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發生了土地糾紛,在什麼情況下需要提起土地仲裁?

農村一山貨


土地糾紛先看土地權屬。如果是國有土地,那就應該有相應的國有土地所有權證。我想,既然已經有了這個國家頒發的所有權證,發生糾紛的可能性是很少的!如果確實有人敢強力侵佔,這根本不用土地仲裁,因為仲裁是針對有爭議的,而如果有權證的國有土地,直接報警通過公安來維護;造成損失的直接訴諸法律請求法院判侵權者相應賠償!



如果是集體土地的糾紛,我估計題中所指應該是這種集體內鄰居之間發生的情況。特別是對於宅基地、山林地和自留地這些情況,沒有特別的合同可考,或者即使是有合同,但其中對於界限的描述很少或者模糊。

那這種情況下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原則上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司法機構申請仲裁。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我可以負責任地說,“仲裁”這個詞太過高大上了!像集體土地糾紛這樣的事情輕易不要試圖去想到它。



為什麼呢?因為仲裁可以說是一種正式的司法程序,講究的是證據!沒有有效的證據證明,你要官方機構憑什麼給一方主張?

剛才說了,集體土地的一些事情一直很複雜,首先權屬是集體的,任何私人無法主張所有權;而至於承包權和使用權,本身沒有所有權的前提下,在法律層面已經失去了追溯的基礎,何況如上面提到的,很多宅基地、林地、自留地類的土地連與集體的承包合同都沒有!以前都是靠集體一屆一屆地根據現實情況來現場分配的!



在二輪承包後,很多地方對這類土地再也沒有動過!有時物是人非,沒有誰能說的清道的明,那集體幹部經過了好多屆,更不清楚實際情況!有的村級集體還經過了幾輪合併,連記載的一些數據都不知道哪兒去了!更為現實的是,很多村級集體是將土地按生產小組為單位來分配的,生產小組並不是正規組織的層次,其所進行的分配就更沒有多少可供主張的有效要件!

所以,我估計,關於集體土地類型的糾紛,要啟用仲裁程序幾乎不可能!還不如請一些有影響力的人來給雙方調解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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