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支隊發佈酒駕、無牌、無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五寨交警查處一起酒後駕車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為預防轄區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連日來,山西省五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李家坪中隊按照大隊的安排部署,結合轄區實際,在重點路段開展酒駕、醉駕、毒駕交通違法行為專項整治行動,4月24日,民警查獲1起酒後駕車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有效淨化了轄區道路交通環境。

  當日22點40分左右,民警在五寨縣城政府街在對過往車輛進行排查時,發現李某駕駛的晉HYL***小轎車內有濃濃的酒味,隨即在詢問過程中,初步認為李某有酒後駕車嫌疑,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試結果顯示,其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為33mg/100ml,屬於飲酒後駕駛機動車。


忻州支隊發佈酒駕、無牌、無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民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及《山西省實施辦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17121),對李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給予罰款1000元,駕駛證記12分,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處罰。

  酒後駕駛是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極大,警方提醒廣大駕駛員朋友,開車不喝酒,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以身試法,否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繁峙交警查處無牌、無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2019年4月24日,繁峙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在繁峙轄區內路檢路查時,共查獲無牌、無證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2起。

  11時30分許,民警在108線427KM處對無牌三輪車駕駛人李某進行檢查時,發現李某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屬於無牌、無證駕駛機動車。駕駛人李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無牌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九十條;《山西省實施辦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定,繁峙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駕駛人李某開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10051)(1717),罰款500元,並給予行政拘留3日。

  11時50分許,民警在108線427KM處對東風牌小型轎車駕駛人李某進行檢查時,發現李某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屬無證駕駛機動車。駕駛人李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九十九條第二款;《山西省實施辦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繁峙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駕駛人李某開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1005),罰款2000元,並給予行政拘留10日。


忻州支隊發佈酒駕、無牌、無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忻州支隊發佈酒駕、無牌、無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2019年4月25日,繁峙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在繁峙轄區內路檢路查時,共查獲無牌、無證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3起。

  9時15分許,民警在石龍街東環十字路口處對無牌三輪車駕駛人韓某進行檢查時,發現韓某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屬於無牌、無證駕駛機動車。

  9時30分許,民警在石龍街安家地村附近路段處對無牌三輪車駕駛人張某進行檢查時,發現張某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屬於無牌、無證駕駛機動車。

  10時許,民警在石龍街安家地村附近路段處對無牌三輪車駕駛人侯某進行檢查時,發現侯某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屬於無牌、無證駕駛機動車。

  駕駛人韓某、張某、侯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無牌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九十條;《山西省實施辦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定,繁峙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駕駛人韓某、張某、侯某分別開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10051)(1717),罰款500元,並給予行政拘留3日。


忻州支隊發佈酒駕、無牌、無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忻州支隊發佈酒駕、無牌、無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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