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事故很常见,停车起步事故较异常,如果不是大意,小心被碰瓷

如果多研究一下现实中的交通事故真实案例,我们可能会发现,在交通事故中,很多大家想不到的奇事怪事,都有可能发生。很多事故,大多都是可以预防的,很多都跟驾驶人考试中的相关要求有着紧密联系,只是因为平时没有养成这种习惯,因为疏忽麻痹,因为想当然,导致事故的发生。

今天,木林普法跟朋友们交流的这个话题是,上车前的绕车一周观察,可以提前解决很多问题!比如,可以查看一下车身周边及车下是否有其他人或动物,可以查看一下车辆的外观包括车牌等情况是否正常,可以查看一下轮胎气压是否正常及轮胎下有无异物,看一下车辆的进出及周边人员、车辆的活动情况,甚至于可以防止被碰瓷,等等。


行车事故很常见,停车起步事故较异常,如果不是大意,小心被碰瓷


假期中,朋友圈中最热的莫过于晒出游,在美景、美食、美人的背后,也晒出了不少车水马龙的拥堵和排队。面对这种人多车多的情况,驾车出游的朋友们可得注意了啦!在人员情况比较杂乱的休息场所,在公共停车区,特别是在道路、广场等露天地段施划的停车泊位内停车时,以及一些光线条件不够好的地方,或者人容易麻痹放松的时段,如果驾驶人真的能够做到在开车上车前的绕车查看,绝对可以提前预防和化解很多意外事件的发生。

(一)从路边正常的停车位上启动车辆开出时,碾压可能是之前钻到其车下的行人的事情,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过这方面的真实案例。

行车事故很常见,停车起步事故较异常,如果不是大意,小心被碰瓷

2013年3月1日23时17分,在北京市海淀区国家外汇管理局南侧路边的停车上,乔XX从正常停放在道路一侧划线的停车位内驾驶京HDXXXX号轿车,起步行驶时,未及时发现饮酒后倒于其车的周XX,在车辆起步前进了不到一米的距离便发现其车走不动,下车查看时发现周XX倒于其车下,头部在左前轮内侧,腿在右前轮后面。经尸体检验,认为周XX受伤部位与乔XX的车辆接触部位相符,周XX系胸部及颈下部受较大外力挤压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海淀交警支队因无法查清周XX倒于车下的原因,故此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二)法院审理中认为:

①结合交警支队在道路交通事故案卷中查明的相关事实,结合相关鉴定结论,再联系周XX身体除了接触乔XX所驾车辆底盘外未检出其他方式的机械性损伤等情况,认定周XX的死亡与乔XX的驾驶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交警部门未对事故责任作出明确责任认定的情况下,本案即是结合交警的询问笔录、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以及鉴定意见书等证据,综合判断后得出交通事故存在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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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乔XX对此不认可,且提供了法医学文证审查论证意见书相佐证,但该论证意见书系其单方委托做出,且该论证意见书依据的检材均为文字材料复印件,故其效力无法与交管部门委托鉴定机关对周XX进行尸体检验所做出的鉴定意见。

③周XX因夜间饮酒后躺倒于乔XX的车前下方,致使自身置于危险境地,导致乔XX车辆起步后将其碾压致死。通常情况下,驾驶人进入机动车,打开车灯、发动车辆,然后起步,是需要一段时间的,在这段时间内,一个躺于机动车前下方的正常人应当能够感知感知到车灯的光线和发动机的轰鸣场,从而采取一些呼救、逃脱等避免受到伤害的方式,但周XX因为醉酒,丧失了对上述危险的感知力,其行为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④乔XX将车辆停放在停车位内,自己从车辆左后方走到车辆左前门后进入驾驶室并将车辆启动行驶,虽然行为没有明显违反交通法律法规,但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取得驾驶资格前的培训及资格考试中,均被要求开车前应绕车一周检查车辆外观及安全状况,该要求应属机动车驾驶人应遵守的行规,也是机动车驾驶人安全保障义务的一部分。乔XX在上车启动车辆前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未能避免此次事故的发生,其自身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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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周XX的过错大于乔XX的过错,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考虑到乔XX是机动车驾驶人,周XX是行人,机动车作为调整运输工具,在道路运行中处于优势地位,也更能够控制风险,享受高速工具的行为人应该对因此而产生的危险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故在本案中,对驾驶人乔XX的注意义务和谨慎驾驶义务适当加重,以体现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和对道路交通运行中弱势群体的保护,鉴于此,酌情判定乔XX对周XX的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三)该案给我们的启示:

一是,上车前绕着车身四周转着看一圈的动作,应当成为我们每一位驾驶人的驾车习惯之一,虽然这个案子有极端性,发生的概率极低,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因为停车起步离开时未注意观察,导致车身近前大人、小孩死伤的事故却特别多。相关例子,在网上能很容易地搜索到。对于车上没有装可以进行四周查看影像监视系统的朋友们来讲,这一点要特别注意。多点安全意识,稍微留点心,总没有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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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之前在网上曾出现一些人,针对停车起步人进行碰瓷的做法,这些碰瓷者大多都会站在车辆跟前,利用原先就有的骨折伤情,通过再次制造碾伤事故,来敲诈驾驶人。所以说,发现车身四周有人靠的特别近的情况时,就要引起注意,上车启动前先进行和言悦色的劝离、提醒,确认安全后再启动驶离。

三是,事故认定并不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对于交警没有作出明确责任划分的事故,当事人或近亲属起诉后,法官也能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情况进行再判断,从而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是,在民事赔偿责任认定中,对于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事故,法官多会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进行裁判,在受害人有过失,难以分清各自过错责任大小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辆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适用公平原则,合理分配交通事故责任承担。该规则体现了现代法治抑强扶弱,保护弱者的精神。需要注意的是,适用时要防止不当扩大优势机动车一方的注意义务和责任范围,参照常人、通常情况下是否会发生损害,结合机动车驾驶路况、周围环境、双方之间距离等因素来作出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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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欢乐出行,莫忘安全。手撑方向盘,全车人的安全心间。不疲劳、不饮酒、不分心,专心驾驶保家人平安;多礼让、多观察、多提醒,文明驾驶保他人平安。

《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379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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