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費用扣除的稅務籌劃

增加費用扣除的稅務籌劃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分類計稅,各個種類的個人所得的扣除標準也是固定的。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人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除了這些法定的扣除標準以外,納稅人為取得該項所得所額外付出的費用是不能扣除的。通過對於取得勞務報酬或者稿酬時必要費用的扣除,可以降低需要應納稅所得額,從而實現節稅的目的。

比如A學者為取得20萬元的稿費,到多個地方去實地考察,付出了5萬元的費用。但是這5萬元的考察費用是A學者是無法從稿費中扣除的,也不能在其他所得中予以扣除,該學者實際上為他本來沒有得到的5萬元繳納了個人所得稅。某大學教授B教授去外地講課,獲得5萬元的講學報酬,往來的路費和住宿用餐費用是1萬元,這1萬元的費用也是無法扣除的。這是由於我國採取分類所得稅制以及固定扣除標準所導致的,在現有的制度下,無法解決這個問題,因此,只能由納稅人自己通過納稅籌劃予以解決。

A學者可以將自己不能扣除的費用轉由出版社負擔,而出版社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可以將這部分費用予以扣除的,由此就減輕了納稅人自己所應當負擔的納稅義務。B教授將自己不能扣除的費用由邀請單位負擔,實際上扣除的。除了自己為獲得報酬所支付的費用,這些費用,邀請單位是可以作為費用扣。個人需要繳納的所得稅減少了,企業的負擔也沒有因此增加,反而是多出了可以抵扣的費用,也可以一定程度上降低稅負。

稅點點提醒大家:依法繳納稅費是每個納稅人的應盡義務,必須認真執行;稅務籌劃節稅是每個納稅人的合法權利,不可輕易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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