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雷行动】“春雷行动”中的典型案例,你是否中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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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19年2月22日,广元市市场监管局食药支队在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中发现,广元市利州区曹某于2017年至今,通过其微信网络平台经营冒用他人保健食品批准字号、生产厂家虚假的瓶装“加强版溶脂剂”减肥胶囊及无生产厂家信息的袋装植物茶,并在此过程中发展下线进行经营活动。遂于2月26日对该案立案调查。3月8日,经四川赛纳斯分析检测公司检验,发现该“加强版溶脂剂”中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西布曲明。由于该案涉及范围广,涉案金额较大,3月15日,广元市市场监管局和公安部门成立联合专案组,4月10日,该案犯罪嫌疑人已被专案组抓获,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广元查处某爱心助老工作站

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某爱心助老工作站通过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国家领导人广告画像,销售润馨固元植物饮料、八号预苗、干细胞肽、松茸雪莲营养粉、源气露、精力参加茸等保健食品,并声称国家领导人和航天员也用过此类保健产食品,且疗效好,极力推荐老年人购买使用。

法律依据和处罚:当事人对其经销商品的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 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该案涉及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120余万元),已涉嫌刑事犯罪,经该局案审小组讨论,决定将案件移送。目前,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已立案侦办。

苍溪县查处某老人用品店

涉嫌欺诈消费者案

2018年底,三十多名老人到苍溪县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在某老年用品店推出买10罐送18罐的奶粉活动中,多名老年消费者一次性支付28罐奶粉的货款。在消费者还未将奶粉领取时,该店未告知消费者却突然停业关门,该店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均失联。苍溪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立即派人展开调查,通过走访摸排与该店发生商品交易的消费者后,初步核实该店共收取26名老年消费者177罐奶粉费用,却未向消费者提供奶粉,涉案金额达2.8万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案件移交至苍溪县公安局,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广元青川查获涉嫌以宣传“防病养生”名义

销售劣质商品案

近日,广元市青川县市场监管局查获一起涉嫌以宣传“防病养生”名义销售劣质商品案,查扣涉嫌劣质商品养生锅24台,按摩棒23个,电热水壶2个,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7700元。

4月16日,青川县市场监管局三锅监管所接到曲河乡群众举报:有一伙外地人在曲河乡以宣传“防病养生”名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检查发现有6人驾驶2辆面包车,进村入户宣传“养生防病”,以“摸奖销售”方式销售“嘉万佳”牌养生锅、多功能海豚能量按摩棒、电热水壶等。养生锅上标称有“防病养生”“高科技换代产品”等字样,按摩棒上有“缓解疼痛疲劳”“具有远红外、热疗功能”字样。现场检查发现,养生锅、按摩棒等商品无“3C”认证标识。当事人涉嫌以“保健”名义宣传销售劣质商品,执法机关当即依法扣封货值2.8万元的涉案商品,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苍溪县查处日化品店销售侵犯

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化妆品案

苍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一化妆品店正在低价甩卖化妆品及日用品,该现象引发了执法人员的关注。执法人员摸清所销售的产品品牌后,立即联系了阿道夫、立白、雕牌、珀莱雅、百雀羚、海飞丝、舒肤佳、沙宣、潘婷、清扬、力士、中华牙膏、欧莱雅、自然堂、大宝、冷酸灵、韩束等17个品牌代理商及厂方工作人员,联合对其店内所陈列的化妆品、日用品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均为假冒产品。经统计,侵权产品共涉及12个厂家,17个品牌,89个品种,3146件,库存商品货值金额47671.5元。该店2018年9月开始从事销售活动,截止2019年2月22日,销售金额达19万余元。该案现已移交公安机关。

苍溪县查处侵犯中国消费者协会图形

商标所有权案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春雷行动2019”行动期间,发现苍溪县某家具店在其临街门面墙、入室台阶、店内前台、过道上发布“消费者权益日 感恩3.15 惠民大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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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样的广告,广告中将中国消费者协会注册拥有的315图形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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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变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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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入广告中缩小,进行广告宣传活动。

经查,当事人自行设计“XX家具城 3月5日-3月17日 消费者权益日 感恩3.15 惠民大行动”广告内容并委托苍溪县XX广告有限公司制作,共制作广告14张,分别张贴于经营场所内外的以下位置,进行宣传活动.经与中国消费者协会协查,当事人发布含有中国消费者协会3.15商标(3.15数字及地球人型组合图)的广告,未经中国消费者协会授权许可。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3.15商标(3.15数字及地球人型组合图)是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核定服务项目第35类的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的持有人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当事人未经中国消费者协会授权擅自使用中国消费者协会3.15商标(3.15数字及地球人型组合图)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七)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的规定,构成侵犯中国消费者协会3.15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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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因机构改革,为不影响宣传工作正常开展,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延用原“广元食药监”微信公众号作为广元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微信,对外发布信息(原工商,质监公众号关闭),微信公众账号更名将在相关组织机构证件完善后再作通知。

特此公告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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