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成立之后开发商再签订物业合同有效吗?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咿呀呀4788


无论业委会是否解散,开发商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都是无效的。但是,物业起诉你欠交物业费,你胜诉的可能几乎为零。原因如下: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公司,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并授权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开发商在没有出售房屋之前,是唯一的大业主,可以代行业主大会职责,即可以选聘前期物业,法规也是这么规定的。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买房时,会让业主再与物业公司签订一次,形成了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

开发商卖房后,其身份只是业主之一,并且专有部分面积逐渐减少。物业服务合同转签之后,开发商已经不再是适格的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没有业主大会的授权,任何时候再签的合同都是无效的。

但是,你依然会败诉。

首先,你拒交物业费的理由不能成立,除非合同约定,未成立业委会的,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但这个条款显然不会出现。

其次,物业手头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这个合同的解除,一般是物业自愿撤出管理,或者是被业主大会依法解聘。

即便被依法解聘,物业合同的期限,仍会延长至业委会通知其交接的时间,此时间点之后,业主才可以不再缴纳物业费。

未接到撤出通知之前,即便设定期限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到期,司法实践中,仍然根据公平原则,对物业提供服务的行为,认定为事实服务,最高法关于处理物业纠纷的司法解释中有提及。

制度这么设计,是为了保障小区物业服务的平稳,也是为了迫使被解聘的物业公司,及时进行交接。

虽然你们业委会自动请辞,你的败诉不会是开发商签订的这份合同,应该是法院认定了物业提供的事实服务。


姜姜聊物业


正常小区依法合规召开业主大会选出小区业委员会委员,并且在当地住建局物业管理科备案,开发商和物业是没权利取消业委会的!除非重新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投票表决才可以改选或解散业委员会。



在小区成立业委会以后,开发商无权替业主选聘物业公司,同时也无权利代表业主签订物业合同。至于物业费问题,在小区没成立业委会以前应该算前期物业合同,一般在业主入户时都会提前交付物业费,因为你不缴费,物业公司也不配合你办理入住手续,基本100%收费率!


如果业主因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以后,如果业主有拒交物业费的情况,物业公司走法律程序,那么业主要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这样法院才会以事实为依据,审理纠纷!如果业主没有准确,直接的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服务不到,那业主在法院判决上很被动!所以建议尽量别用拒缴物业费来进行维权,特别是业委会成员更不可以拖欠物业费!



像你这种情况,在成立业委会以后,开发商替业主签订的合同肯定无效,可以找律师咨询。如果对物业失去信心,可以把欠缴物业费的业主联合起来,把欠费统一交到业委会,用这笔钱从新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投票表决是否继续聘用该物业公司服务,如果业主投票决定不在继续聘用该物业公司,可以重新招标新的物业公司为大家服务。但是一定要收集好,以前物业公司不做为的证据。

法律法规是: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闪闪红星工作室


业委会都是虚假成立的,暗箱操作的。都是在物业曹总下成立的。物业匆匆到脚都流着肮脏的血。业委会代表我们,出卖我们的利益。各地方政府都出台了收费标准和办法。有哪个业委会,按照收费办法和标准,执行了。与物业合伙。同流合污。诈骗百姓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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