夷陵:巡回法庭大力保护野生动物

夷陵:巡回法庭大力保护野生动物

巡回法庭现场

本网讯(通讯员 高进峰)近日,夷陵区检察院联合区法院在案发地区雾渡河镇三隅口村村委会,公开审理邓某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一案。雾渡河镇司法所领导、环保生态大队雾渡河支队民警、三隅口村部分村民等80余人旁听了案件审理。案件并不复杂,但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在庭审中全程以案释法,开展法庭教育,阐释了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和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必要性,送上了一堂生动具体的生态文明法治课。

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邓某某在其位于宜昌市夷陵区雾渡河镇三隅口村六组的住宅旁,发现其散养的鸡被俗称“鹞鹰子”的飞禽咬死,遂将该飞禽捕获、拴养,并要求村委会补偿其损失,否则不予放生。同月29日,该飞禽死亡。经宜昌市夷陵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站鉴定,该鹰类飞禽为凤头鹰,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我院与区法院考虑到此案具有生态司法的典型意义,为更好地震慑犯罪及开展法治宣传,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办案效果,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和动植物资源,决定在案发地审理此案。

庭审中,检察官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指出,保护环境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持续可协调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尤其是作为西北口水库库区的居民,更应该保护自己的家园。国家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力度日益加强,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是开展了连续三年的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监督活动,对于打击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绝不姑息。但在本案中,被告人邓某某猎捕凤头鹰是因为其啄食了他的家禽,情有可原,法律兼顾法理与情理。同时指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希望被告人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环境造成的严重危害,以后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更希望其他村民能够引以为戒,基层组织也要进一步发挥教育、宣传、管理、监督职能,共同树立生态文明意识,保护我们的美好家园。

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邓某某因犯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承诺不再犯并会以其教训劝导其他村民自觉遵守法律。

庭审结束后,村民纷纷表示受益匪浅,村委会等从事基层管理工作的领导,从事林业执法的民警都表示希望检察官法官多开展以案说法,能更多地让群众受到教育,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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