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点评一

案例来源:笔者曾参与办理的真实案件(名称地址已做处理,请勿对号入座)

A公司接受B公司的委托,代B公司委托联系购买C地需竞买的房屋产权(以下简称“系争房产”),A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约定为B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向B公司提供系争房产的物业信息、协助B公司办理购买登记、协助B公司与出让方的进行交易的洽谈等。A公司向B公司收取的服务费的金额为系争房产成交价的2%。并约定如因B公司原因导致A公司无法完成该委托服务事项的,则A公司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同时B公司需向A公司支付委托服务费20%的违约金以及另外支付200万元作为补偿。A公司为B公司提供系列服务之后,B公司因其公司内部原因在未提前告知A公司的前提下单方面决定终止该项目并未向A公司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后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承担违约责任。经法庭审理,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B公司需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

Coco律师点评:

该案件中,涉及的是服务合同纠纷,首先,如果合同由于违约解除,在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否可以继续适用?答案是肯定可以适用。

其次,关于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是否可以同时主张的问题。《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这两条法律规定的表述来看,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应该是不能同时主张的。

再者关于违约金约定多少的问题,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遭受损失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适当调高;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损失的,承担违约金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适当调低,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设置公平合理的违约金。法院在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时,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衡量后作出的。

最后建议:在合同的约定过程中,可以同时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和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但是应该以合理的表述使利益最大化;根据实际情况仔细斟酌是否在合同中表明合同的目的。因为一旦出现诉讼,合同的目的可能会成为守约方主张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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