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买方购买种子贴牌出售 卖方和买方都要担责任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草种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狼尾草种子3800公斤,种子名称为“某某号”。甲公司将购得的种子出售给外地一些地区的农户。农户在种植过程中发现长出的狼尾草存在问题,农户向当地有农业部门反映,农业部门经调查发现农户购买的种子是三无产品为假种子。很多农户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农户的实际损失。

甲公司将乙公司起诉至法院,甲公司称,乙公司出售给自己的种子均为假种子导致甲公司需要赔偿农户损失高达百万元,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种子款并赔偿实际经济损失。庭审中,乙公司辩称,合同上种子名称是根据甲公司的要求起的名字,出售给甲公司的种子是自己从国外购买所得,手续合法,并非是假种子;甲公司出售给农户的种子和甲公司从我方购买的种子亦并非同一种子。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判决乙公司返还50%的种子款并赔偿甲公司应承担农户的损失的50%。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和乙公司提供的合同均显示收货地点为第三人处,农户所在地法院认定农户的种子均系从第三人处取得,法院可以认定农户种植的种子与甲公司出售给乙公司的种子系同一种子。双方合同签订于2016年,但落款时间为2006年,系双方故意为之;合同约定的种子名称实际系以甲公司名称中的关键字取名;结合上述理由并根据双方人员微信聊天记录,法院可以看出双方明知狼尾草种子系乙公司外购所得,然后命名某某号,由甲公司对外销售,双方明知某某号的种子是不存在的。结合双方的过错,法院认定乙公司承担甲公司50%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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