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受賄近800萬 江西一鄉鎮幹部獲刑12年半

貪汙受賄近800萬 江西一鄉鎮幹部獲刑12年半


4月23日,江西省九江市潯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原德安縣豐林鎮黨委書記李漢民、潘隆濤貪汙和李漢民受賄案,對被告人李漢民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0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50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250000元。對被告人潘隆濤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對李漢民貪汙、受賄和潘隆濤貪汙所得財物,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漢民在擔任德安縣河東鄉鄉長、黨委書記、德安縣豐林鎮黨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指使被告人潘隆濤及吳明治、李真(均另案處理)等人在承建河東鄉、豐林鎮相關工程項目中虛增工程量、為豐林鎮政府採購物資過程中虛增數量和價格、以各種名義侵吞帳外資金、虛報費用等方式套取公款,並以他人名義騙取安置房指標,共侵吞公款合計人民幣7159178.75元。被告人李漢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賄賂共計834859元,併為他人謀取利益。上述款項被告人李漢民據為己有,用於個人開支。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漢民無視國家法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指使他人作假的方法,侵吞公款共計人民幣7159178.75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無視國家法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834859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又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潘隆濤與被告人李漢民勾結,共同侵吞公款2579849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應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漢民犯有數罪,依法實行數罪併罰。被告人李漢民索取他人財物,依法從重處罰。在共同貪汙犯罪中,被告人李漢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潘隆濤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漢民在留置期間,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漢民將其存放在李真、潘隆濤的股金220.3421萬元全部上繳和用贓款購置部分房產委託組織進行處理,屬積極退贓,並在留置期間積極配合組織拍攝警示教育片,屬有悔罪表現,對被告人李漢民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漢民在提起公訴前向廉政賬戶上繳44萬,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潘隆濤在被公安機關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間主動交代了組織未掌握的貪汙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潘隆濤將侵吞的1套博河新天地小區安置房已上繳,屬積極退贓,並將李漢民存放在其處的股金31萬元上繳組織,對被告人潘隆濤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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