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给朋友钱过了4年才要,朋友不给,还能要的回吗?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您可知道,法律保护您债权的时间是有限的。如果您不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索要欠款,这钱可能就不是您的了。

家住新邵县的李某夫妇经营一家加工厂,2006年至2012年期间,李某夫妇多次借钱给方某。截至2013年2月20日,方某共欠李某夫妇10万元整。方某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借款期限为6个月。

借给朋友钱过了4年才要,朋友不给,还能要的回吗?

借款到期后,方某未偿还债务,李某夫妇也未向方某催还该借款。2017年11月,李某夫妇忽然想起方某还欠他们10万元钱呢,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方某偿还10万元债务。

那么对于已经过了还款期限后4年之久的债权,法律还保护吗?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这之前,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本案发生在2013年,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内索要欠款,人民法院会保护债权人的民事权利,强制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债权人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期之后索要欠款,人民法院不再强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借给朋友钱过了4年才要,朋友不给,还能要的回吗?

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方某出具的欠条上载明借款期限6个月,也就是说,到2013年8月20日,方某应当偿还欠款,但他并没有还。此时,李某夫妇就应当知道自己的债权受到了损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根据当时2年的诉讼时效规定,法律保护债权的期限至2015年8月20日前。

当然,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起诉的,法院依然应当受理。在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法院将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如果本案方某没有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不会主动适用,结果应该是支持李某夫妇还钱的诉讼主张。

但是在本案中,李某夫妇在2013年8月20日之后,一直没有向方某索要欠款。而是在过了4年之后,突然想起来这笔欠款,才起诉至法院。这时候,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规定。而且,在庭审过程中,方某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如经法院查明,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李某夫妇的诉讼请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分别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情况。

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适用情形总结起来包括,不可抗力、特殊事件导致权利人不具备行为能力且丧失代理权,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况。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重新计算六个月。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发生债权人提出还款要求、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或者债权人提起诉讼/仲裁的法定事由,使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也就是说,如果李某夫妇在2013年8月20日至2017年11月之间,每隔一段时间向方某要一次钱,每次间隔需在两年以内,诉讼时效就被中断了,每次中断后重新计算两年的时间。这样就不会导致因诉讼时效届满,自己的钱要不回来的结果了。

借给朋友钱过了4年才要,朋友不给,还能要的回吗?

经查,本案李某夫妇在2013年至2017年之间,从未向方某索要过欠款,也不存在其他法定的诉讼时效中断、中止以及延长的事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夫妇将10万元借款出借给方某。方某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李某夫妇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请求权,即最迟于2015年8月20日前主张债权。而李某夫妇直到2017年11月才向方某主张债权,早已超过当时法律规定为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李某夫妇又未能举证证明本案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故应由李某夫妇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法律从来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大觉的人。即便铁证如山,一旦超过了诉讼时效,债务人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债权人也会失去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像本案中的李某夫妇,因一时疏忽忘记索要欠款,4年后,再想起来要的时候,法律已经不保护了。

律视微言,听律师讲生活中的法律故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