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原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容及亮点进行说明。该《条例》以法规形式明确了全社会共同参与,不断推进文明交通综合治理等内容,关乎每一位太原市民的日常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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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慢交通”机动车过人行横道应减速、让行
《条例》共十章七十七条。规定了交通规划与建设、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停车管理、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综合治理、法律责任等涉及交通的内容,其中最大的特点就是体现了以人为本,为太原市确定了“慢行交通”的发展方向。
《条例》明确提出,太原市要坚持“慢行优先”的原则。
规定太原市要改善慢行交通环境,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
优化交叉路口设计,完善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过街通道;
优化非机动车标志、标线配置,完善系统、连续的非机动车道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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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轨道交通站点、公交站点以及换乘枢纽非机动车道、步行通道的建设和管理。
《条例》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没有交通信号的路口、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校车、老年人、儿童、孕妇、携婴者、盲人以及其他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马路等情形,应当减速、让行。
马路上遛狗、替他人“销分”等行为被禁止
对一些敏感的“热点”违法行为,《条例》作出了禁止性规定。首先是非法牟取利益为目的替代记分行为。
《条例》规定——
替代他人记分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并从中牟取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组织介绍替代他人记分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并从中牟取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燃油车以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的带有动力装置的二轮、三轮车,带有动力装置直立驾驶的单轮、二轮平衡车等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生活中,有不少人喜欢在马路上遛狗,今后,这个行为被纳入禁止范围。《条例》规定,禁止在道路上放养家禽以及宠物。家禽、家畜以及宠物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由管理人看管。家禽、家畜以及宠物在道路上引发交通事故,管理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此外,《条例》还禁止了一些平时忽视的不文明行为和交通违法行为,比如:擅自拆除非机动车的限速装置、骑车时牵引动物等。
今后的交通违法行为,绝不仅仅是记分罚款那么简单了,很有可能会影响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交通安全诚信管理制度以及配套的交通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将交通违法行为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乘车人不得妨碍安全驾驶行人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引起了全国广泛关注。据悉,在制定该《条例》时,太原市人大法制委认真研究,增加了乘车人义务并设立了法律责任。
乘车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不得妨碍驾驶人安全行驶;
不得向车外抛撒、投掷物品;
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在机动车道上停车时,不得从车辆左侧上、下车;
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
违反《条例》规定,乘车人在车辆行驶中有妨碍驾驶人安全行驶且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有人行道的在人行道内行走,无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不得跨越、倚坐、踩踏、污损道路隔离设施等。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进入环形路口时——
未按照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或者未让已在环形路内的车辆先行的;
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冰雹、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开启照明灯光的;
超过国家规定的行驶速度的;
进入城市快速路、高架桥或者上跨式立交桥的;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将交通整治行动
向非机动车和行人延伸
《条例》实施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会采取怎样的管理措施?
太原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高文晋介绍,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持续依法严管机动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违法行为,深化“电子监控设备+实兵巡逻”等措施,充分发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主体的作用,采取多警联动,形成合力,持续加强集中整治,严厉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营造更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同时,严查严处大型车辆“野蛮驾驶“、”闯禁令“等交通违法行为,对大型货车,做到安全隐患不消除不放过、违法处罚不落地不放过、原因不查明不放过。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力争实现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企业叠加处罚100%、交通违法及时清零100%。此外,在出入市境的指定道口,加强危险化学品车辆检查。
在具体工作中,将整治行动向非机动车和行人延伸。建立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违法累进式教育处罚机制,第一次先教育,第二次进行警告处罚,第三次依法查处。进一步凸显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执法理念,明确基层民警对非机动车和行人违法的教育责任,进一步提高市民文明素质。
监审 | 梁 艳
来源 | 山西晚报 太原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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