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攀爬摔成残疾,家属以防盗窗不结实为由索赔,业主该不该赔?

魏晋美人



小偷攀跑摔成残疾,家属以防盗窗不结实为由索赔,业主该不该赔。我来说两句。

防盗窗是防盗所用,不是梯子,更不是攀爬的台级,不是让人上下用的。你为了偷东西,在没有经过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这个东西,造成了伤害,业主是没有责任的。


防盗窗的功能是防盗,不是攀爬的。而小偷变相使用防盗窗,造成了损坏,小偷的家属应该给于一定的经济补偿。小偷以损人为目的,以害己为结果,这是罪有应得,咎由自取。业主不用为他的受伤负担任何责任。

小偷以莫须有的罪名向业主发出赔偿请求,有损业主的个人形象。业主应该以诽谤罪,敲诈罪对其提起诉讼,要求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

坏人是要打击的,不是用来同情的。对于因做坏事而造成的伤害,是不应该有些许怜悯的。



石韮花开放的季节


大家可能不知道小偷的家属索赔了多少钱,整整67万!平常人看到小偷正在偷东西,喊一句“抓小偷”不是很正常的事情吗?小偷因此被吓到,摔成残疾,家属却要求天价赔偿?这样的事情不仅道德不会允许,法律也不会支持!

2010年9月4日凌晨,宁波市民老李在睡梦中听到家中有异声,惊醒后便在家中检查。不料家中已经遭到小偷洗劫,老李觉得小偷可能还未走远,就去推开窗观望,果然看见一个年轻人蹲在7楼与6楼间的雨棚上。


出于本能李先生大喊一声“小偷!”,小偷惊慌失措之下,失足掉落并当场死亡。公安机关赶到后调查,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但是奇葩的是小偷的家属却将李先生告上法庭并索赔67万,认为李先生对进入家中的小偷应负有保障安全的责任。

那么从法理上来说,老李的这一声大喊,对小偷之死有没有责任呢?

可能很多人会觉得,如果不是老李的这一声大叫,小偷也就不会被吓到失足坠落。犯罪事实的构成首先要有危害行为,而老李并没有实施任何危害行为。从常理来推断,喊叫对小偷也并不构成直接威胁,所以即使小偷坠楼形成了危害结果,这也只能算是一个意外事件。


此前也曾经发生过一起老汉“狮子吼”吓死小偷的案例。在该案中,业主吴老汉听到家中阳台有异动,一上阳台,果然发现有一双手抓着自家的阳台栏杆,老汉当即大喊:“有贼!抓小偷!”老汉一喊便将小偷喊慌神了,从五楼阳台摔下,当场死亡。

警方赶到现场后,以事故死亡对案件定了性,免除老汉的刑事责任。但小偷家属却以吴老汉练过狮吼功却对在阳台栏杆上的人大吼造成其因惊吓坠楼身亡为由要求老汉赔偿。而法院调查也证实了吴老汉确用了狮吼功,相距200米的居民都被惊醒,但鉴于老汉出于情况紧急与自卫,因此法院判定老汉仅赔偿2000元。


从以上两个案例均可看出,小偷在盗窃中出现的坠楼意外,还是要从业主有没有进行危害行为有关,如果业主只是喊叫和追逐,还是防盗网本身不结实,这都不属于危害行为。但是如果业主将悬挂在栏杆上的小偷打下去,让小偷招架不住失手坠楼,那么这时候业主就要负故意杀人或者过失杀人罪了。

法律上也明确规定酒店、商场等公共场所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失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但入户盗窃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和住宅权,且易进一步引起抢劫、杀人等恶性刑事事件,严重危及公民人身与生命安全。因此业主对小偷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小偷家属亦无权向业主索要赔偿。所以最终法院并未同意小偷家属的诉求,认定李先生无需赔偿与担责。


况且要不是小偷做贼心虚,又怎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呢?小偷偷东西本来就是一个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作为一个具有正义感的公民,喊上一句抓小偷是再正义不过的事情,又怎么能要求这样的人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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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故事汇


如果这个小偷索赔成功了,我马上辞职,专职干小偷去!!

我不好好偷东西,专职讹受害人!

受害人家里,有狗,被狗咬了,好啊,赔偿!!

爬受害人家窗户,摔了,好啊,赔偿!!

在受害人家里,被受害人打了,好啊,赔偿!!

在受害人家里,被受害人抓了,好啊!把我吓到了,赔偿!!

实在不行,受害人家里,有电吧,好啊,把我电了,赔偿!!

如果受害人全家,都害怕赔偿了,我如入无人之境,在受害人家里,翻箱倒柜的找东西,好啊!把我累着了!赔偿!!

如果受害人害怕了,给我预备好财务,让我舒舒服服的拿着了!!那我就不是盗窃了!!

如此良好的偷盗环境,全世界也找不着啊!!如果这种情况下,还不去当小偷,我就是缺心眼啊!我都对不起法官大人的“栽培”!!对不起法官大人创造的良好环境!!

呼吁大家一起来吧!!


立志八戒


业主该赔。理由如下:

业主装防盗网,顾名思义是为了防盗防小偷的,业主完全预见到小偷有可能通过防盗网攀爬进室,这个防盗网,说白了就是为小偷准备的,所以,装防盗网就应该往结实里去做,让小偷踩着牢靠,抓着不晃,拆着费事,这才是对自己对他人负责任,事实上这个防盗网却是一个豆腐渣工程,小偷那溜轻溜细的小身板一抓一晃一踩,哗啦了,你说你装这防盗网干啥用,这糊弄自己也糊弄他人,还有碍市容观瞻,所以,业主有责任;

第二,马上315了,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法,对这们的达不到质量要求豆腐渣产品,商家和生产商都有责任,所以,安装防盗网的那个小作坊,要对业主负责。

第三,生产防盗网原材料的厂家,你生产的钢管,是否达到了产品质量标准?我表示怀疑,安装防盗网的小作坊可以继续追诉;

第四,小偷是一个死不改悔的行业,是看守所里的惯犯。现在小偷在外面遛街串巷生意很难做,烤地瓜的都挂个二维码。他们会调整作案目标,专盯着这些防盗网不结实的人家,容易进去,摔下来还可以索赔。所以,无论你是为自己还是为小偷负责,都一定要安装一套结实牢靠的防盗网。

以上所言,是纯因果分析,只是,咱们的法律是讲是非的,在错误的基础上,分析得再对,结果也是错误的。

所以,正确的结论是,小偷入室盗窃,因防盗网不结实摔死摔残,均以倒霉论处。想拿任何伤残补偿,都是白日梦。

敬告梁上君:执业有风险,入行请谨慎。


潘卫霞律师


我也曾看过这样一个新闻,就是说一个小偷爬墙去偷一家人的东西,因为这家主人去澳洲旅游了,留下看护院子的两条狼狗,小偷爬过墙之后,被两条狼狗咬死了,小偷被咬死之后,小偷的家属把狗主人告上了法庭,理由就是,狗的主人没有管好自己家里的狼狗,没有拴上绳子,导致他们家里的小偷被狼狗咬死,然后法官根据养狗管理条例,判处狼狗的主人赔偿小偷家属6万元,这算不算是一个奇葩的判决?当然的主人肯定也是大户人家,区区6万块钱,拿他来说也不是什么,狗主人同情这个小偷家属(因为当时这个小偷的老婆正在坐月子),这个本质来上,人家的狼狗在自己的院子里面,你小偷爬想去人家家里偷东西被狗咬死了,凭什么要让人家赔偿?难道非得要给小偷这种职业评优评先吗?小偷半夜三更加班加点,难道也算是敬业爱岗吗?小偷在作案过程中不幸身亡,值得人们同情吗?


懿仙剑


(补充一句:小偷家属索赔67万。)


若要回答这个问题,需引用一个段子:一小偷潜入你家中盗窃,不小心在客厅里滑倒摔死了。


问:对此你要负什么责任?


答:理论上讲,不用负责。


但实际上,负不负责这需要看小偷的家属及能发动的人数,如果有白帽子的话,还能有力量加成作用。


所以,答案都在段子里。


这个案件看似很奇葩但其实并不罕见,和扶老人被讹、正当防卫被罚从性质上讲一般无二.


之所以这类案件频频出现背后有两个原因:一是司法不够独立,二是民众法制意识单薄。


因为中国司法不独立,所以很容易受其他因素影响。


正如这个案件所展现的那样,一旦出事,尤其是死人了,死者的家属往往会狂闹不止,不光是到法院闹事,还要去政府闹,比如不停地去北京上访。


在当前的政治制度体系下,这种做法会给法院带来巨大压力。


法官往往迫于行政压力,影响自己的判决。


那对此业主就完全没有办法了吗?



那倒也不是,最好的办法就是以毒攻毒。


比如说于欢案,死者的家属一开始也是狂闹不止,法院给于欢判了个无期。


但没想到后期这事玩的这么大,闹的全国人尽皆知,然后全国的舆论浪潮一下子反扑过来,瞬间变扭转了剧情。


不过话又说回来,对于这类情况,无论好人最后能不能平安,法律总是要受一次伤。


面对舆论,司法机关应该聆听社会公众对热点事件表达的看法,但不应当被其所裹挟,因为公众的情感和判断并不一定经受得住事实和法律的考验。


接下来再看看民众的法制意识单薄的问题:说法制意识单薄,不仅是指不懂法,更是指知法犯法,明知故犯。


进一步讲,这是规则意识单薄。


人们违反法律不是刻意跟某个规则过不去,而是根本就无视规则的存在。


比如说过马路闯红灯,不是因为看不懂指示灯的含义,就是不在乎。


可如果因此受到交警处罚,绝对是心不甘情不愿,总是要辩解纠缠一般,希望这事从未发生。


因为他们从来就不觉得他们违法了,在他们眼里,违法是可以不受追究。


总之,他们都认为自己才是最无辜最委屈的人,而从不考虑自己究竟做错了什么。


所以,一个很简单的道理:如果一个人连闯红灯被罚都不愿认账的话,那当他在偷别人家东西受伤或别人对他进行正当防卫后,又怎么可能乖乖认错不再闹事呢?


对此,我国的法律也表示很无奈。


不过话又说回来,出现这种情况,绝不能简单归因于中国人素质有问题,而是对于经历了几千人的人治的中国人来说,法制还是个太过于陌生的词汇。



中国人不守规矩不是因为真心不愿意守,而是因为在太长的时间里,根本就没规矩可守。


就像一个孩子天生野惯,哪有那么容易转变。


在现代法制国社会讲究约束公权,保护私权。


对于公权力来说:法无允许即禁止。


对于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


可这两句话在几千年的中国社会完全颠倒了过来,皇帝来立规矩,他说什么就是什么。


若是仅此也就算了,最麻烦的是皇帝也是来回换的,一朝天子一朝臣,每个皇帝都有他的脾气,也都有他不同的规矩。


这让大伙儿怎么办呢?


只能是“识时务为俊杰”了。


看到有车的时候等一等,没车的时候赶紧抱团过去。


万一不小心被撞死了,那是因为没有认清“时势”,个人能力问题。


至于上面的红灯,谁知道它到下个周期还是不是闪烁这个时间呢?


所以,对于这种情况也没什么好办法,只能先坚守现有的法律原则。


然后多一点耐心,等花儿慢慢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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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生


我小时候村里有个恶人,四十多岁了才讨到老婆,快五十岁才得子。谁知他得的儿子稍大一些后继承了父业,泯顽不化,无恶不作。八十年代初,在一次月黑风高之夜,这厮潜入到村里的180KVA变压器房,用自制的一个什么东西去戳变压器的连接猴头,大概是操作不当,当即就被高压电给烧焦了。快七十岁了的老恶人,面对丧子之痛也是老泪纵横。面对死尸,那当时也有人出点子,是不是找供电局要点安葬费,一辈子都被人们厌恶的的近七十岁的糟老头,此时说:这是对我的报应,这是上苍不让恶人有传承人,算了吧,不讨没趣了。一个七十岁的恶人,老了尚且也有良心发现。这厮沒摔死,捡到命了倒还去要人家赔钱,世间恐怕这也没有比这厮更厚颜无耻的了!


古董阿福


又一个小偷死后家属找理由索赔的案例,而且这次理由明确,直接以防盗窗不结实为由向屋主索赔,假如照这种思维逻辑,是不是防盗窗过于结实,小偷打不开,同样要告屋主不能配合小偷偷东西呀?真不明白这种人拿“我死我有理”向正义方索赔,他们的勇气何在?脸面何在?


记得二十年前,谁家要是出了违法犯罪的,在左邻右舍面前是感觉抬不起头的,哪怕只是小偷小摸的,都会感觉到羞耻,更不用说去替违法犯罪的家人去向被害方索要赔偿,哪怕是人死了也没有因此当理由去要求赔偿的!



小偷爬楼盗窃摔死从下面几点看纯属咎由自取,第一,没有任何人请他去偷,完全是他自己的决定。第二,明知道爬楼有危险,还去爬,自己作死怎能去怨别人?第三,防盗窗结实与不结实也不是给他爬的,他摔下去却怪防盗窗,去告防盗窗还不如告生他养他的人,为什么没教育好去做了小偷?第四,虽然没有最终达到偷盗目的,但爬窗也属于偷盗的一种过程,在违法过程中导致伤亡,更没有丝毫理由去向他人索赔。


呼吁法律对于此类诉讼直接给予驳回,不予立案,假如这种违法者一方“我死我有理”的索赔给予认可,只会更增加违法者的嚣张气焰,也会让社会正义受到极大伤害!

大家如有其他见解,请于下方回复交流。可加我关注了解更多奇趣新闻,记得点赞哟!


遇我得福


防盗窗就是用来防盗的,有的防盗窗做得非常结实,当然可以防盗;有的防盗窗做得不结实,也可以防盗。

就像本案中的小偷攀爬防盗窗,因为防盗窗不结实,小偷摔下来构成残疾。这样的防盗窗也许是设计生产者故意做成这样的,就是用这种不结实的防盗窗来达到防盗目的的。

首先,小偷应当心里清楚,防盗窗就是来防盗的,来防止他攀爬的。既然是防盗,那么攀爬防盗窗肯定是会有一定的危险的。而小偷为了偷东西不顾这些危险,说明小偷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所以小偷摔伤,完全是由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与他人无关。



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只有对自己的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才能够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业主没有什么过错,亦没有什么侵权行为。业主的私人合法财产不容侵犯,业主的住房不容非法入宅。业主也没有负有管理保护小偷人身安全的义务,所以业主对于小偷摔伤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一点责任。

最后,小偷的家属不知道以什么理由向业主索赔?偷东西难道还有理了?这是不是做了坏人还想讹钱?

请大家说说看。


法重情深


大概1991年夏天我和一位同事出差到南昌,住四楼宾馆房间,三张单人床,窗下有一个水泥雨搭,还有几块西瓜皮在雨搭上。晚上我靠窗户睡觉,同事睡在最外面,中间床空着放我们的衣服和钱包(还有砖头那种大哥大)。大概临晨两三点钟同事被蚊子咬醒,站起顺着房间微弱的夜灯,看到我的床边躺着个人,而床上我正在睡觉。他感觉不妙,大喊一声“干什么的?,我被惊醒,看到身边一个人纵身站起跨到窗台跃身跳走,这才意识到来小偷了。我们马上开灯,清点了物品都在,没有发现丢失东西才放心。这时我才猛然感觉,好像刚才小偷跳走的时候听到了一声闷响,他会不会摔死?同事说肯定不会,顺着雨搭跑了。我走到窗台向下望去,感觉有个小黑影躺在地下。我俩赶快给宾馆打电话,简单告知情况,他们去看了,说是有个人摔死了已经报警。这一晚上我俩不知道怎么过的很忐忑,警察一会儿来询问笔录,一会儿介绍死人的情况,警察说这个人一身名牌衣服,带的的表都值几万块,腰里还有一把匕首,应该是惯犯,警察分析应该踩着西瓜皮滑下去。还说幸运,万一他拿刀对你们就麻烦了。这是我俩一生都难忘的事情,以后也没有什么麻烦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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