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三十年房產證只登記了男方名字,現在丈夫去世留下遺囑該房屋為男方子女繼承,該遺囑合法嗎?

執著的淡頂


我國規定了繼承方式是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即有遺囑的按遺囑處理,沒有遺囑的由法定繼承人繼承,但是遺囑的繼承的前提是該遺囑具有合法性。

女方和男方均為再婚者,並且再婚之前雙方都各有自己的子女。當雙方的婚姻持續了三十年的時候,男方便去世了,去世前還留下了一份遺囑,指明其名下的房屋全部由親生子女繼承,還示意自己的子女等其死亡後把繼母趕走。

現在是這樣的一個情況:女方和男方再婚的時候,住的房子是公房,後來遇上了住房制度改革買斷了產權,房產證上只登記了男方的名字,而現在房產證也在男方子女的手上。(公房買斷的房子為個人所有:公房(公有住房)的產權原本歸國家所有的,住的人只有使用權;當買斷產權的時候,房子可以歸個人所有 )

(一)如果買斷產權時為夫妻共同出資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婚姻法》裡規定了:婚前由一方承擔,婚後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有了這個規定,再看這個案子中,如果男人買斷公房產權時是男方和女方共同出資,所以公房就是夫妻共同財產。男方立的這個遺囑是不合法的。

其背後的法理就是遺產的範圍是有規定的,是個人所有財產才是遺產,即必須取得物的所有權。而我們知道,如果是共同財產的,男方是沒有權將房屋列為個人的遺產。這個很好理解:我和你一起買的東西,你怎麼說給別人就給別人了,你有沒有考慮我的意見?

所以實務中在處理的時候,一般是先將共同財產分出來,一部分歸女方所有,一部分歸男方所有,而男方所能支配的也只有屬於他的那一部分。也即是說他兒子只能繼承房子的一半。針對題目總的這種情況,女方可以起訴,充分取證來證明這個房產被買斷的時候是夫妻倆共同出資的。

(二)如果在買斷產權的時候為男方一人出資,那就是產權一人所有。

這種情況下男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即男方所立的遺囑是有效力的。雖然遺囑是有效的,但是對於趕走繼母這種做法是違法的,根據《婚姻法》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因此男方的親生子女同樣也要對女方承擔贍養扶助的義務,因為在法律上繼母和男方的親生子女已經形成了擬製血親的關係,是要履行相應的義務。

無論如何,大家本是夫妻一場,如果在沒有一方做出背叛或者傷害的行為,何必如此“趕盡殺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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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故事匯


這份遺囑是當然無效的,因為它違反了兩條法律規定。下面,我就簡單介紹一下。


如題所述,一對再婚夫婦,男女雙方各有子女。再婚十年以後,夫妻雙方共同購買了一處房產,但只登記在了男方名下。時光荏苒,又過了二十年,男方訂立遺囑聲稱該處房產由自己子女單獨繼承,並暗示子女將後母(即女方)及其子女趕出家門。隨後男方撒手人寰,其子女準備執行他的遺囑。

不得不說,這份遺囑嚴重侵害了女方權益。常言道“一日夫妻百日恩”,三十年的夫妻感情,到頭來男方卻要子女在自己死後把女方掃地出門,簡直就是喪盡天良。真心為女方感到不值,真心付出三十年卻換回一個這種結局。

當然,女方不必一昧退讓,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如前所述,這份遺囑違反了兩條法律規定,應該屬於無效遺囑。首先,被繼承人只能訂立遺囑處分自己的個人財產,而不能處置他人財產。該處房產是男女雙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只有一半份額屬於男方。因此,男方只能立遺囑處分自己所有的一半份額,而不能一併處分屬於女方的那一半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一款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其次,被繼承人訂立遺囑,應當依法保障老年配偶的合法權益。顯然,男女雙方再婚以後又過了三十年,肯定已經步入暮年了。因此,男方訂立遺囑不能將個人財產全給子女,而是應當留一部分給女方,否則便侵害了女方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 老年人以遺囑處分財產,應當依法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

綜上所述,這份遺囑因違反法律規定而應屬無效,男子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則處理,由女方和男方子女平均分配。


冰焰


大實話:只要是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財產,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妻子應該拿到屬於自己的一份。

對於一些再婚家庭,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到一些財產劃分的問題,尤其是子女與繼父繼母之間的財產劃分問題,甚至會鬧到一家人對簿公堂的地步。

最近,就在網上看到這麼一件案例討論,案例背景是:李阿姨和王叔叔是再婚家庭,兩個人結婚也將近30年了,但是,結婚後兩個人一直也沒再要孩子,期間,兩個人也購置了一套房產,不過,房產是寫在王叔名下的,就這樣,李阿姨當了近三十年的後媽。

不過,前段時間,王叔得病去世了,但是,王叔再去世前卻立了一份遺囑稱:在自己死後,房子由自己的兒子和女兒繼承。潛在意思就是,房子跟李阿姨沒關係,自己去世以後,李阿姨就別在這兒住了。然後,問題問的是這樣的遺囑合法嗎?

說真的,看完這件事,第一反應是為李阿姨感到不值得,三十年的婚姻,最終卻換來這麼個結果,但是,就這個遺囑來說,那也是不可能的。

首先,就立遺囑這件事來說,我們只能對自己的財產進行立遺囑,而在這件事中,房子是李阿姨和王叔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那麼,就算是房子在一個人的嗎名下,那也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說,這套房子是有李阿姨一半的,就算是王叔立了遺囑稱房子歸自己的子女,那也是無效的。畢竟,我們總不可能拿別人的財產立自己的遺囑吧,這也是不現實的。所以,如果說這套房子價值一百萬,那麼李阿姨就應該分得50萬元,然後剩下的50萬元則作為王叔的遺產按照遺囑分給其子女。

然後,就從王叔的具體做法來說,確實做得很不地道,也很愚蠢。畢竟,李阿姨和自己還有孩子一起生活了將近30年,難不成這30年的婚姻都是假的嗎?要是這樣的話,這戲演得也太痛苦了吧,這是愚蠢。而現在自己離世了,卻只想到了自己親生子女的未來,而不顧妻子的晚年生活,這則是無情。

最後,也是希望我們所有人在結婚之前一定要對對方有所瞭解,做人還是要厚道一點。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回答這個問題,需要先分清這套房屋的性質。

這套房屋以前是公房,根據十年前的住房制度改革買斷產權,那麼這套住房就屬於國家進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後出現的房改房。

房改房又叫做已購公有住房,是城鎮職工根據國家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規定,按照一定的優惠價格購買的已建住房。


房改房有兩種:

一、成本價房

成本價房指的是員工以成本價購買的房屋。

根據相關政策,職工以成本價購買的房屋,產權歸個人所有,一般住夠五年後可以依法進入市場,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所包含的土地收益和按規定交納相關的稅費後,收入歸個人所有。

所以,以成本價購買的房屋,購買人對其擁有相對完整的產權,即佔有、使用、收益權和一定程度的處分權。


二、標準價房

標準價房指的是按國家當年規定的市場標準價購買的房屋。

根據相關政策,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住房,擁有部分產權,即佔有權、使用權、有限的收益權和處分權,可以繼承。產權比例按售房當年標準價佔成本價的比重確定。一般住用5年後方可依法進入市場,在同等條件下,原售房單位有優先購買、租用權。


根據題主“該房屋性質以前是公房,大概十年前住房制度改革買斷產權”的敘述,大致判定這套房屋是屬於按照標準價購買的房屋。因此,不需要在繳納任何費用就可以進行繼承了。標準價購買的房屋在買斷後,購買人就享有了完全的產權。


再婚三十年,而於十年前買斷公房產權,如無其他約定,可以判斷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理由有二:

1、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九條的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根據相關政策,已購公有住房後,原產權人及其配偶不得再享受按福利優惠政策分配、租住、購買公有住房。


房屋即為夫妻共同財產,再說繼承的事情就簡單了:

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中就有女方一半的份額。對於這一半的份額,男方無權處理,處理了也是無效的。

男方有權處理屬於他的房產那一半的份額。即:其遺囑中讓其子女繼承其房產的那一半的份額是有效的。

也就是說,他的子女只有權繼承這套房屋一半的份額。


女方有房屋一半的份額,男方子女當然無權將女方趕出去。

女方如果想解決這個問題,可以提起訴訟,要求進行分割房屋。她可以要求獲得房屋價值一半的資金,也可以支付房屋價值一半的資金給男方的繼承人,自己獲得房屋的全部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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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廣吉律師


男方缺德哦!

三十年的夫妻,哪怕是二婚,同床共枕三十年,居然沒捂熱他的心,估計是石頭做的吧!

再婚三十年,不管是不是公房,買房子的錢肯定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男方單獨處置是違法的,所以遺囑是無效的,女方可以起訴到法院,判決這份遺囑無效。

假如法院判決遺囑無效了,女方可以拿到自己的那一半,加上男方子女和她共同分割男方的那一半的份額。如果法院認定遺囑部分有效,那女方最少也可以拿到自己的一半。

對於男方子女來說,如果三十年前還沒有成年,那麼跟女方已經形成事實上的繼子女關係,女方沒有收入情況下,可以要求他們盡贍養的義務!

人在做天在看,千萬不要昧了良心!


我的房子我做主


夫妻過了30年,伺候老頭30年,最終落了個這樣的結果,你也過的挺失敗的,我們一方面責怪老頭的無情,但是,這背後是不是你也有一定的責任呢?俗話說一日夫妻百日恩,俗話說沒有功勞還有苦勞呢。你也要反思反思吧。

這個事不用擔心,遺囑只能處分個人財產,不能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這個房子儘管是你丈夫的名字,但是根據你描述的情況,我認為這是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這個房子屬於你們夫妻二人,而你丈夫無權個人處置。

這個房子的繼承方法應該是這樣的,第一,首先房子一半是你的,第二,另一半是你老公的遺產。第三,根據遺囑繼承,遺產全部歸你老公的親閨女繼承,你就沒有繼承權了,但你有你那一半的財產。

這事要這麼處理,如果他家的子女來鬧,來要房子,建議報警,如果處理不了,就直接到法院打官司,要你那一半,最後的結果是,要房子的出錢補償,一人得錢一人得房。

在這個問題上,不要軟弱,他不仁在前,你也就不要有什麼顧慮了。


韓東言


這份遺囑無效。首先,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不動產,是夫妻共有財產,跟產權登記的名字沒關係。也就是說,這套房產,你有50%產權,根據法律規定,你丈夫只能處理屬於自己的那部分房產;第二,再婚三十年,丈夫在處理共有財產,根本把你不放在,簡直當空氣,哪裡看得出一點夫妻情分;你與繼子女關係更加不足道也,協商很難解決,準備備打官司吧!第三,自古以來,橫心進衙門,注意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第四,你在家裡三十年,沒功勞也苦勞,總之,必須要他們贍養費,也就是說,他們無情,你沒必要講什麼義,打官司,先收回自己的那部分財產;再按繼承法收回續承丈夫財產份額;問繼子要養老費。


GXC0107


針對於您這種情況,首先說一下遺產繼承的方式。一般情況下,遺產繼承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遺囑繼承。另一種是法定繼承。筆者認為,您這種情況需要根據您的父親是否立有遺囑?如果有遺囑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遺囑繼承是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以遺囑的方式分配給法定繼承人。法定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繼承相關遺產的一種繼承形式。子女是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此,對於遺產繼承,主要看孩子父親是否會立遺囑,具體的需要結合您的實際情況。

其次,需要看房子是否屬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如果界定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男方沒有權力處置屬於配偶的那部分財產。男方如果已經立遺囑,那麼屬於他的財產的那部分遺囑是有效的。但是,其配偶的部分財產無權處置。

這種情況,您首先需要知道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共同財產,您可以跟其子女協商分割,協商不成,您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分割財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希望上述回答對您有所幫助!上述內容僅供參考


京益企業法律顧問


公有住房簡稱公房,它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歸國家所有。

可售公有住房在參加房改後,房屋產權登記則適用我國物權法的規定。

因為房產是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進行買斷的,按婚姻法的規定,該房產即使僅登記在夫妻一方的名下,其仍歸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約定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剩下的才可以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分配。

立遺囑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針對自己的財產或是其他自己有權處分的事項進行安排。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遺囑人以遺囑的方式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該部分是應被認定為無效的。

因此,另一方可以選擇到法院起訴,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申請人可以請求法院認定遺囑處分他人財產的部分無效,並請求法院重新分割涉案房產。

申請人需要準備相應的證據,例如結婚證明等等,證明該房產是在婚姻存續期間買斷產權的。司法實踐中最後會出現將房產判給一方,另一方獲得“合理補償”的判決。


律師說


這個問題主要考慮清楚三點,一是房屋的產權歸屬問題,二是遺產分配問題,三是如何主張權利。

一、關於產權歸屬問題,嚴格按照《婚姻法》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看應否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題主所述,該房子的產權的取得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雖其房屋性質以前是公房,但仍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確定之後便是遺產分配問題,雖然房屋權屬登記僅有男方一人的名字,但是不因此即認定為男方的個人財產。確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應先確定夫妻各自的份額,根據《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除有特別約定,若分割遺產,應先將房產的一半分出為女方所有,另外一半才是男方的遺產,男方為被繼承人,其可以通過遺囑將其個人的財產指定由其子女繼承,但是無權將女方的財產也制定繼承。

三、關於該房子,女方享有合法的份額,居住於該房屋並無不當。若是被繼子女強行趕走,可以通過訴訟確定房屋的權利份額,以此證明對該房屋的使用有合法依據,子女若強行趕走可以與其協商,若是現實情況允許,可讓其購買女方的份額。

希望以上解答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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