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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領導幹部任職將執行更加嚴格的迴避制度,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黨委、政府主要領導成員。

近日,中央印發了新修訂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條件,免職、降職情形及交流、迴避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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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夫妻、父子、親家不得為直接上下級

《條例》要求,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迴避制度。

首先,領導幹部任職應當迴避本人主要親屬——

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

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

其次,領導幹部任職應當迴避本人成長地——

領導幹部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市)黨委和政府以及紀委監委、組織部門、法院、檢察院、公安部門主要領導成員

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和政府以及紀委監委、組織部門、法院、檢察院、公安部門主要領導成員

2014年1月印發的上一版《條例》規定:

領導幹部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市)黨委和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和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

此次修訂,將“正職領導成員”調整為“主要領導成員”,迴避範圍擴大,要求更加嚴格。

此外,將“紀檢機關”修改為“紀委監委”,則是適應了機構改革的最新進展。

提拔任用十條“不準”

《條例》明確,提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應當遵守十條“不準”,包括不準拉票助選、不準突擊提拔調整、不準主要領導個人決定任免幹部等:

(一)不準超職數配備、超機構規格提拔領導幹部、超審批權限設置機構配備幹部,或者違反規定擅自設置職務名稱、提高幹部職務職級待遇;

(二)不準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務、提高職級待遇;

(三)不準違反規定程序動議、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任免幹部,或者由主要領導成員個人決定任免幹部;

(四)不準私自洩露研判、動議、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幹部等有關情況;

(五)不準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六)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

(七)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系統和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八)不準在機構變動,主要領導成員即將達到任職年齡界限、退休年齡界限或者已經明確即將離任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

(九)不準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願,拉幫結派、搞團團夥夥,營私舞弊;

(十)不準篡改、偽造幹部人事檔案,或者在幹部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方面弄虛作假。

工作不稱職者,降職使用

《條例》要求,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領導幹部應當進行調整,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安排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領導職務。

黨政領導幹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因工作能力較弱、受到組織處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務層次的,應當降職使用。

因不適宜擔任現職調離崗位、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提拔。降職使用的幹部重新提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此外,《條例》明確,對符合有關規定給予容錯的幹部,應當客觀公正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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