約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關於“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的規定,但該規定中的“附條件”是指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而上訴人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名下已有兩套房屋,據此,本案不能適用該規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得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840元,由上訴人俞建飛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俞靈波

審 判 員 鍾康樹

審 判 員 朱亞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代書記員 陸 瓊

延展閱讀

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調控工作的通知》

(甬政辦發(2011)38號)第六條

寧波市建設委員會

《關於進一步落實住房限購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甬建發(2011)31號)第一條

“對在本市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本市向其售房,違反規定購房的,不予辦理房地產登記。

終審案例:違反地方政府“限購令”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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