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摩山”或“原告1”)和上海摩山全资子公司霍尔果斯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摩山”或“原告2”)诉腾邦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邦物流”或“被告1”)、腾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邦集团”或“被告2”)、腾邦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邦资产”或“被告3”)、钟百胜(以下称“钟百胜”或简称“被告4”)(以上“被告1”、“被告2”、“被告3”和“被告4”合称“被告”)商业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上海摩山和霍尔果斯摩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并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19)沪74民初402号、(2019)沪74民初403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海摩山诉讼案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7年8月7日和2018年6月14日,原告上海摩山与腾邦物流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原告上海摩山先后向被告腾邦物流发放了保理融资款合计人民币16,000万元。

被告腾邦集团、被告腾邦资产和被告钟百胜分别与原告上海摩山签订《应收账款保理保证合同》,共同为上述两笔《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项下被告腾邦物流的所有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由于被告腾邦物流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且至今未偿还逾期利息。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腾邦物流已构成实质性违约(不依约给付保理融资款利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上海摩山已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上海金融法院受理了该案,并向原告上海摩山出具了案件《受理通知书》((2019)沪74民初403号)。目前该案尚未确定开庭日期。

(二)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腾邦物流偿还所欠原告上海摩山保理融资本金人民币16,0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

2、判令被告腾邦集团、腾邦资产、钟百胜对被告腾邦物流的上述第1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霍尔果斯摩山诉讼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0月26日,上海摩山全资子公司霍尔果斯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腾邦物流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原告霍尔果斯摩山先后向被告腾邦物流分别先后发放了保理融资款合计人民币20,000万元整。

被告腾邦集团、被告腾邦资产和被告钟百胜分别与原告霍尔果斯摩山签订了《应收账款保理保证合同》,共同为上述《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项下被告腾邦物流的所有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由于被告腾邦物流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且至今未偿还逾期利息。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腾邦物流已构成实质性违约(不依约给付保理融资款利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霍尔果斯摩山已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上海金融法院受理了该案,并向原告霍尔果斯摩山出具了案件《受理通知书》((2019)沪74民初402号)。目前该案尚未确定开庭日期。

(二)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腾邦物流偿还所欠原告霍尔果斯摩山保理预付融资本金人民币20,0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等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案未开庭审理,公司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依法追偿,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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