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律師見證代書遺囑被確認無效,兩人繼承房產成五兄妹均分,法院判律所擔責賠兩人百萬

律師也是高危高風險職業嗎?專業的代書遺囑見證服務因遺囑被判無效,導致房產繼承的權利受損,律所被法院判賠118.8萬元。目前,見證立遺囑的律師已提交申訴,上海市高院已受理。專業的人做出不專業的事情,這是必須付出的代價嗎?

罕見!律師見證代書遺囑被確認無效,兩人繼承房產成五兄妹均分,法院判律所擔責賠兩人百萬

代書遺囑原則上必須有被繼承人簽名

>>律師病房代簽遺囑

立遺囑人無力握筆只捺印沒簽字

2017年2月28日,時年63歲上海男子瞿某華來到上海一律所,和該律所主任祁律師聯繫,稱自己的兄長瞿關禾想立遺囑,將位於上海市廣靈一路一套房屋由瞿某鳳和瞿某華繼承,瞿某華將姐弟倆的身份證複印件和房產證文本交與祁律師。

當日下午4時許,祁律師領著律所李律師和另一位助理來到醫院病房為瞿關禾立遺囑。李律師回憶,躺在病床上的瞿關禾見到律師後,當場表示這套房屋由瞿某鳳和瞿某華繼承,姐弟倆一人一半產權。從與瞿關禾當時的對話來看,瞿關禾神志清晰,只是中氣不足,談話中助理律師拍了照,但未製作談話筆錄,也沒有錄音錄像。

罕見!律師見證代書遺囑被確認無效,兩人繼承房產成五兄妹均分,法院判律所擔責賠兩人百萬

遺囑人無法簽名應錄音錄像或製作談話筆錄,以佐證代書遺囑和代簽名的真實

李律師表示,此次見證由祁律師主要承辦,在瞭解了被繼承人意願後,3人返回律所,根據瞿關禾的口述為其製作遺囑,遺囑中寫了姐弟倆的身份證號碼。之後,祁律師和李律師返回醫院病房,分別用上海話和普通話為瞿關禾宣讀遺囑,並要求瞿關禾簽字,但瞿關禾的手無力握筆,最後祁律師在立遺囑人處簽字,讓瞿關禾捺了手印,並當即在見證書上蓋了律所的公章。遺囑一式3份,律所、瞿關禾和瞿某鳳姐弟倆各保留一份,每份遺囑上有4處均有清晰的捺印,印泥是律師隨身攜帶的。

這份由祁律師訂立的代書遺囑顯示——

“在我(瞿關禾)百年後,將我擁有的上海市廣靈一路XXX號XXX室房屋產權,給我的弟弟瞿某華(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和妹妹瞿某鳳(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兩個人繼承,每人各繼承一半”。

“立遺囑人”處由祁律師代瞿關禾簽字,註明“祁律師(代簽)”,並由瞿關禾捺印。代書人為祁律師,見證人為祁律師和李律師。同日,祁律師所在律所對該份遺囑出具律師見證書。瞿關禾支付了6000元律師見證費。

>>立遺囑3天后病逝

遺囑被判無效 5人各佔20%產權

立完遺囑後的2017年3月3日,瞿關禾病逝。原本立下遺囑交代了身後事,就該按遺囑執行,但恰恰就是這份律師代簽見證的遺囑,讓瞿家幾位兄弟姐妹陷入爭房產的漩渦。

瞿關禾因為生前未婚,沒有子女,除瞿某鳳瞿某華姐弟外的其他3位兄弟姐妹也提出了繼承要求。

2017年5月,瞿某鳳瞿某華以遺囑繼承糾紛為由,將3位案外人起訴到法院,要求按照遺囑由姐弟倆各半繼承大哥瞿關禾名下這套房產。

罕見!律師見證代書遺囑被確認無效,兩人繼承房產成五兄妹均分,法院判律所擔責賠兩人百萬

如果沒有遺囑人簽名,僅僅是摁手印很難確定其效力

2017年9月,上海市虹口區法院審理後作出(2017)滬0109民初19198號民事判決,認為係爭遺囑並非代書人在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時的當場記錄,而是代書人根據自己的記憶在事後整理的版本,整理過程中也沒有遺囑人口述時的談話筆錄、錄音錄像等資料可供參考,不符合時空一致性的要求,無法證明遺囑系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達,且遺囑應由遺囑人簽名確認,原告瞿某鳳瞿某華與證人均未提供遺囑人立遺囑時無法握筆的證據,故遺囑人僅在遺囑上捺印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求,認定2017年2月28日瞿關禾的遺囑無效,其名下這套房產由瞿某鳳、瞿某華等兄弟姐妹5人按份共有,各佔20%產權份額。

一審判決後,瞿某鳳和瞿某華不服,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上訴。二審中,姐弟倆提供了醫院呼吸內科孫醫師於2017年10月16日出具的證明,證明瞿關禾入院時雙上肢肌力嚴重下降,無法抬離床面,難以完成書寫動作,但上海市二中院未將該證明作為新的證據採信。

法院還前往醫院調取瞿關禾2017年2月22日至3月1日住院病程記錄,該記錄顯示上述期間瞿關禾日日神志清晰。

此外,根據瞿某鳳和瞿某華的申請,法院委託專業機構對這套房屋的市價進行評估,估價為198萬元。

2017年12月25日,二中院作出(2017)滬02民終10065號民事判決,認為瞿關禾所立代書遺囑並非代書人在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時的當場記錄,系代書人返回律所後根據記憶整理而成,且無整個過程的錄音、錄像等證據佐證,故不符合代書遺囑時空一致性要求,也無證據證明該遺囑系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一審法院認定遺囑無效且按法定繼承處理,並無不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無法全部繼承房產

原告以財產受損害為由起訴律所

原告瞿某鳳和瞿某華敗訴後,因為無法全部繼承大哥瞿關禾的這套房產,遂以財產受損害為由將祁律師所在律所告上法庭,請求判令律所賠償經濟損失120萬元。

上海市楊浦區法院審理後作出(2018)滬0110民初4787號民事判決,認定祁律師所在律所承擔瞿關禾所立代書遺囑被判無效的賠償責任,判決律所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18.8萬元,案件受理費1.56萬元、評估費6638元,由律所負擔。

楊浦區法院認為,瞿關禾生前委託律所代書並見證遺囑,目的是通過熟悉法律事務的專業人員提供法律服務,使其所立遺囑具有法律效力。作為專門從事法律服務的機構,律所應當明知瞿關禾的這一簽約目的,在收取對價後,有義務為其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務。但在代書遺囑過程中,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時,律所指派的兩位律師既沒有做談話筆錄,也沒有錄音錄像,而是回到律所後僅憑自己的記憶整理出遺囑版本,致使代書遺囑因不符合時空一致性的要求,無法證明系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被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為無效,瞿關禾名下的房屋按法定繼承處理。

瞿關禾立遺囑的本意,是要將遺囑中所指的財產交由瞿某鳳、瞿某華繼承。現姐弟倆不能按遺囑繼承瞿關禾遺產的根本原因,是律所沒有給瞿關禾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務,以致其立下了無效遺囑。律所在履職中的過錯,侵害了姐弟倆依遺囑繼承瞿關禾遺產的權利,由此給兩人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至於律所辯稱遺囑被確認為無效是姐弟倆在遺囑繼承糾紛一案中存在重大失誤所致,事實證明即使兩人提供了瞿關禾因病無法正常握筆書寫的證明,也無法改變代書遺囑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客觀事實,故該抗辯意見不成立。至於賠償範圍,應以姐弟倆因遺囑被生效判決確認為無效而被減少的繼承份額為限。

>>律所不服提起上訴

即使有過錯也不應揹負全部責任

律所不服楊浦區法院就該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所做的民事判決,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上訴。二中院於2018年11月8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律所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者改判駁回被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律所認為,本案案由是法律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法院確定的案由是損害賠償糾紛,被上訴人並非適格的訴訟主體。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未查明被繼承人瞿關禾在立遺囑時能否用手簽名,也未明確代書遺囑的法定生效要件,沒有查明上訴人為被繼承人瞿關禾代書及遺囑見證的客觀事實及過程,只是機械地套用、借用了另案繼承糾紛案件的判決內容。一審法院判決應當適用與本案相關的《律師法》有關條文,只適用《民法通則》第106條的規定,系適用法律錯誤。退一步講,即使上訴人應對訴爭代書遺囑被認定無效負有一定過錯,但也不應揹負全部責任。

瞿某鳳和瞿某華則共同辯稱兄長瞿關禾有訂立遺囑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遺囑有效,姐弟倆可以得到遺產。但因為上訴人的過錯,訴爭遺囑被法院認定無效,導致姐弟倆損失,二者之間因果關係明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中院認為,上訴人的有關律師,因違反代書遺囑訂立的法律程序,導致所立代書遺囑被法院認定為無效遺囑,上述情形已被生效法律文書認定為法律事實。根據上訴人的律師在被繼承人瞿關禾遺囑繼承糾紛案件中的陳述,以及法院查明的瞿關禾立代書遺囑時的身體和精神狀態,瞿關禾具有遺囑能力。上訴人的律師所訂立的代書遺囑因嚴重違反法律程序而無效,進而使被上訴人實際喪失了獲得相應遺產的遺囑繼承權。上訴人的律師在執業行為中顯然存有過錯,且造成了被上訴人的損失。

2019年2月8日,二中院作出(2018)滬02民終10369號終審判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判決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56萬元,由上訴人律所負擔。

>>代書遺囑承辦律師

遺囑見證風險責任強加律師頭上

4月29日,華商報記者撥通原告代理律師周敏的電話,他表示涉及當事人的隱私不方便透露具體案情。代書遺囑承辦者祁律師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表示,在上海市二中院作出終審民事判決後,作為原審被告有6個月的申訴期,他已正式向上海市高院提交了申訴狀,目前上海市高院已經受理。

拔管說話太輕微 所以當時就沒錄音錄像

祁律師認為,虹口區法院審理這一繼承案過程中不嚴謹,律師見證的瞿關禾所立遺囑應該有效,無論哪一級法院判決其無效,都是毫無依據的。律師所作代書遺囑的見證服務行為,是盡職專業合規的,此前以同樣方式製作的見證遺囑,一直都被法院生效判決確認。一審法院判決不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

祁律師介紹,當時瞿關禾病重,氣若游絲,拔去管子說話太輕微,當時就講誰對他好,來醫院看望他……所以見證代書遺囑時就沒有錄音錄像,病房裡也沒有監控視頻。瞿關禾雖然意識清楚,但右手因為肌無力,就用左手按住右手在每份遺囑上摁了手印。醫院的醫生後來也出具證明,證實瞿關禾當時無法書寫簽字。

至於一審法院認為代書遺囑不符合時空一致性要求,祁律師表示,《繼承法》《民訴法》和《民法通則》中都沒有相關要求,“我們回律所在電腦上起草打印再返回病房讀給他聽,也就一兩個小時,說句不好聽的話,律師就不能走出病房喝口水嗎?”

筆錄可打印5頁 法官對律師像審查疑犯

祁律師認為,這一繼承案曲折離奇。姐弟倆當天找律師作了見證遺囑,當晚就把瞿關禾從醫院接回家,3天后瞿關禾就病逝了。這一繼承案原告的代理律師,是在上訴時才到醫院獲取的醫生證明。二審庭審筆錄稱該醫院的證明不是新證據,不予採信,維持了原判。見證遺囑的李律師,原來是虹口法院的法官,後來改行做律師,恰好是這個繼承案的主審法官的原來同事。虹口區法院的辦案法官對證人李律師像審查犯罪嫌疑人一樣調查,光對證人李律師作的法庭筆錄,就可以打印出5頁來。

“這個案子,是法官把律師遺囑見證的風險責任,全部不分青紅皂白強加給律師頭上的惡例。這個案子就這麼錯下去,律師頭上本來不應該承擔的風險被無限加大了,這是不應該的。”祁律師認為,這個繼承案子判遺囑無效,加上追問出庭作證的李律師太多細節,然後再從證言裡作過度甚至錯誤的解讀,不符合常理和常態。而且律師在繼承類的案子裡,只是見證人,即證人,而不是繼承案的原告或被告,所以就不能上訴,任何一個案件中的證人,是沒有起訴、上訴的權利和訴訟地位的。

談及申訴信心和麵臨的118.8萬賠償,祁律師坦然表示:“賠償是小事,因為有律師執業保險。”

>>律師同行怎麼看

收律師服務費就應確保委託事項合法合規

4月29日,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趙良善律師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對律師代書遺囑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解讀。

>>瑕疵

無法簽名應錄音錄像作談話筆錄

趙良善指出,代書遺囑原則上必須有被繼承人簽名,我國《繼承法》第17條明確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如果沒有遺囑人簽名,僅僅是摁手印很難確定其效力,因為無法排除被繼承人是否在無意識或被迫情形下摁的手印。反之,如果有合理證據證實,所代遺囑不存在被迫或者無意識情況,例如:醫生出具的病情證明、錄音錄像、談話筆錄、其他證人證言等間接證據鏈,也可以綜合認定遺囑有效。”

目前,律師見證遺囑在法律上尚無特別規定,也無具體操作規範。在法律效力上,律師見證與普通人見證無本質區別。“所以律師代書及見證必須符合《繼承法》規定的代收遺囑及見證的形式要件,雖然我國並無法律提出遺囑必須符合時空一致性的要求,但是所代書遺囑必須能夠明確表達遺囑人意思,否則也會被認定為無效,因為事後憑代書人記憶形成的概括性代書遺囑,很可能和遺囑人真實意願不一致,而且兩者文化程度不同也會導致遺囑存在偏差。因此,在遺囑人無法簽字時,必須保留原始錄音、錄像、談話筆錄等予以佐證概括性代書遺囑內容和遺囑人真實意思一致,否則,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趙良善表示,代書遺囑被判無效的多數原因在於律所及律師,具體到本案,一審法院的判定和二審的判決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律師法》第2條規定: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第15條第1款規定: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趙良善認為,律師具有專業的法律知識,且委託人支付了律師服務費,因此,律師作為見證人必須嚴格遵從法律程序,所代書遺囑無論是形式還是實質,均應當符合法律及遺囑人的要求。本案中,涉案律師在遺囑人無法完成書寫和簽名的情況下,應當採取錄音錄像、製作談話筆錄等方式,以佐證代書遺囑和代簽名的真實性,但是涉案律師在無上述證據支撐情況下,通過後期概括性記憶完成了代書,致使遺囑存在重大瑕疵,存在重大過錯。根據《律師法》第49條第1款規定: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所承擔賠償責任。律所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律師追償。根據這些規定,依法判定律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於法有據。

趙良善認為,律師是依靠專業能力獲取報酬的法律職業,一旦收取當事人的委託金額,必須嚴格確保當事人委託事項合法性、合規性,即使無法保證案件結果,但是也要確保律師所服務事項無重大過錯,否則,當事人聘請律師便失去了意義。本案中,無論是一審還是二審,均是建立在代書遺囑形式要件存在瑕疵的基礎上認定的,並非基於其他因素。

>>提醒

立遺囑應注意防範哪些法律風險?

趙良善表示,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7條規定,遺囑的方式和要求如下: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是遺囑人對於其死後財產的一種處分行為,遺囑在遺囑人死亡後生效。因此,遺囑人一旦死亡,如果遺囑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要求,會導致無從查證及核實遺囑內容真實性,最終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所以,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必須嚴格遵守《繼承法》第17條的要求,例如,遺囑人本人簽名、見證人人數要達標等。如果確實存在難以簽名的情況,一定要見證人或者受益人錄音錄像或更多證據佐證,必要時可以委託公證機構在場,增強遺囑效力。

華商報記者 李華

本文由樹木計劃作者【華商報】創作,在今日頭條獨家發佈,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