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男子與鄰居互毆3年後判刑 申述10年終證清白

大小新聞5月3日訊(作者 紀哲) 2019年4月29日,王智光律師收到了一張國家司法部案例庫稿費單,匯款金額335.20元。

在這個五一小長假前夕,這張稿費單像似一份特別的小禮物擺在王智光律師辦公桌上,九年前接受指派承辦的一起刑事再審改判無罪案又浮現在眼前……

【案情回放】事發:鄰居起衝突,毆鬥中他向鄰居揮起了鏈子鎖

紀某與蘇某都是煙臺市某區人,同住一棟居民樓。2001年7月14日晚上8時許,紀某在經營的小吃部旁邊壘下水道,遭到鄰居蘇某阻止,雙方發生廝打。蘇某父子皆參與了打鬥,紀某的牙齒也鬆了,肋骨也骨折了,情急中,紀某持鎖門的鐵鏈朝蘇某甩去。

7月16日,某醫院為蘇某先後開具了兩張X光片,且X光片報告單結論相反。上午開具的X光片報告單結論為:“未見中斷及破壞。”但當天下午4:00開具的X光片診斷報告單結論則為:“第五掌骨骨折。”

事發後,蘇某被以故意傷害罪定罪判刑三年。三年後,蘇某以被害人的身份出庭訴訟,將紀某告上法庭,並出具了此前醫院為其開具的兩張X光片報告單。

其實,紀某和蘇某的矛盾由來已久。紀某後來的辯護律師王智光告訴記者:“早在事發日(2001年7月14日)之前,蘇某曾多次糾集他人打砸紀某,使紀某的人身和家庭財產遭受嚴重損失。事發當晚,這起惡性案件發生的時候,仍然是蘇某糾集十多人將紀某打傷,在這種危及生命的情況下,紀某出於原始的、求生的本能,用鎖門的鐵鏈子甩了一下,甚至自己都不知道打著誰了沒有。”

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管制一年,賠償經濟損失

煙臺市某區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紀某持鐵鏈朝蘇某猛打一下,致蘇某右掌第五掌骨骨折,經法醫鑑定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紀某故意持械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懲處。判處管制一年,附帶賠償蘇某經濟損失4140元。

宣判後,紀某不服,以原審未查清主要事實,且系正當防衛為由提出上訴。

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經查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紀某與蘇某的行為屬於互毆行為,雙方均有非法侵害對方的本意,不能認定為正當防衛。原審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罪準確、判處適當、賠償合理,審判程序合法。

2004年9月28日,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申訴:六年後撤銷一審裁定書和判決書,發回重審

雖是管制,但對於國家公職人員身份的紀某來說,無疑是致命的打擊!經過多年申訴,2010年9月29日,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銷該院(2004)煙刑一終字第9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和(2004)煙*刑初字第15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發回某區法院重審。

重審中,辯護人王智光認為:紀某自身生命安全受到蘇某等人的不法侵害,且紀某面對的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紀某掄鐵鏈子的行為沒有超過限度,所以紀某的這一行為不應定性為故意傷害,充其量只是一種本能的自衛!另外,王智光表示,原審公訴人以及本庭的公訴人向法庭提交的證明有多個版本,且互相矛盾。要求證人出庭作證,接受質詢,以查明案情真偽。

同時,王智光提出,蘇某的傷情存在嚴重疑點,本案發生兩天之後,即2001年7月16日,蘇某在市區某醫院拍X光片,結論為:“未見中斷及破壞”,而另一張是當天下午的X光片,結論為“掌骨骨折”!某區公安分局關於兩張X光片和兩張結論相反的報告單的調查結論充分說明,蘇某2001年7月16日下午四點之前的傷情是“未見骨折”!對於“第五掌骨骨折”的診斷報告,充其量只能說明2001年7月16日下午4點時蘇某發生了骨折,沒有任何證據證明2001年7月14日晚上蘇某的掌骨骨折!

2013年1月15日,本案的偵查機關———某區公安分局相關人員到庭作證。該局信訪科科長當庭認證了“關於紀某案件有關情況的說明”和錄音整理材料以及2004年6月10日所出具的證明。

重審:互毆中彼此受傷情節輕微,宣告被告人無罪

“所有人證、物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實直到案發一年多以後,‘未見骨折’的報告單一直都保存在蘇某的檔案中;案發兩天之後,蘇某的右手還‘未見骨折’,因而,即便是第五掌骨骨折屬實,也並非案發當天紀某所致。”王智光表示。

綜合考慮紀某行為的性質,是在身體遭到嚴重傷害下發生的,以及案件發生後蘇某父子被以故意傷害罪定罪判刑,蘇某是在事發三年多之後才以被害人的身份出庭訴訟,辯護人王智光認為:某檢察機關指控紀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著疑罪從無的原則,法庭依法應當對紀某宣告無罪,以真正彰顯我國刑事立法的原則和司法的公正。

2014年3月14日,某區法院重審宣判,認為:(一)本案雙方針對對方實施的行為均系不法侵害,屬於互毆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二)對被告人關於案發當日蘇某未骨折的意見不予採納。(三)縱觀案發全部過程,首先是蘇某父子對紀某連續擊打,致紀某兩顆牙齒鬆動,三根肋骨骨折,而紀某僅一次掄鐵鏈子將蘇某右手擊傷,因此,其情節應屬顯著輕微,社會危害性未達到應受刑事處罰的程度,故不認為是犯罪。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一、宣告被告人紀某無罪;二、賠償蘇某各項損失4140元。

終審:不排除原告在案發後另受他傷,被告無需賠償

再審宣判後,紀某不服,就賠償問題向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此案,認為:本案的焦點是蘇某的第五掌骨骨折是否紀某造成的。綜合本案案情,不排除蘇某在案發後的2001年7月14日至7月16日兩天期間內另受他傷;對於紀某如何將蘇某致傷,蘇某先後有多種不同表述,而紀某除了一次供述其曾有一次機會掄過鐵鏈子外,至今不承認將蘇某致傷,且蘇某在陳述時稱手當時活動的空間很大,因此不排除蘇某在毆鬥中有自傷的可能;對存在兩張診斷結論截然相反的診斷書的情況下,原審認定蘇某的傷系紀某造成的,證據不足。綜上所述,二審認為原審認定蘇某的傷系紀某造成的不妥,本院予以糾正。

2014年7月7日,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一,維持某區法院判決第一項,即宣告紀某無罪;二,撤銷某區法院判決第二項,即賠償蘇某各項損失4140元;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蘇某的訴訟請求。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案件點評】

這起案件是王智光律師從事律師執業以來承辦的,案情最複雜、開庭次數最多、審理期限最長的刑事辯護案件。本案先後開庭、質證等二十餘次,歷時1370多天,形成的各種文稿材料多達450多頁,和法官、當事人聯繫的電話不下500次,其中2012年10月的一天,受援人夫婦來電28次!

在案件訴訟長達五年之久的時間裡,王智光律師堅守律師職責,不為所動,據理力爭,依法辯護,過程中收穫了諸多的歷練和感觸。

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的判決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但是法院仍認為紀某的手傷市蘇某造成的,判決結果中蘇某雖然被宣告無罪,但是仍需對紀某進行民事損害賠償。

煙臺市中級法院的判決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款“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這正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排除合理懷疑”、“疑罪從無”原則的體現。

在漫長的再審程序中,援助律師和金某一路走來,堅守法治,守得雲開!

本案之所以值得我們關注與學習,一是承辦的良好效果,一起刑事再審案件能夠得到“被告人無罪”的判決結果;二是承辦律師的專業精神,在法律援助案件中提供精細、有效的刑事辯護。王智光律師秉持在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刑事辯護研修班學來的“工匠”精神,克服案情複雜、材料冗多、耗時漫長的困難,更審慎、更全面、更詳盡地做好庭前準備、庭審調查與辯護工作,重視“程序性權利”的運用,在發現證人證言相互矛盾時,積極主動申請證人出庭;重視證據質證與證據辯護,以有罪判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證明標準,揭示原審認定事實證據的諸多疑點,得出故意傷害罪“證據不足”,最後辯護意見被法院採納,被告人改判無罪。

本案例一方面展示了承辦律師精湛嫻熟的專業素養、堅韌不拔的敬業精神及認真負責的執業態度;另一方面踐行了《刑事訴訟法》“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和“疑罪從無”的司法理念;同時,也折射出法治建設進程中法律價值的重新協調和平衡,對公民人權的充分保障和尊重,彰顯司法的公正、文明與進步。

當然,本案更體現了再審程序制度——“為法律的正確適用提供保障機制,是司法正義最後一道屏障”的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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