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有權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

周顯助


徵地拆遷因為涉及到的事宜較多,金額較大,為了促使拆遷行為的順利進行,雙方籤協議就必不可少,這是對彼此的一份基礎保障,協議直接決定雙方利益,那麼你知道拆遷協議可以代簽嗎?相信有很多被拆遷人曾經碰到過這個問題,因為各種原因不方便,讓自己的親朋好友代簽,但不知可不可以,今天淵博徵地拆遷律師針對這個問題簡單介紹。

徵地拆遷補償協議能不能代簽

答案是可以的,但是要分情況,並不是所有的的代簽都可以,無論是誰拆遷,以什麼名義拆遷,拆遷補償的直接人就是房屋或者土地的所有權人,所以在簽訂補償協議時應當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有一些情況,拆遷方為了加快拆遷步伐,直接拿著補償協議讓親屬代簽,或者父宅拆遷,所有人是父親,但讓兒子代簽,此時要明白必須有房屋所有人的授權才可以,如果沒有房屋所有人的授權,直接簽字的,房屋所有人就可以通過法律程序視為協議無效。

被別人代簽協議生效嗎?

拆遷補償協議需要是房屋所有人簽字才可以,或者經過所有人授權的代簽人,像被親屬、村委會或者其他人在房屋所有人不同意、不知情的情況下代簽肯定是不行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如果房屋所有人因其他原因不能簽字的,可開授權委託書,並做公證,在授權委託書中應該明確註明:委託人的姓名、身份號等具體信息,受委託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等具體信息,說明受委託人因什麼事受委託作為代理人簽字,註明代理權限,例如只限代簽等。

認清協議主體

看完補償協議可以不可以代簽後,我們順著協議繼續拓展,那麼我們應該和誰簽訂協議呢?我們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國有土地,一種是集體土地。

我們先看國有土地,根據法律規定,市縣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工作,市縣政府確定的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由此可知,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及房屋徵收部門委託的房屋徵收實施單位都可以與被徵收人簽訂協議。但須注意和被委託的單位簽訂協議時需讓其出具授權委託書。

集體土地上:按照規定,有權批准徵收土地的,只能是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部門組織實施並負責本區域的徵地拆遷工作。由此可知,被徵收人應當與市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國土部門簽訂補償協議。實踐中,有些地方可能是村委會拿著一紙協議書找被徵收人簽字,這時被徵收人需要注意村委會是否有被委託,需要其出具授權委託書,才可與其簽訂補償協議。

上述是淵博徵地拆遷簡單總結了關於拆遷補償協議是否可以代簽的相關信息,可以讓拆遷戶明白,協議書可以代簽,前提是必須有房屋所有人的授權,這樣才會被法律認可,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的徵拆知識,請關注我們。


智者說法


房屋拆遷補償協議關乎著被拆遷人的命脈,協議上的一字一句都是雙方權利義務的體現,所以簽訂補償協議是整個拆遷過程中對被拆遷人最重要的一個環節。那麼誰有權簽訂補償協議?如果被別人代簽怎麼辦?

因協議涉及兩方面的主體,所以分兩種情況分析:

1、誰有權利和徵收方簽訂補償協議?

我們知道,不管以什麼名義拆遷,拆遷補償的對象都是土地或者房屋的所有權人,所以要想拿到補償和徵收方簽訂補償協議,就必須證明自己是土地或者房屋的所有權人。

實踐中,徵收方為了降低拆遷成本或者加快拆遷進度,可能會拿著協議書讓被徵收人的親屬代簽,此時如果代簽者沒有被授權,並且協議中補償也不合理,被徵收人可以通過啟動法律程序最終認定合同無效,從而再去爭取合理補償。

2、被徵收人應當和誰簽訂補償協議?也要分為兩種情況分析:

(一)集體土地上: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有權批准徵收土地的,只能是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部門組織實施並負責本區域的徵地拆遷工作。

由此可知,被徵收人應當與市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國土部門簽訂補償協議。實踐中,有些地方可能是村委會拿著一紙協議書找被徵收人簽字,這時被徵收人需要注意村委會是否有被委託,需要其出具授權委託書,才可與其簽訂補償協議。

(二)國有土地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由此可知,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及房屋徵收部門委託的房屋徵收實施單位都可以與被徵收人簽訂協議。但須注意和被委託的單位簽訂協議時需讓其出具授權委託書。

京平律師提醒,確定簽訂協議的主體之後,協議內容怎麼簽訂也是非常重要,補償協議一旦簽訂,就代表認可協議內容,該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輕易推翻。所以再次建議,在簽訂協議時一定要慎之又慎。

點擊頭像關注北京京平律師事務所頭條號,獲取更多徵地拆遷相關知識,如需諮詢,點擊頭條號首頁,首頁底部可以諮詢。


京平律師事務所


您好!很高興為你解答 ,歡迎關注北京京尚拆遷律師。

拆遷補償協議涉及到被拆遷人的切身利益,拆遷協議中當事人是被拆遷人和拆遷人。但是在實踐中,被拆遷人和拆遷人的表現形式多樣,今天我們就分析一下,

親屬是否可以代簽房屋徵收補償協議:

情形一、事先已經獲得了被拆遷方同意的情形下,並出具了書面的授權委託書,那親屬與拆遷方或房屋徵收部門簽訂的這份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對被拆遷方(房屋所有權人)來說是合法有效的,被拆遷方(房屋所有權人)應受到這份協議的約束。

情形二、在沒有獲得被拆遷方(房屋所有權人)同意的情形下代被拆遷方本人簽字,那麼這份協議對被拆遷人本人來說,被拆遷人本人不一定受這份協議的約束,該協議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

因為《合同法》規定了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被拆遷人(房屋所有權人)不追認,則這份協議對被拆遷人不發生法律效力,被拆遷人本人可以要求與拆遷方或房屋徵收部門重新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 。

希望我的回答能解答你的疑惑,祝你生活愉快!


京尚拆遷律師


關於誰有權利簽訂徵收補償協議這個問題,需要一分為二的分析。

首先,在被拆遷方。

根據常理,能有權處置房屋的只能是房屋的所有權人,那麼拆遷補償便應直接補償給房屋的所有權人的。因此,能有權利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自然也只能是房屋的所有權人。

但是,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在被拆遷人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由親屬代簽,比如老人或未成年的孩子,有的甚至直接由村委會代簽,結果會直接侵害被拆遷人的合法補償利益,這是不合法的。

如果遇到這樣的情況,被拆遷人是可以通過複議、訴訟程序來訴求撤銷合同或者合同無效的。當然,在實際的訴訟中,因涉及多方面的利益,法院不太可能撤銷合同,但是往往會通過其他形式來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所以說,針對補償協議被代簽這樣的案件,通過複議、訴訟起訴合同或是協議無效並不是最終目的,而只是通過這樣的手段獲得談判的主動權,今兒爭取補償利益。


其次,在拆遷方。

根據徵收拆遷的相關法律規定,只能由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徵地拆遷。自然,也就只有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權簽訂徵收補償協議。

但是,在徵收拆遷的實踐中,出現了由村集體、村委會來與被拆遷人簽字協商的情況。像這樣的情況,一旦出現問題,比如被拆遷人說我的補償太低了,當初村委會說的可不是這麼點補償,要求提高的時候,拆遷方就會以並不是由有權機關作出的承諾為由,不支持被拆遷人的訴求。這樣的話,被拆遷的人利益就會受到很大的侵害。

在事實上,由政府蓋公章、簽字的補償協議確實也不多,畢竟政府並沒有那麼多的精力來同每一個被拆遷人進行協議的簽訂。於是,政府便會將部分權力委託給其他單位實施。也就只有在這樣的情況下,村委會與被拆遷人的簽字蓋章是有效的。

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明確委託村集體、村委會實施徵地拆遷的相關行為。那麼此時村委會、村集體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協議是可以的。因此,在明律師提醒大家,如果村委會、村集體要和您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您一定要要求村委會、村集體出示由政府出具的授權委託書。如果村委會不出示,被拆遷人是可以拒絕簽字的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已經簽訂購房協議的前提下,前房東臨時加價算違法嗎?

江蘇陳先生是一個普通的工薪階層,在2017年陳先生看上了一套房子,總計102萬,他與女房住範某簽訂購房協議,預先支付了15萬元並且約定17年中就辦理完過戶,沒想到過戶前範某就一反常態,表示自己當初不懂行情賣便宜了,如果要過戶的話就需要陳先生再加20萬,陳先生自然不會答應,於是兩個人就陷入了僵局,陳先生無奈之下只好起訴範某。

問題:已經簽訂了購房協議的話,前房東臨時加價算違法嗎?

律師解答:已經簽訂了購房協議,房東臨時加價,是違反協議的,陳先生可以要求對方賠償自己的損失。

只要是雙方均屬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主體,且出於雙方自己的真實意思表達,互相約定並且簽署的合同就是真實有效的合同,雙方都要受到合同的約束。房東無視合同的約定,在過戶之前強行加價,不僅違反了誠實守信原則,還造成了陳先生的損失。

陳先生有兩種維權的方法,第一種就是起訴房東,要求房東繼續履行合同,另一種就是要求房東賠償自己的損失,比如為了簽約所支出的花費,期間房屋的部分增值部分,以及錯失的與其他房東的交易機會等等。

在真實案例中為你普及法律知識,我是徐曉燕律師,需要一對一法律諮詢請下載律師館App


徐曉燕律師


被拆遷人的身份很多,被拆遷人可以是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人,即所有人;也可以是對房屋享有合法使用權的人,即使用人;還可以是對房屋享有共有權的人,即共有權人。具體可以分為一下幾種。

一、戶主。戶主,一般是指戶籍上一家之主,戶籍上一戶的負責人。戶主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一般是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案件中最終簽字的人。一般農村房屋沒有房屋產權證,通常拆遷辦跟戶主協商一致簽字即可,但是其他戶員同樣可以享有拆遷補償。如果房屋有產權證,能夠證明屬於共有拆遷,那需要所有產權人簽字才可以。

二、房屋產權人。有房產證的房屋,必須產權人進行簽字,產權是多個人,那麼多個人都必須在拆遷協議簽字。如果多個人對於安置方式選擇有分歧,可以分開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三、公房承租人。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明確規定,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也就是說,公有租賃房屋拆遷時,拆遷人要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同時要與該房屋的承租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四、產權人死亡或者公房承租人死亡的情況。產權人死亡的情況下,有公證過的遺囑,由按照遺囑繼承人簽字;那如果有遺囑但是沒有進行公證呢,拆遷辦一般為了不出問題,就需要其他所有法定繼承人簽字一致同意給遺囑繼承人。公房也是一樣,公房承租人去世,可以協商一致變更其他共同居住人為承租人,沒有變更,則由共同居住人都簽訂協議。


愛土向娟


誰有權利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原則上是我們的房屋所有權人,其他人不能代替簽訂協議。

根據法律規定,能處置房屋的只能是房屋的所有權人,那麼拆遷補償便應直接補償給房屋的所有權人的,但是現實中很多徵收方為了便利,在徵收戶還不知情的時候就直接把房屋的補償給了村委會,或讓家裡親戚幫忙就簽了,其實這種行為完全是不合法的。

遇到房屋所有權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便被簽了字,這種情況我們是可以可以複議、訴訟,但是現實中這種已經簽字的情況不是很好處理,那我們需要去爭取的就是合理補償,如果補償合理了,那麼誰簽字應該問題也不大了。

關注我們的頭條號 愛土拆遷律師團,每天學習徵地拆遷方面法律知識。


愛土拆遷律師團


導讀:一講到徵地或者拆遷的時候,老百姓最關心的話題就是補償多少。實踐中,當徵收方要求籤拆遷補償協議之時,老百姓才清楚明白補償到底是多少,當然,也有很多地方甚至協議都沒有,只有口頭協議、空白協議。進而引起補償糾紛時,所造成的後果相當嚴重,自己合法房屋不在了,補償或者安置房落實不到位,最後連過度安置費也要不到。

在徵地拆遷實踐中,老百姓有很多次可以合理的核查徵收的合法性問題,針對評估機構的選擇是否合法、評估方式的是否合法、徵收程序是否合法、手續是否齊全、補償款落實與土地房屋徵收的先後順序是否合法等等,因此,在徵地拆遷中,我們應有的權利都不清楚,為什麼要籤協議呢?我們何必為難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在徵地拆遷中,老百姓最關心財產補償,那麼這補償如何得來的,什麼因素造成補償高與低呢?

1、調查確認知情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更多徵地拆遷諮詢bjybcp。

2、徵收決定起訴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老百姓可訴程序。

3、評估選擇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徵收方指定評估機構,有何意義?

4、房屋補償方式選擇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5、補償方案及修改參與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6、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起訴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老百姓第二可訴程序。

7、依法享有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在此老百姓不難看出,通俗講就是拿錢走人。

8、最後救濟權。在我們以往辦理案件過程中,普遍存在被徵收人因補償不理想、不合理、不公平的情況,從而引起各種不當行為。在此提醒廣大的老百姓法律指定的宗旨以人為本,公平,平等,維持社會穩定,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有沒有用呢?您不去用就是個擺設,只制約與你,都不去嘗試的話,莫要說無用。


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有權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當然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或者受房屋所有權人委託的人,這其中要特別注意的是,租戶並不包含在其中,如果被其他人代簽,房屋所有權人可以進行追認,如果不追認,那麼協議無效


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


母親戶名已經去世十年了,有兄弟兩個都成家了,哥哥夫妻殘疾靠 吃低保而弟弟兩人都有單位公務員身份請問一下我們房子拆遷了誰來簽訂拆遷協議呢?他們都想來要一半的房錢,請問你們我們該如何處理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