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正处级干部为儿子办婚宴请24桌,退休后被处分

广西正处级干部为儿子办婚宴请24桌,退休后被处分

来宾市纪委监委4月29日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其中一起为正处级干部违规为其儿子操办婚宴,前后两次宴请共24桌231人。通报称,今年2月,已退休的该名干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广西正处级干部为儿子办婚宴请24桌,退休后被处分



据来宾市纪委监委的通报,2018年3月26日,时任来宾市财政局正处长级干部王华在来宾某饭店为其儿子操办婚宴,实际到场共15桌147人。2018年4月30日,王华在鹿寨县某酒店又宴请鹿寨亲戚及鹿寨县老同事共9桌84人。王华前后两次宴请共24桌231人,违反了《广西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2019年2月,已退休的王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公开信息显示,王华,男,汉族,1958年7月出生,广西鹿寨人,1979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6年12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高级政工师。

2010年2月,王华任来宾市财政局副局长,并在随后出任来宾市财政局党组书记。2015年12月,王华任来宾市财政局调研员,免去其来宾市财政局副局长职务。

此次通报显示,目前王华年满60岁,已经退休。


广西正处级干部为儿子办婚宴请24桌,退休后被处分


2013年3月28日,来宾市农机局在市政协常委会议室召开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会议,时任来宾市财政局党组书记王华在会上讲话。图: 来宾市农机局

广西多名干部因违规办宴请被处分

近年来,广西已有多名干部因违规操办婚宴等宴请被处分。如:

柳州市融安县沙子乡古益村党支部书记周付余违规操办酒席问题。2017年9月27日,周付余与女儿、女婿在家里共同为其外孙办理了满月酒席48桌,其中周付余本人宴请了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事后,周付余虽然向当地党组织报备了相关事宜,但故意隐瞒了部分事实。2018年6月25日,周付余受党内警告处分。

梧州市藤县金鸡镇中心校副校长唐辉宏违规操办新居宴问题。2017年9月,藤县金鸡镇中心校副校长唐辉宏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廉洁纪律,在没有履行报备手续的情况下,违规操办新居宴并宴请同事,造成不良影响。2018年6月,唐辉宏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街道秀灵社区党委副书记、居委会主任刘增坤违规操办婚宴问题。2017年10月6日,刘增坤在未按规定向上级报备的情况下,为其子操办婚宴,婚礼当天共设酒席58桌,婚礼前后2天设流水席36桌用于宴请帮忙的村民。2018年7月,刘增坤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北海市合浦县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站副站长张桂廷违规操办乔迁新居宴席问题。2015年11月,张桂廷在没有履行报批手续的情况下,为其新居违规操办乔迁宴席,宴请同事参加并收受礼金。2018年10月,张桂廷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收取礼金予以收缴。

北海市合浦县西场镇中心卫生院院长陈煌休违规操办婚宴问题。2018年5月,陈煌休在没有履行报批手续的情况下,先后在山口镇及县城的酒店违规为其儿子操办婚宴共14桌,宴请卫生院工作人员、村医等管理对象并收受礼金。2018年9月,陈煌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收取礼金予以退缴。

南宁市青秀区长塘镇人民政府原副主任科员黄凤科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2017年10月21日、22日,黄凤科在长塘镇洞江村家中为其子操办婚宴,置办婚事宴席共23桌,违规操办婚事宴席13桌。2018年6月,黄凤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天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韦安爽、天峨县妇幼保健院会计杨海燕夫妇违规操办乔迁新居酒席问题。韦安爽、杨海燕夫妇在2017年12月28日及2018年1月1日分别在本人新居、天峨县永宸大酒店宴请双方亲朋好友及部分同事,共计21桌。2018年6月,杨海燕受到党内警告处分;2018年7月,韦安爽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广西正处级干部为儿子办婚宴请24桌,退休后被处分



广西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

2014年10月24日,广西纪委和监察厅印发《广西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婚丧喜庆事宜。该规定包括以下条款:

第一条 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婚丧喜庆事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为本人、子女操办婚事,为父母、配偶操办丧事,适用本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为前款规定以外的对象操办婚丧事宜。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一般不操办除婚丧以外的满月、百日、生日、入学、参军、履新、乔迁新居等喜庆事宜。确需操办的,只能邀请近亲属参加。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授意或者接受他人为本人、本人近亲属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视为党员领导干部本人操办。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事宜中不准邀请下列人员参加:现任职岗位的管理、服务对象;其他与行使职权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事,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100人(按10人一桌共10桌);嫁娶双方合办的,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150人(按10人一桌共15桌)。各县(市)可以根据本区域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另行规定宴请规模,但累计人数不超过前款规定人数的150%。党员领导干部操办丧事,应当从严控制规模。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敛财。对违反本规定参加婚丧喜庆活动的人员,应提醒其回避,并拒收其所送礼金、礼品;收受近亲属以外的人员所送礼金(礼品折合)每人不超过200元。

对无法拒收或者超过标准的礼金、礼品,应当在一个月内上交本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上缴国库。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厉行节约,倡导文明。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公物、公车;

(二)组织7辆以上婚丧喜庆车队,或车队中有价值30万元以上的车辆;

(三)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大摆筵席或搭建灵棚;

(四)其它形式的讲排场、比阔气,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事宜前应当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结束后10日内书面将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承诺遵守相关纪律等情况向本单位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书面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将婚丧事宜操办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和年度述职述廉的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由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礼品,一律收缴。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不超过”、“ 以上”均包括本数。所指的“元”均以人民币计。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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