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更便利,6月起中日正式实施AEO互认安排

日本是中国较大的贸易伙伴,3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4月1日起出口日本不再享受普惠制优惠,这对出口日本的企业无疑是个坏消息。但是,好消息是:

中日AEO互认安排6月1日起正式实施,进出口企业将更享便利。

2019年6月1日起,我国与日本正式实施AEO互认安排,中日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日本海关认可中国海关的高级认证企业为中国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为日本的AEO企业。

关于实施中国-日本海关

“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1号)

2018年10月,中国与日本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和日本国海关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互认安排》。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日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企业”),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

日本海关认可中国海关的高级认证企业为中国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为日本的AEO企业

二、中日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在开展风险评估以减少查验和监管时,充分考虑对方AEO企业的资质;对需要查验的货物,在最大程度上进行快速处置;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联络,以解决AEO企业通关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主要基础设施从贸易中断恢复后,最大程度上为AEO企业的货物提供快速通关

三、中国AEO企业向日本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企业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0123456789)通报给日本进口商,由日本进口商按照日本海关规定填写申报,日本海关在确认中国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从日本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

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日本发货人的AEO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地区)代码+AEO企业编码(17位数字)”,例如“JP12345678901234567”。中国海关在确认日本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我国与14个“一带一路”参与国家实现“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

截至4月底,中国海关已经与欧盟、新加坡、韩国、瑞士、新西兰、日本、以色列等9个经济体的36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AEO互认安排,其中包括14个“一带一路”参与国家,实现贸易畅通。

AEO是英文“经认证的经营者”的缩写。AEO制度为世界海关组织为实现《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目标,构建海关与商界之间的伙伴关系而倡导的一项重要制度。海关通过开展AEO互认合作,相互认可对方国家(地区)的AEO企业资质,并提供通关便利措施。

比如,直接享受到适用较低的查验率、优先办理海关业务、设立联络员、非常时期优先通关等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差别化便利监管措施,大大压缩企业通关时间,最大限度地降低进出口企业贸易成本,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助力更多企业“走出去”。

海关总署全力推进与“一带一路”参与国家和主要贸易国家的AEO互认磋商进程。4月25日-4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期间,中国海关将与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以及新加入“一带一路”倡议的乌拉圭分别签署双边《AEO互认安排》,与俄罗斯签署《中俄海关AEO互认行动计划》

据悉,海关总署目前已与蒙古、马来西亚、阿联酋等国家海关基本完成互认磋商,有望于年内实现互认。此外,海关总署正在积极推进与伊朗、泰国等10余个“一带一路”参与国家海关的AEO互认谈判,力争于2020年底前完成与“一带一路”沿线所有已实施AEO制度且有合作意愿国家的AEO互认磋商。

进出口更便利,6月起中日正式实施AEO互认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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