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周显助


征地拆迁因为涉及到的事宜较多,金额较大,为了促使拆迁行为的顺利进行,双方签协议就必不可少,这是对彼此的一份基础保障,协议直接决定双方利益,那么你知道拆迁协议可以代签吗?相信有很多被拆迁人曾经碰到过这个问题,因为各种原因不方便,让自己的亲朋好友代签,但不知可不可以,今天渊博征地拆迁律师针对这个问题简单介绍。

征地拆迁补偿协议能不能代签

答案是可以的,但是要分情况,并不是所有的的代签都可以,无论是谁拆迁,以什么名义拆迁,拆迁补偿的直接人就是房屋或者土地的所有权人,所以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应当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有一些情况,拆迁方为了加快拆迁步伐,直接拿着补偿协议让亲属代签,或者父宅拆迁,所有人是父亲,但让儿子代签,此时要明白必须有房屋所有人的授权才可以,如果没有房屋所有人的授权,直接签字的,房屋所有人就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视为协议无效。

被别人代签协议生效吗?

拆迁补偿协议需要是房屋所有人签字才可以,或者经过所有人授权的代签人,像被亲属、村委会或者其他人在房屋所有人不同意、不知情的情况下代签肯定是不行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如果房屋所有人因其他原因不能签字的,可开授权委托书,并做公证,在授权委托书中应该明确注明:委托人的姓名、身份号等具体信息,受委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具体信息,说明受委托人因什么事受委托作为代理人签字,注明代理权限,例如只限代签等。

认清协议主体

看完补偿协议可以不可以代签后,我们顺着协议继续拓展,那么我们应该和谁签订协议呢?我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国有土地,一种是集体土地。

我们先看国有土地,根据法律规定,市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工作,市县政府确定的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可知,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及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都可以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但须注意和被委托的单位签订协议时需让其出具授权委托书。

集体土地上:按照规定,有权批准征收土地的,只能是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本区域的征地拆迁工作。由此可知,被征收人应当与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国土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实践中,有些地方可能是村委会拿着一纸协议书找被征收人签字,这时被征收人需要注意村委会是否有被委托,需要其出具授权委托书,才可与其签订补偿协议。

上述是渊博征地拆迁简单总结了关于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可以代签的相关信息,可以让拆迁户明白,协议书可以代签,前提是必须有房屋所有人的授权,这样才会被法律认可,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的征拆知识,请关注我们。


智者说法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关乎着被拆迁人的命脉,协议上的一字一句都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体现,所以签订补偿协议是整个拆迁过程中对被拆迁人最重要的一个环节。那么谁有权签订补偿协议?如果被别人代签怎么办?

因协议涉及两方面的主体,所以分两种情况分析:

1、谁有权利和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

我们知道,不管以什么名义拆迁,拆迁补偿的对象都是土地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要想拿到补偿和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就必须证明自己是土地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人。

实践中,征收方为了降低拆迁成本或者加快拆迁进度,可能会拿着协议书让被征收人的亲属代签,此时如果代签者没有被授权,并且协议中补偿也不合理,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启动法律程序最终认定合同无效,从而再去争取合理补偿。

2、被征收人应当和谁签订补偿协议?也要分为两种情况分析:

(一)集体土地上: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有权批准征收土地的,只能是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本区域的征地拆迁工作。

由此可知,被征收人应当与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国土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实践中,有些地方可能是村委会拿着一纸协议书找被征收人签字,这时被征收人需要注意村委会是否有被委托,需要其出具授权委托书,才可与其签订补偿协议。

(二)国有土地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由此可知,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及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都可以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但须注意和被委托的单位签订协议时需让其出具授权委托书。

京平律师提醒,确定签订协议的主体之后,协议内容怎么签订也是非常重要,补偿协议一旦签订,就代表认可协议内容,该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轻易推翻。所以再次建议,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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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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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涉及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拆迁协议中当事人是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但是在实践中,被拆迁人和拆迁人的表现形式多样,今天我们就分析一下,

亲属是否可以代签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情形一、事先已经获得了被拆迁方同意的情形下,并出具了书面的授权委托书,那亲属与拆迁方或房屋征收部门签订的这份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对被拆迁方(房屋所有权人)来说是合法有效的,被拆迁方(房屋所有权人)应受到这份协议的约束。

情形二、在没有获得被拆迁方(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形下代被拆迁方本人签字,那么这份协议对被拆迁人本人来说,被拆迁人本人不一定受这份协议的约束,该协议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因为《合同法》规定了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人)不追认,则这份协议对被拆迁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被拆迁人本人可以要求与拆迁方或房屋征收部门重新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

希望我的回答能解答你的疑惑,祝你生活愉快!


京尚拆迁律师


关于谁有权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这个问题,需要一分为二的分析。

首先,在被拆迁方。

根据常理,能有权处置房屋的只能是房屋的所有权人,那么拆迁补偿便应直接补偿给房屋的所有权人的。因此,能有权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自然也只能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但是,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在被拆迁人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亲属代签,比如老人或未成年的孩子,有的甚至直接由村委会代签,结果会直接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补偿利益,这是不合法的。

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被拆迁人是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程序来诉求撤销合同或者合同无效的。当然,在实际的诉讼中,因涉及多方面的利益,法院不太可能撤销合同,但是往往会通过其他形式来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所以说,针对补偿协议被代签这样的案件,通过复议、诉讼起诉合同或是协议无效并不是最终目的,而只是通过这样的手段获得谈判的主动权,今儿争取补偿利益。


其次,在拆迁方。

根据征收拆迁的相关法律规定,只能由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自然,也就只有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但是,在征收拆迁的实践中,出现了由村集体、村委会来与被拆迁人签字协商的情况。像这样的情况,一旦出现问题,比如被拆迁人说我的补偿太低了,当初村委会说的可不是这么点补偿,要求提高的时候,拆迁方就会以并不是由有权机关作出的承诺为由,不支持被拆迁人的诉求。这样的话,被拆迁的人利益就会受到很大的侵害。

在事实上,由政府盖公章、签字的补偿协议确实也不多,毕竟政府并没有那么多的精力来同每一个被拆迁人进行协议的签订。于是,政府便会将部分权力委托给其他单位实施。也就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村委会与被拆迁人的签字盖章是有效的。

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委托村集体、村委会实施征地拆迁的相关行为。那么此时村委会、村集体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是可以的。因此,在明律师提醒大家,如果村委会、村集体要和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您一定要要求村委会、村集体出示由政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如果村委会不出示,被拆迁人是可以拒绝签字的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已经签订购房协议的前提下,前房东临时加价算违法吗?

江苏陈先生是一个普通的工薪阶层,在2017年陈先生看上了一套房子,总计102万,他与女房住范某签订购房协议,预先支付了15万元并且约定17年中就办理完过户,没想到过户前范某就一反常态,表示自己当初不懂行情卖便宜了,如果要过户的话就需要陈先生再加20万,陈先生自然不会答应,于是两个人就陷入了僵局,陈先生无奈之下只好起诉范某。

问题:已经签订了购房协议的话,前房东临时加价算违法吗?

律师解答:已经签订了购房协议,房东临时加价,是违反协议的,陈先生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

只要是双方均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且出于双方自己的真实意思表达,互相约定并且签署的合同就是真实有效的合同,双方都要受到合同的约束。房东无视合同的约定,在过户之前强行加价,不仅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还造成了陈先生的损失。

陈先生有两种维权的方法,第一种就是起诉房东,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合同,另一种就是要求房东赔偿自己的损失,比如为了签约所支出的花费,期间房屋的部分增值部分,以及错失的与其他房东的交易机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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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的身份很多,被拆迁人可以是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人,即所有人;也可以是对房屋享有合法使用权的人,即使用人;还可以是对房屋享有共有权的人,即共有权人。具体可以分为一下几种。

一、户主。户主,一般是指户籍上一家之主,户籍上一户的负责人。户主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一般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案件中最终签字的人。一般农村房屋没有房屋产权证,通常拆迁办跟户主协商一致签字即可,但是其他户员同样可以享有拆迁补偿。如果房屋有产权证,能够证明属于共有拆迁,那需要所有产权人签字才可以。

二、房屋产权人。有房产证的房屋,必须产权人进行签字,产权是多个人,那么多个人都必须在拆迁协议签字。如果多个人对于安置方式选择有分歧,可以分开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三、公房承租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就是说,公有租赁房屋拆迁时,拆迁人要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时要与该房屋的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四、产权人死亡或者公房承租人死亡的情况。产权人死亡的情况下,有公证过的遗嘱,由按照遗嘱继承人签字;那如果有遗嘱但是没有进行公证呢,拆迁办一般为了不出问题,就需要其他所有法定继承人签字一致同意给遗嘱继承人。公房也是一样,公房承租人去世,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其他共同居住人为承租人,没有变更,则由共同居住人都签订协议。


爱土向娟


谁有权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则上是我们的房屋所有权人,其他人不能代替签订协议。

根据法律规定,能处置房屋的只能是房屋的所有权人,那么拆迁补偿便应直接补偿给房屋的所有权人的,但是现实中很多征收方为了便利,在征收户还不知情的时候就直接把房屋的补偿给了村委会,或让家里亲戚帮忙就签了,其实这种行为完全是不合法的。

遇到房屋所有权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便被签了字,这种情况我们是可以可以复议、诉讼,但是现实中这种已经签字的情况不是很好处理,那我们需要去争取的就是合理补偿,如果补偿合理了,那么谁签字应该问题也不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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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讲到征地或者拆迁的时候,老百姓最关心的话题就是补偿多少。实践中,当征收方要求签拆迁补偿协议之时,老百姓才清楚明白补偿到底是多少,当然,也有很多地方甚至协议都没有,只有口头协议、空白协议。进而引起补偿纠纷时,所造成的后果相当严重,自己合法房屋不在了,补偿或者安置房落实不到位,最后连过度安置费也要不到。

在征地拆迁实践中,老百姓有很多次可以合理的核查征收的合法性问题,针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是否合法、评估方式的是否合法、征收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齐全、补偿款落实与土地房屋征收的先后顺序是否合法等等,因此,在征地拆迁中,我们应有的权利都不清楚,为什么要签协议呢?我们何必为难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在征地拆迁中,老百姓最关心财产补偿,那么这补偿如何得来的,什么因素造成补偿高与低呢?

1、调查确认知情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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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收决定起诉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老百姓可诉程序。

3、评估选择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征收方指定评估机构,有何意义?

4、房屋补偿方式选择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5、补偿方案及修改参与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6、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起诉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老百姓第二可诉程序。

7、依法享有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在此老百姓不难看出,通俗讲就是拿钱走人。

8、最后救济权。在我们以往办理案件过程中,普遍存在被征收人因补偿不理想、不合理、不公平的情况,从而引起各种不当行为。在此提醒广大的老百姓法律指定的宗旨以人为本,公平,平等,维持社会稳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有没有用呢?您不去用就是个摆设,只制约与你,都不去尝试的话,莫要说无用。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有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当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受房屋所有权人委托的人,这其中要特别注意的是,租户并不包含在其中,如果被其他人代签,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进行追认,如果不追认,那么协议无效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母亲户名已经去世十年了,有兄弟两个都成家了,哥哥夫妻残疾靠 吃低保而弟弟两人都有单位公务员身份请问一下我们房子拆迁了谁来签订拆迁协议呢?他们都想来要一半的房钱,请问你们我们该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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