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手牽狗,從法律上來說,也是盜竊。
會澤人方某,年紀輕輕,平時在昆明沒有什麼正當職業,閒散久了就動起了歪心思,想到了偷狗去賣。不過,他知道自己一個人沒法幹,於是就夥同他人一起實施盜竊。
2018年3月4日傍晚,方某與同伴(在逃)晃盪到了西翥街道辦事處附近一個工程公司門口,偷走了劉某養的拉布拉多,然後把狗賣了,分贓後就把錢花了。經鑑定,拉布拉多價值2000元。
成功偷了一條狗賣掉之後,方某嚐到甜頭。一個多月後,他又夥同他人(在逃)在一個魚塘邊,盜走王某飼養的一條金毛犬。盜狗之後,又變賣了。經鑑定,這條金毛價值2900元。
公訴機關認為,方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華法院審理後認為,方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
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方某當庭自願認罪,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據此,五華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方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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