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放贷人的末路

2018年5月,银保监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央行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强调了严禁五种放贷行为:

“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此举严厉地打击职业放贷人。

何谓职业放贷人?

职业放贷人是指从事高息放贷的个人或是挂着投资担保公司的名头,专门向个人或企业从事民间放贷的单位。

近年以来,由于个人和企业的资金需求的增多,各种小贷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冒起,他们以各种名号、各种形式存在于大街小巷,其中不少将借贷关系转换成买卖、融资、服务法律关系规避高利贷名号,并由此诞生了一批人以此作为谋生获利的职业。

职业放贷人的出现,往往伴随着高利贷、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或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暴力收贷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是虚假诉讼、假证伪证等扰乱诉讼秩序行为高发领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而最高院及省高院公布的关于职业借贷人的典型案例,都无不表达着其裁判要旨:出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签订之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现如今,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法院建立了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单制度,只要满足同一原告一年之内在本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含本数),或同一原告一年之内在不同法院合计起诉民间借贷案件10件以上;或近三年来在不同法院合计起诉15件以上;或在诉讼中结合其他证据认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均将纳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同时,上述人员中累计标的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原告,名录还会被抄送至同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人民银行、仲裁委等相关部门。一旦被纳入名单,法院会严格谨慎审查其涉及的民间借贷案件,如构成虚假诉讼,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律师建议:对于借款人来说,如果先前不慎向上文叙述的职业放贷人借款,一个是要妥善保存还款利息和本金的凭证,在遇到明显不合理的利息要求时可以与之对簿公堂,一旦法院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则只需还本金,无需承担高额的利息。同时,万一遇到暴力催收时应该果断报警。而对于职业放贷人,笔者只能说一句好自为之,因为您的行为如果严重的话,可能涉及到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个罪名,届时将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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