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朗遺產糾紛」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應以哪份遺囑為準?

In the case of conflicting wills, which will shall prevail?

一、 案情回顧

張某6、王某1夫婦共生育子女六人,分別為長子張某3、長女張某2、次子張某1、次女張某7、三子張某4和三女張某5。張某7於1965年1月10日死亡,張某6於2007年10月25日死亡,王某1於2012年4月16日死亡。

2007年1月23日,張某6、王某1在公證員祝某、毛某的見證下分別訂立代書遺囑,載明“我(張某6)與妻子王某1共同擁有一處私房我自願立下遺囑:……在我去世後,上述房屋依法分割屬於我的部分,由張某2一人繼承,並且只歸她個人所有,不歸夫妻共同所有”。張某6、王某1分別在立遺囑人落款處簽名,祝某、毛某在見證人(代某)落款處簽名。同年1月29日,XX公證處出具兩份公證書,載明“茲證明張某6……在本公證員和公證員毛某的面前,在前面其本人所立的《代書遺囑》上簽名”和“茲證明王某1……在本公證員和公證員毛某的面前,在前面其本人所立的《代書遺囑》上簽名

2007年5月31日,張某6自書立下其與王某1的遺囑一份

,載明“張某6、王某1……在父母不在的時候,有張某1繼承,父母在的時候因(任)何人都無權挪用……,張某1應拿出現金叄拾萬元給父母,以上在2007年1月份給張某2寫出的遺囑聲明作廢,在同年5月16日給張某3寫出的遺囑也聲明作廢”,該遺囑落款處有張某6、王某1簽名、捺印,張某2、張某5在落款見證處分別簽名、捺印。訴訟請求:依法判令XX房屋由張某1繼承。

「索朗遺產糾紛」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應以哪份遺囑為準?

【索朗遺產糾紛】 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應以哪份遺囑為準?(該圖片來源於網絡)

二、 法院觀點

被繼承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應依據哪份遺囑為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可見,本案中張某1持有的時間在後的自書或代書遺囑不能撤銷、變更之前被繼承人所立的公證遺囑,張某1以自書遺囑主張繼承案涉房屋,於法無據,不予支持。

三、 律師說法

當存在多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且沒有公證遺囑的情況下,應以最後一份遺囑為準。但本案2007年1月先成立公證遺囑、2007年5月又成立自書遺囑,而自書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此時應以公證遺囑為準,所以張某1以持有的自書遺囑不能繼承XX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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