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素媛案,性侵兒童案件屢見不鮮,孩子們的權益如何保障?

「關注」素媛案,性侵兒童案件屢見不鮮,孩子們的權益如何保障?

看過韓國電影《素媛》的人,大部分都知道這部電影是根據真實事件拍攝而來。據悉,“素媛”案罪犯原型趙鬥淳將於2020年被刑滿釋放。為此,80萬韓國民眾請願反對其出獄,但最終都抵不上韓國法律對這個“魔鬼”的束手無策。

毀掉一個孩子的一生,卻只獲刑12年

2008年,趙鬥淳綁架並強姦了年僅8歲的女童娜英(化名)。事後為了掩蓋自己的罪行,使用極其殘忍的手法毀滅證據,造成娜英重傷、大小腸流出體外壞死,不得不終生使用尿袋生活,但就是這樣的“惡魔”最後僅被判處12年有期徒刑

「關注」素媛案,性侵兒童案件屢見不鮮,孩子們的權益如何保障?

(圖片來源:韓媒公開”素媛案“兇犯趙鬥淳長相)

數據在增長,受到傷害的兒童也在增加

這樣類似的兒童性侵案件並不是個例,近年來,不論是韓國還是其他國家,關於猥褻、性侵兒童的案件逐漸增多。

據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女童保護基金髮布的數據顯示,2017年全年媒體公開報道的性侵兒童(14歲以下)案件378起,平均每天曝光1.04起。2016年這一數據為433起,平均每天曝光1.21起;2015年全年數據為340起,平均每天曝光0.95起。這個數據,近年來居高不下。

最高人民法院的數據則顯示,在2013~2016年這4年間,光全國法院審結的性侵兒童案件數量就達到10782起,平均每天審理結案超過7件;換句話說,每天至少有超過7名兒童受到傷害

這些,只是進入司法系統審理的案件數量。而那些沒有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又有多少?我們無從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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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們的權益,誰來保障?

在這些冷冰冰的數字背後,我們不得不反思孩子們的權益究竟誰來保障?我國法律對這類犯罪將作何處罰?

關於“性侵兒童”的定義,我國立法上沒有明確的界定,刑法也未設立性侵兒童犯罪的獨立罪名。但是,與性侵兒童相關的罪名有

【強制猥褻、侮辱罪】、【強姦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這裡的“從重”是指在一個法定量刑幅度內(如一般強姦罪的法定量刑幅度是3-10年)選擇最終的刑罰時,要考慮“被害人是幼女”這一情節,同等情況下“被害人是幼女”要比“被害人不是幼女”的處罰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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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挽救,如何預防類似案件的發生?

隨著兒童性侵案件數量的增加,不僅給兒童的健康成長造成了不可挽回地傷害,也給被害家庭帶來了無法癒合地傷痛。為了防止此類案件的發生,可以採取以下預防措施:

呼籲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的強制猥褻、侮辱罪的量刑幅度比較單一,對於一人性侵多名兒童或多次性侵兒童沒有明確區分量刑區間,難以使罪犯得到應有懲罰。

因此,我國法律應該完善相關的法律規定,增加相關罪名的量刑幅度,嚴厲打擊性侵兒童犯罪,使犯罪分子得到應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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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兒童性教育

由於兒童年齡普遍較小且認知能力有限,所以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誘騙。這樣一來,家長和學校在兒童成長過程中則扮演著重要角色。

學校可以開設相關的教育課程,教授兒童與其年齡相符的性知識和自我保護的方法。

家長則應打破內心傳統觀念,適當且及時地對兒童進行性教育,提高孩子的警惕性。

建立完善的相關從業人員招錄和考核機制

在已經曝光的兒童性侵案件中,不乏通過藉助合法職業身份以實施猥褻、性侵兒童行為的案件,影響也極其惡劣。

因此,學校等相關教育機構在招聘教師、校車司機、學校保安等從業人員時,應注意考察應聘者的思想道德觀念、個人行為作風

,建立完善的招錄標準和考核體制,給兒童提供一份安全成長的校園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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