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降费进行时(十),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优惠政策

减税降费进行时(十),深化增值税改革,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优惠政策

减税降费进行时(十),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减税降费进行时(十),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文件: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减税降费进行时(十),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优惠政策

【政策关键点】

一、适用纳税人的界定。

(一)享受优惠政策纳税人首先是一般纳税人,其次是实行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或实行简易计税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是不能,也没有必要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

(二)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要点有两个方面,一是行业界定,二是销售额比重超过50%的确定。

行业和销售额比重由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在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自行确定,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1、行业界定。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具体行业也可以参考《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需要注意的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的行业选项纳并没有完全参照财税[2016]36号文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里的明细分类,比如,财税[2016]36号文将不动产出租归类到现代服务业里,而表格中将其归类到生活服务业中;财税[2016]36号文里的商务辅助服务归属现代服务类,而表格中将其归入生活服务业等。纳税人在确定自己经营所属行业时,按照《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列明的行业选择即可,虽然分类有所区别,但不影响最终销售额比重的计算。(注意:税务登记的行业要与声明表中勾选行业一致)

 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2、销售额及比重确定。

销售额比重计算公式=四项服务销售额/全部销售额

销售额口径的确定。

一是“四项服务销售额”,是指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合计数,不是单一某一项服务销售额。

二是适用差额征税的销售额按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作为计算的基数。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如果纳税人享受差额计税政策,应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例如,某纳税人提供服务,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差额计税政策,以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该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货物销售额为2万元,提供四项服务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共20万元,差额后的销售额为4万元。则应按照4/(2+4)来进行计算占比。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三是销售额是不分一般计税方法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提供的四项服务中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都属于提供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不需要剔除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

例:某纳税人,2018年4月设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累计销售额为2000万元,其中,提供文化体育业适用简易计税销售额500万元,提供广告业适用一般计税销售额1000万元;销售货物销售额500万元。

该纳税人当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的适用简易计税的销售额500万元和提供现代服务适用一般计税销售额1000万元均可作为提供四项服务的销售额,用于销售额比重的计算,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提供现代服务销售额的比重=1500÷ 2000×100%=75%,销售额比重超过50%,从2019年4月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用于简易计税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计提的加计抵额也只能用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四是在计算销售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出口销售额。

例如某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的时间段内,国内货物销售额为100万元,出口研发服务销售额为20万元,国内四项服务销售额90万元,应按照(20+90)/(20+90+100)来进行计算占比。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但需要说明的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五是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免税销售额和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

六是纳税人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占比时,销售额中包括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销售额。

七是销售额时间区间的界定。

根据2019年4月1日政策执行日作为分界点,对新老纳税人进行区别规定:(1)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设立之初为小规模纳税人,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前3个月的销售额满足上述规定条件的,也可享受该政策。(3)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这里所说的年度指会计年度,而不是连续12个月的概念。已经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

例1:某现代服务纳税人,2019年4月1日登记,2019年7月1日办理一般纳税人,如4、5、6三个月累计计算,满足取得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那么7月起即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4、5、6三个月的经营期间因为该纳税人仍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得再补提享受加计抵减。(注意:7月份要按时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例2:某现代服务纳税人,2019年4月1日登记,4月1日即办理一般纳税人,该纳税人要连续经营3个月后,再判定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如4、5、6三个月累计计算,满足取得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那么表明该纳税人自4月起即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4、5、6三个月的加计抵减税额可以在7月份一并计提(注意:7月份要按时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例3:某纳税人于2018年1月成立,2018年9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自2018年4月开始计算。

例4:某纳税人于2019年5月10日新办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5-7月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是6-8月的比重超过50%,纳税人设立起3个月(5-7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不符合公告条件,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上例中的纳税人2019年内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20年可以根据上一年的实际情况重新确认可否享受这个政策。

例5、某纳税人于2018年1月成立,2018年9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确定2020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自2019年1月至12月累计计算。(注意:2020年2月份要按时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例6、对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但尚未取得销售收入的纳税人,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1月设立,但在2019年5月才取得第一笔收入,其5月取得货物销售额30万元,6月销售额为零,7月提供四项服务销售额10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纳税人5月-7月的销售额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例7、对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仅其中一个月有销售收入,按照现行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按照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计算判断销售额占比。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6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5-7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例8、对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均无销售收入。以其取得销售额起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6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8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9月销售额为零,10月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8-10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二、一般规定

1、加计抵减不是直接增加进项税额,而是用来抵减当期一般计税的应纳税额。注意抵减的是应纳税额,不是销项税额。加计抵减的数额是可抵扣的当期进项税额加计10%,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加计10%。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如果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则纳税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2、如果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允许纳税人在此后补充计提,补充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再追溯抵减和调整前期的应纳税额,但可抵减以后期间的应纳税额。

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一次性补充计提;仅可抵减以后月份的应纳税额,不能倒退至以前月份抵减(不可通过修改以前月份申报表的办法抵减以前月份的应纳税额)。

例:某现代服务行业纳税人2019年4月符合政策条件享受加计抵减,6月份才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那么,4、5月份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6月当期一并计提。

3、加计抵减政策仅适用于国内环节,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4、适用加计抵减税收政策的时间范围,即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政策年度到期后,停止计提加计抵减额,此处的政策年度不是指单独2019年底、2020年底,而是政策全部执行到期截止日期即2021年12月31日;

前期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结转余额,可在政策截止期(2021年12月31日)前抵减;

5、适用加计抵减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停止抵减;当其在当年再次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可以继续计提加计抵减额,在2021年12月31日前未抵减完的抵减额仍可抵减(同转登记情形下的留抵税额的处理方式);如果在以后年度再次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应当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以前年度结余的加计抵减额也可以继续抵减。

6、纳税人注销清算后,结余的加计抵减停止抵减。

7、由于上一年度销售额比重未超过50%,下一年度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以往结余的加计抵减可以继续抵减。

假设某公司2019年已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由于2019年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未达标,2020年不再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如果纳税人2019年有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2020年继续抵减;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应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八))

8、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纳税人如果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其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可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9、纳税人因前期购买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转入抵扣时,对于该部分进项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可 在转入抵扣的当期,计算加计抵减额。

10、“比重超过50%”不含本数。也就是说,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小于或者正好等于50%的纳税人,不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减税降费进行时(十),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优惠政策

三、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1、“加计抵减额”不是进项税额,也不是销项税额,是一个全新的税收术语。加计抵减额必须与进项税额分开核算,这两个概念一定不能混淆。这样处理的目的是,维持进项税额的正常核算,进而实现留抵税额真实准确,以免造成多退出口退税和留抵退税。

2、如果纳税人既有内销业务,又有出口业务,则出口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都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目前,既有适用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服务,也有适用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服务,在计提加计抵减额时,无论是退税的还是征税的出口货物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都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具体的操作原则是,出口和内销的进项税额能够分开核算的,出口直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加计;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3、加计的进项税额,既不限于接受四项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不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只要纳税人按照一般规定正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农产品加计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动产一次性抵扣后结转的此前尚未抵扣的40%部分进项税额、旅客运输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等等,都是可以计算加计的。

4、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情形。

第一种情形:存在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不得抵扣具体情形:(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2019年4月1日以后可以抵扣,已经修改)。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种情形: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其相应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同步调减。

5、允许抵减的“应纳税额”口径,只能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不得抵减。

四、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的计算及抵减方法。

“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再抵减 “加计抵减额”,计算出当期实际应纳税额。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抵减前应纳税额小于零(销项税额—进项税额<0),即没有应纳税额,表现为当期留底税额,“加计抵减额” 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应纳税额等于零(销项税额—进项税额=0),即没有应纳税额,“加计抵减额” 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3、抵减前应纳税额大于零(销项税额—进项税额>0),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加计抵减额”全额抵减应纳税额。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加计抵减额
抵减后“加计抵减额”=0
4、抵减前应纳税额大于零(销项税额—进项税额>0),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加计抵减额为“应纳税额”。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0;
抵减后的“加计抵减额”余额=抵减前“加计抵减额”— 抵减前“应纳税额”

例:某符合条件生活服务业企业,当期进项税额100万元,按照政策规定,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金额10万元。分别假设销项税额90万、100万、106万、110万、120万四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销项税额为90万时,抵减前应纳税额=90—100<0,,本期实际抵减额为0,本期可抵减额10万元结转下期抵减。

第二种情形:销项税额为100万时,100—100=0,也就是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时候,本期实际抵减额为0,本期可抵减额10万元结转下期抵减。

第三种情形:销项税额为106万时,106—100=6<10,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6万元,本期实际抵减额为6,抵减后的应纳税额等于0,可加计抵减额4万元(10-6=4万元)结转下期抵减。

第四种情形:销项税额为110万时,110—100=10,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10万元,本期实际抵减额为10,抵减后的应纳税额等于0,可加计抵减额0万元,抵减完毕,不用结转。

第五种情形:销项税额为120万时,120—100=20,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20万元,本期实际抵减额为10,抵减后的应纳税额等于10,可加计抵减额0万元,抵减完毕,不用结转。

加计抵减额只能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既有一般计税项目,又有简易计税项目,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需要分两步:

第一步,纳税人先按照一般规定,以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余额算出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第二步,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第一种情形,如果第一步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为0,则当期无需再抵减,所有的加计抵减额可以直接结转到下期抵减。第二种情形,如果第一步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大于0,则当期可以进行抵减。在抵减时,需要将应纳税额和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比大小。如果应纳税额比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大,所有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在当期全部抵减完毕,纳税人以抵减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应纳税额比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小,当期应纳税额被抵减至0,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例:某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6月,一般计税项目销项税额为12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10万元,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额5万元;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价),征收率3%。此外无其他涉税事项。

一般计税项目:抵减前的应纳税额=120-100-10=10(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00×10%+5=15(万元)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10-10=0(万元)

加计抵减额余额=15-10=5(万元)

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100×3%=3(万元)

应纳税额=一般计税项目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0+3=3(万元)

五、关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纳税人一经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这里所说的年度指会计年度,而不是连续12个月的概念。

例如,2019年4月1日,某服务行业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提出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申请,则系统默认年度起始时间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而不是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跨年的特殊情况,例如,2019年11月设立,并办理一般纳税人,2020年2月符合条件提出加计抵减申请,则系统默认起始年度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

2、纳税人符合加计抵减政策,需首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否则,企业在申报时无法填写附表4加计抵减情况。

3、在填写《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时,应勾选收入占比较高的行业,只能选择其一、选择《声明》表中最末一级的小行业。注意勾选行业只能选择其一,但计算销售额比重是四项服务销售额与全部销售额比。

4、需要注意的是,并未要求纳税人必须在每个年度的第一个申报期就提交《声明》,纳税人可以补充提交《声明》,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1) 系统提示纳税人,可通过提交声明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 系统对纳税人是否可以填写声明进行初步判断;

(3)纳税人选择适用政策年度,系统自动计算;

(4) 纳税人选择所属行业;

( 5) 纳税人填写销售额计算相关信息(包括四项服务销售额、全部销售额、销售额占比等);

(6) 提交确认。

(一)填写声明的提示功能(该功能仅限电子税务局)

当纳税人进入增值税申报界面时,系统将提示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具体规定,并告知纳税人如果符合政策规定条件,可以通过填写《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来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提示功能每年至少提示一次,即2019年5月、2020年2月和2021年2月征期,纳税人首次进入申报模块时,系统自动弹出提示信息。在其他征期月份,纳税人可以通过勾选“不再提示”标识,屏蔽该提示信息。

(二)系统初步判断纳税人是否可以填写声明

在纳税人填写声明之前,系统先根据以下规则对纳税人是否可以填写声明进行初步判断。

1、2019年3月31日之前设立的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填写声明。

2.、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经营期满3个月,且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填写声明。

3、小规模纳税人及经营期不足3个月的纳税人不得填写。

【例】2019年4月20日设立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6月30日前,不能填写声明。7月1日以后,可以填写声明。

(三)确定适用政策年度及有效期起止

1、确定适用政策年度

纳税人在填写声明时,需先选择适用政策年度。纳税人可选年度为2019年、2020年、2021年,且每次只能选择一个年度。可选年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不晚于当前年度;

(2)不早于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的年度;

(3)年度内实际经营月份大于2个月;

(4)同一年度不重复提交。

2、系统自动计算适用政策有效期起止

系统根据纳税人选择的适用政策年度和相关条件,来自动判断并显示适用政策有效期起和有效期止。有效期起止根据以下规则计算:

(1)有效期起一般应为2019年4月1日或2020、2021年的1月1日。其中在适用政策年度内新设立的纳税人,有效期起不应早于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

(2)有效期止一般应为适用政策年度的12月31日。

(3)年末新设立纳税人,跨年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适用政策有效期起与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一致,可能早于适用政策年度的1月1日,这时有效期长度可能超过12个月,最长不会超过14个月。

【例】纳税人2019年2月设立,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为2019年2月1日,选择适用政策年度为2019年,则适用政策有效期起止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例】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为2019年6月1日,选择适用政策年度为2019年,则适用政策有效期起止为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例】纳税人2019年11月设立,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为2019年11月1日,适用政策年度不能选择2019年。当选择适用政策年度为2020年时,适用政策有效期起止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纳税人选择所属行业

所属行业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行业(或小行业),所选行业有下一级小行业的,需选择至最末一级行业。

(五)纳税人填写销售额计算相关信息

1、系统可自动计算填写计算期起和计算期止,同时允许纳税人修改。

2、纳税人自行填写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合计XX元,全部销售额XX元,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由系统自动计算。

(六)提交确认

纳税人完成相关信息填写后,可以点“提交”,相关信息通过校验后,系统根据已填写的信息生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由纳税人进行确认,纳税人提交后不能再修改。

(七)税务机关维护功能

税务机关可以在核心征管系统中对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信息进行维护,可维护的项目包括:适用政策有效期起和有效期止,纳税人所属行业。税务机关可以作废纳税人声明记录,可以查询到纳税人提交的相关信息和历史维护信息。

减税降费进行时(十),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优惠政策

违章处理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如果纳税人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造成未缴少缴税款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的,按上述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如果纳税人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未造成未缴少缴税款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的,按上述规定依法进行处理;有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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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

申报系统新增了加计抵减台账,用于单独核算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不纳入会计核算,只有在实际缴纳税款时,“加计抵减额”实际抵减了应纳税额,才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其他情形,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例:某符合条件生活服务业企业,当期进项税额100万元,按照政策规定,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金额10万元。分别假设销项税额90万、100万、106万、110万、120万四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销项税额为90万时,抵减前应纳税额=90—100<0,,本期实际抵减额为0,本期可抵减额10万元结转下期抵减。

不涉及加计抵减的会计处理。

第二种情形:销项税额为100万时,100—100=0,也就是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时候,本期实际抵减额为0,本期可抵减额10万元结转下期抵减。

不涉及加计抵减的会计处理。

第三种情形:销项税额为106万时,106—100=6<10,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6万元,本期实际抵减额为6,抵减后的应纳税额等于0,可加计抵减额4万元(10-6=4万元)结转下期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

贷:其他收益 6

第四种情形:销项税额为110万时,110—100=10,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10万元,本期实际抵减额为10,抵减后的应纳税额等于0,可加计抵减额0万元,抵减完毕,不用结转。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

贷:其他收益 10

第五种情形:销项税额为120万时,120—100=20,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20万元,本期实际抵减额为10,抵减后的应纳税额等于10,可加计抵减额0万元,抵减完毕,不用结转。假如银行存款缴纳抵减后的应纳税额10万元。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

贷:银行存款 10

其他收益 10

减税降费进行时(十),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优惠政策

申报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规定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中的“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列次填报,本期实际抵减额最终会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中反映。第19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指,按照规定计提加计抵减额,并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纳税人(下同)。“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

减税降费进行时(十),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优惠政策

例:某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10万元,按政策规定当期可加计抵减的税额为1万元,应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情形一:若当期“期初余额”和“本期调减额”均为0元,且当期申报表主表第19栏原计算的应纳税额(主表第11栏-第18栏)为2万元,则“本期实际抵减额” 为1万元,“期末余额”为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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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二:若当期“期初余额”和“本期调减额”均为0元,但当期申报表主表第19栏原计算的应纳税额(主表第11栏-第18栏)为0.8万元,则“本期实际抵减额” 为0.8万元,“期末余额”为0.2万元,申报表主表第19栏填写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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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三:若2019年5月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发生进项税额转出2万元,且未发生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期初余额”为0元,“本期调减额”为0.2万元,“本期可抵减额”经计算为-0.2万元,则当期申报表主表第19栏按照计算公式“19=11-18”填写,“本期实际抵减额”为0元,“期末余额”为-0.2万元。


减税降费进行时(十),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优惠政策

针对加计抵减政策,系统新增了加计抵减台账,以控制《附列资料(四)》中当期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1、比对规则

本期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8行“本期发生额”列≤本期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10%+《加计抵减台账》上期第6栏“期末可计提额”

2、 加计抵减台账

系统对已经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逐户建立台账,并自动提取、计算纳税人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标识有效期内的相关数据,台账格式如下。

减税降费进行时(十),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优惠政策

第1栏税款所属期:取纳税人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标识期内有效申报记录的税款所属期;

第2栏进项税额本月数:取纳税人对应税款所属期,有效申报记录中《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数据;

第3栏进项税额累计数:为截至当期税款所属期,累计发生的进项税额;

第4栏已计提额本月数:取纳税人对应税款所属期,有效申报记录中《附列资料(四)》第8行第2栏“本期发生额”数据;

第5栏已计提额累计数:为截至当期税款所属期,累计发生的计提额;

第6栏期末可计提额:为纳税人截至当期税款所属期期末的可计提额,计算公式为6=3×10%-5。

减税降费进行时(十),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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