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當庭宣判一起涉黑案件

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當庭宣判一起涉黑案件

4月22日,船營區人民法院對孫紹亢等11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案進行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16年4月以來,被告人孫紹亢網羅糾集有違法、犯罪前科的人員和社會閒散人員,多次共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了以被告人孫紹亢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劉海龍等4人為積極參加者,其餘10人(其中4人未到案)為一般參加者的犯罪組織。該組織為攫取經濟利益和“揚威立腕”,長期、持續、多次非法攫取錢財,系列實施強迫交易、逞強鬥狠、隨意毆打他人、敲詐勒索、傳授犯罪方法、設計陷害他人、非法討債、跟蹤滋擾、擾亂生產秩序等違法犯罪活動,並對我市豆製品產銷領域形成非法控制,令業主苦不堪言、業態飽受摧殘,嚴重破壞了經濟與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另查明,該組織在長期固定以強迫交易的“合作方”、“提成”方式攫取經濟利益外,還通過威脅、詐取、強拿硬要、任意佔有等方式奪取已被其所控的豆製品產銷業戶財物,以此滿足其經濟目的並維繫其組織生存發展。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紹亢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孫紹亢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應當對該組織所實施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其餘10名被告人接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和管理,並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應當對其參與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法院依照11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等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孫紹亢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10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八年六個月至三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被判處了不同數額的財產刑。


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當庭宣判一起涉黑案件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