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起,苏州车库等场所不得租住,最高可罚3万!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今天(4月30日)上午,苏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条例相关条款进行了专门解读。

什么样的房子不能出租?卧室和客厅能不能隔断出租?能出租的房屋每间房间能住几个人……,这些关乎租户与出租人切身利益的问题,你都清楚了吗?

5月起,苏州车库等场所不得租住,最高可罚3万!

资料图

不得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

①属于违法建筑的;

②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③经依法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用于居住的;

④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⑤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

⑥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出租房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米

➸出租人应当以一间设有外墙窗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以下统称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

卧室和使用面积不满十二平方米的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

使用面积十二平方米以上的起居室(厅),可以隔断出一间居室出租;但是,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的除外。

起居室(厅)允许隔断出租的,应当采用轻质不燃材料固定围护,隔断后应当具备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保障房屋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

使用面积12㎡以上的起居室可以隔断出租,这样每个房间的租金可能就没那么高,减轻了租户的经济压力。

居住面积和人数要求

➸出租的每间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四平方米

➸出租的每间居室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两人。但是,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请注意!是居室的使用面积,不看整套房子的建筑面积!

违法分割房屋出租最高处3万罚款

《条例》明确规定,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其承租的房屋,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其承租的房屋。转租房屋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住房租赁备案。对于违法分割房屋出租,逾期不整改的房东,最高可处以三万元罚款。

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其承租的房屋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其承租的房屋;

➸转租房屋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住房租赁备案。

这里要提醒“二房东”,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不符合《条例》的话是不能擅自转租的哦!

出租房屋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条件

➸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逃生窗等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省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

➸窗户和阳台确需安装金属栅栏等设施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不得影响逃生疏散和灭火救援;

➸仅设有一部疏散楼梯的居民自建低层、多层出租房屋,应当在二层以上的每层设有外墙窗户的部位至少设置一部用于公共逃生的软梯

➸三层以上的居民自建多层出租房屋的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结构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金属楼梯。

➸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租人要给租户提供以下设备

➸出租人应当在出租的每间居室配备防烟雾口罩、报警哨、手电筒。

➸房屋出租给两户以上承租人的,出租人应当在出租房屋内配置至少两具三公斤以上的干粉灭火器或者相应量的其他灭火器。

➸出租房屋内出租居室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达到十个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在每间居室以及公共区域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智能火灾预警装置,在公共区域安装应急照明灯,并在每间居室张贴应急疏散路线图。

➸鼓励出租人为居住在高层的承租人配备自救呼吸器。

电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各级政府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集中充电场所、设施;

➸电动车不能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安全出口处和电梯前室停放或者充电。

房屋租赁建立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

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汇集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等基础信息,整合人口综合信息、房屋出租等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资源。”同时,为了切实保障平台有效运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有关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住房租赁备案信息录入平台,第七条规定了居委会、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有关信息录入平台,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平台反映问题、办理备案。

再次提醒大家!《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共三十一条,在出租房屋居住面积和人数要求、“群租”管理、消防设备配备、电动车集中充电停放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提醒身边的房东和租户朋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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