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免費午餐”兩罪並罰

2017年8月,韓江路過一家移動營業廳,看中了一款2000多元的“OPPO”手機。就在韓江為囊中羞澀而發愁時,店員告訴他,現在買這款手機可以分期付款,只要憑本人身份證和銀行卡就行。摸著口袋裡的身份證,韓江心裡有了一個計劃。

韓江身上有一張“李成”的身份證,是他在網吧上網時,一個朋友撿到後送給他的,剛好身份證上李成的頭像與他很像。於是,韓江來到銀行,冒充李成辦了一張銀行卡,然後回到移動營業廳。店員帶著他到某金融消費有限公司在該營業廳的辦事處,辦理了分期付款。就這樣,韓江順利拿到了手機。得來全不費功夫的韓江嚐到了甜頭,幾天後,他用同樣的方式騎上了價值4000多元的電動摩托車。

到了分期付款第一個月的期限,因銀行卡內沒有資金,金融公司工作人員聯繫韓江。韓江表示沒錢,還拉黑了工作人員的電話和微信。無奈的工作人員只得尋找與李成身份證關聯的其他號碼。

正主李成丟了身份證後,本沒太在意,但突然接到金融公司的催款電話,讓他有些著急:自己從沒在常州辦過貸款啊!不放心的李成到銀行徵信中心網站查詢,發現自己名下竟有兩筆貸款。突如其來的“黑鍋”讓李成不知所措,就在此時,他的手機收到了自己身份證在某家網吧上網的短信,他立即報警。

民警在網吧將韓江抓獲,2018年2月28日,新北公安分局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將韓江移送審查起訴。

拿到案件後,我仔細翻閱卷宗,發現韓江虛構事實騙取財物的非法佔有故意很明顯: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銀行卡後辦理分期貸款,貸款到期後拒不還款還拉黑對方,應當認定詐騙類的犯罪行為。妨害信用卡管理這一個罪名,不能全面評價“免費”取得手機和電摩的行為。

那麼,對於“免費”取得手機和電摩的行為,該如何定性呢?

定性之前首先要搞清楚,韓江詐騙的對象是誰?被害人是誰?表面上看,韓江取得的是手機和電摩,似乎商家是被害人。但仔細分析,雖然韓江的目的和動機是騙取手機和電摩,但其為了達到犯罪目的,以向金融公司貸款為名,隱瞞不想歸還的真相,其主觀故意是逃避對金融公司的還款義務。進一步分析商家、金融公司、買家三者間的法律關係,商家貨款已收到,金融公司的債權這一財產性利益才是詐騙對象,金融公司才是被害人。

最後,本案是認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詐騙罪兩罪,還是屬於牽連犯僅認定一罪?雖然韓江用虛假的身份證騙領銀行卡,就是為了“免費”取得手機與電摩,主觀上前後有牽連關係,但其用自己的銀行卡貸款仍然可以完成騙款犯罪行為,客觀上不具有必然牽連關係,使用他人銀行卡是為了逃避打擊。據此,我認為應認定兩罪。

最終,我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詐騙罪對韓江提起公訴。法院採納了我院的意見,認定韓江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詐騙罪,兩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二千元。

講述人:顧波濤

整 理:童華崗 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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