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首当被告:事关“名分”不宜当和事佬

文/高远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一次充当了一回被告。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告上法庭的,是综合实力位居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前列的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力西)。

不过德力西集团原本要控告的对象并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而是一家跟他长得非常像的民营企业——第三人德力西联合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德力西),德力西集团本尊无法接受第三人德力西与自己名称相近,遂以第三人德力西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为由,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交《企业名称争议申请书》,请求其责令第三人变更企业名称。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首当被告:事关“名分”不宜当和事佬

德力西集团却没等来自己期望的结果。针对该申请,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出了《工商总局关于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争议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以原告德力西与被告第三人德力西企业字号不同,且不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为由,核准第三人的企业名称并无不妥,驳回了原告德力西渴望被告第三人德力西更名的请求。

初次维权失败的德力西并没有气馁,而是将替第三人德力西说话的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告上了法庭。据北京头条客户端4月26日报道,诉讼期间,因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已并入新设立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该案也成为全国首例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被告的涉知识产权行政纠纷案件。目前北京知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结果有待进一步披露。

反观此案,这并不是德力西集团第一次为自己“德力西”的专属商标维权,而像德力西集团这样的知名品牌企业的商标总是会出现各种雷同情况。比如有“旺仔”牛奶也有“旺好”牛奶,有“康师傅”也有“康帅傅”,有“洽洽”香瓜子亦有“治治”香瓜子,一个“大白兔”商标衍生出“大白兔屋”“好宝宝大白兔”“大白兔小乐”等类似名号,还有像本案例中有“德力西”也有“第三人德力西”……这些蹭名牌商标的山寨商品总是让消费者一不留神就受骗,但为某些“机智”商家指明了一条捷径。对于这种情况,中国并不是没有相关法律条款对其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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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有提到: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以致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也提到: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回归本案例,德力西集团综合实力连续十多年荣登中国企业500强榜单,是中国电气行业龙头民营企业。而第三人德力西联合开关集团有限公司是何方神圣?网上没有太多关于它的公开资料,不过可以确定的是:如果将相似的二者作对比,会发现它们之间的关系更像是“原版”跟“山寨版”。

当然,不能根据名气的大小来决定二者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关系,如果是德力西集团注册“德力西”商标在前,那么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人德力西则属于扇子使用有影响力的德力西企业名称,让人误以为是那个知名度比较高的德力西,那么此举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首当被告:事关“名分”不宜当和事佬

如果是第三人德力西集团注册“德力西”商标在前,那么根据《商标法》可能分两种情况:要么是第三人德力西抢先注册德力西集团已经使用并有广泛影响的“德力西”商标,在商标法中在商标局受理这种情况的注册申请时就该驳回的;要么是鼎鼎大名的德力西集团冒用了名不见经传的第三人德力西的商标,这种情况就属于:德力西集团已经在电器商品上先于第三人德力西将“德力西”打造成知名商标,则德力西集团可以在电器市场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需要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也就是说在此案例的纠纷中,不管谁先注册并使用了“德力西”品牌商标,原工商管理总局在处理两个长得很像的德力西时,应先判断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混淆或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可能使公众误解,然后需要作出为其“正名”的举措将二者区别开来,以防止误导消费者将默默无闻的“第三人德力西”错认为知名“德力西集团”,从而作出错误购物选择。相反若是不考虑这些现实影响以及上述法律条款,仅是死抠字眼认为原告德力西集团与第三人德力西企业字号不同(避而不谈二者相似之处),且以不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为由,当和事佬试图让两个傻傻分不清的“德力西”和平共处,不仅被侵权的一方不答应,恐怕中国广大消费者也不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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