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三審稿公開徵求意見,新增“科創板註冊制的特別規定”

記者丨滿樂

“三讀”後的證券法進入公開徵求意見階段。

4月26日晚,證券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三審稿)在中國人大網公佈,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徵求意見截至今年5月25日。

據悉,新修訂的證券法將著力滿足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的立法需求,同時在建立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加強投資者保護、推動證券行業創新發展、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等方面對現行證券法進行了完善。

具體而言,一是完善證券交易制度,進一步加強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的規制,強化證券交易實名制的要求,增加對程序化交易的規範,規範上市公司停牌、復牌行為;二是完善上市公司收購制度,明確違規收購的法律後果,延長收購股票轉讓的期限;三是完善信息披露,明確上市公司相關人員的責任;四是強化投資者保護,補充完善相關規定;五是增加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原則規定;六是強化證券監管。

同時,考慮到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的實際進展情況,三審稿對此暫作銜接性規定,強調:國務院應當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註冊制改革授權決定的要求,逐步推進股票發行制度改革。

除此之外,三審稿在放寬員工持股、新增眾籌和小額髮行豁免、刪除“暫停”上市交易等方面都有重要調整。

新增“科創板註冊制的特別規定”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研究決定,考慮到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仍處於試點階段,可根據試點的具體情況,在證券法中增加相關銜接性的原則規定;經過實踐,總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後,再對證券公開發行法律制度作出全面修改。

據此,三審稿中,“證券發行”一章中增加一節“科創板註冊制的特別規定”,對科創板發行股票的條件、註冊程序、監督檢查等基礎制度作出規定。並明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制定證券註冊的具體辦法。

除新生的科創板外,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也在三審稿中被列明為法定證券。

放寬員工持股 新增眾籌和小額髮行豁免

為鼓勵創業創新,適應支持中小企業、實體經濟發展的需要,三審稿對證券公開發行的認定標準、審批程序進行修改完善,適當增加靈活性。

現行證券法規定,“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屬於證券公開發行,須經有關部門核准。新修訂三審稿則明確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不計算在二百人之內,為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提供便利。

另外,三審稿還增加眾籌發行、小額髮行豁免的規定,對通過互聯網平臺公開發行證券且募集資金數額和單一投資者認購資金數額較小的(眾籌發行),通過證券公司公開發行證券且募集資金數額較小、發行人符合規定條件的(小額髮行),可以豁免核准、註冊,並授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報國務院批准。

刪除“暫停”上市交易

現行證券法規定,如果上市公司出現相關規定的情形,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或者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三審稿則明確,對於不再符合上市條件或者有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的證券,由證券交易所按照業務規則直接終止其上市交易。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科創板退市制度中也取消了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可見在退市制度嚴監管方面,主板市場正迎頭趕上。

另外,三審稿中還“禁止投資者違規利用財政資金、銀行信貸資金買賣證券”,將此前證券法表述的“禁止資金違規流入股市”進一步明確。

確立強制調解 新增支持訴訟

為完善證券投資糾紛解決相關制度,加強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三審稿中確立了強制調解制度,增加了支持訴訟的規定,並對股東代表訴訟相關規定進行完善。

強制調解制度即,投資者與發行人、證券公司等發生糾紛的,雙方可以向國家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申請調解。而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證券業務糾紛,普通投資者提出調解請求的,證券公司不得拒絕。

而按照支持訴訟的規定,未來國家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支持投資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另外,三審稿中明確對於“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行為,持有該公司股份的國家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加大證券違法行為懲處力度

為加大對證券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切實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權益。三審稿中將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期限,由“不得超過三十個交易日,案情複雜的可以延長三十個交易日”,修改為“不得超過三個月,案情複雜的可以延長三個月”。

另外,三審稿還增加了“證券市場禁入”的內容,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禁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有關責任人員一定期限內買賣在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證券。

附:中國人大網證券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公開徵求意見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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