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好的四驅車怎麼變成了兩驅?

成都的朱先生最近有點煩,一年多以前,他通過優信二手車平臺購買了一臺凱迪拉克四驅車,但在最近的一次保養中,他意外得知這臺車竟然是兩驅車。

朱先生很憤怒,但售後人員表示此事需向總部彙報,之後給出了僅願意“賠付1萬元”的回覆。

遭遇

到“優信”買二手車 結果四驅變兩驅

2018年1月,朱先生在瀏覽視頻網站時,偶然看到了優信二手車平臺(以下簡稱“優信二手車”)的廣告。正想購買人生第一輛汽車的他,順手下載了這款APP,可讓他沒想到的是,之後會因此引發一連串的麻煩。

朱先生一直想要購買一輛四驅車,性能優越,操控感也更強。在優信二手車上,他看中了一款凱迪拉克SRX2012款3.0自動領先版四驅車,留下電話後不久,工作人員便聯繫他去看車試駕。

據朱先生所說,試駕後,他覺得車還不錯,便支付了1萬元的定金。同年2月2日,朱先生與優歆(上海)二手車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信”)簽下了《購車協議》。《購車協議》寫明:朱先生購買車輛的型號為凱迪拉克SRX2012款3.0自動領先版四驅,總價為251103元,首次上牌時間為2013年6月4日,首付款為22970元。合同第八條還規定,優信保證所出示及提供的與車輛有關的一切證件、證明及信息合法、真實、有效。

這是朱先生的第一輛車,他很是愛惜。2018年12月,朱先生要去西昌出差,行前準備對愛車進行一次保養。在洗車時,工作人員告訴他,這臺車的輪胎壽命可能沒多久了,建議更換,以免發生危險。2018年12月23日,他前去凱迪拉克4S店更換輪胎,卻發現自家愛車的輪胎輪轂為18寸,而這款車型的四驅車輪轂應該為20寸。

“不對啊,我這臺是四驅車呀?”心生疑惑的朱先生趕忙對車輛進行了檢查,結果讓他大吃一驚,這臺在合同上寫明的“四驅車”,居然是兩驅車!

協商

版本年份均“貨不對板” 平臺稱願賠償1萬

在手機應用商城中,優信二手車APP的介紹是“專業的二手車買賣平臺”,提供的買車服務包括315項專業檢測、30分鐘高清檢測攝錄、權威認證車源等。

“我當時也是看到宣傳有300多項檢測,還會對車輛進行二次檢測,所以才放心買的。”朱先生告訴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原本心心念唸的四驅突變兩驅,對朱先生來說可謂是晴天霹靂。

按照《購車協議》的約定,“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之約定,履約方有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內糾正,經一方催告後30天內仍未改善的,守約方有權要求單方解除合同,造成守約方損失的,違約方應當承擔責任。”他趕忙找到當初簽訂《購車協議》,位於高新區益園三路16號的優信拍(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要求要麼退車,要麼換臺四驅車。

而他得到的回覆卻很寒心,“他們說退車和換車都是不可能的,按照這款車型二手車的市場價格,四驅版本和兩驅版本差價在10000元左右,考慮到我已經駕駛了快一年,可以折舊賠償8000元。”

朱先生對此很不滿意,“這款車型新車的兩個版本差價遠不止一兩萬,我肯定不能接受,而且我最想要的就是四驅車!”

朱先生繼續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2018年12月29日,他得到了來自高新區管委會的回覆,稱“經調查,商家同意補償1萬元,您表示不接受,建議走其他法律途徑。”

“說是有300多項檢測,結果連四驅還是兩驅都檢測不出來嗎?”朱先生告訴記者,合同上寫明是凱迪拉克SRX2012款3.0自動領先版四驅,但他撥打凱迪拉克官方客服電話查詢車架號後得知,這臺車其實是凱迪拉克SRX2013款3.0L精英型兩驅。記者撥打通用凱迪拉克官方諮詢熱線查詢車架號後,證實了朱先生的說法。

起訴

協商無果 車主起訴“欺詐消費者”

2月26日,記者以朱先生的身份致電“優信二手車”官方客服,詢問在實際車輛與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情況下,是否可以退車退款或對車輛進行更換。

客服人員表示,此前朱先生已經來電諮詢過此事,當時“優信二手車”提出賠付1萬元來解決此事,被朱先生拒絕,要求賠償10萬元。至於能否退車退款或更換車輛,因為購車時間已經超過一年,暫時還不能確定,會有專門對接處理此事的工作人員在一個工作日之內予以回覆。

朱先生說,確實說過要求賠償10萬元的話,但那只是一時的氣話。“他們也說一個工作日內回覆,但至今沒有消息。我準備走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權益。”

記者瞭解到,朱先生已經以“欺詐消費者”向成都市高新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優信”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退一賠三”。目前該案已經被立案受理。

律師說法

已構成違約 可依據《消法》主張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江露仙認為,根據《購車協議》約定,朱先生有權要求優信在30天內糾正,也就是更換雙方約定型號的車。如果優信仍未改善,朱先生的損失即購車的全部費用,優信應當予以賠償,如還有其他損失,也可以一併主張。但這種情況並不屬於合同詐騙,合同詐騙要求行為人有非法佔有目的,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騙取對方財物。這個案件更傾向於合同違約的情形,可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維權。

四川發現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茜表示,朱某與經營者簽訂的購車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在不存在其他致使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應屬合法有效。經營者提供車輛版本與合同約定不符的,朱某可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要求其更換、退貨、減少價款等。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但經營者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則要區分不同情況。一般來說構成欺詐行為是有條件的,被欺詐人的意思表示與欺詐行為之間具有因果聯繫,即須因經營者的欺詐行為,使消費者因此而陷入錯誤認識,並因該錯誤認識而與經營者簽訂購車協議、實施購車行為。具體到本案中,若經營者在明知車輛實際情況與合同簽訂不符,仍隱瞞實情將該車出售給朱先生,該行為可能涉嫌欺詐消費者,朱某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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